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張倉琳
訴訟代理人 彭成桂律師
被上訴人 呂明宗
楊居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黃若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9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
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