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高立馨
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
被 上訴 人 祭祀公業高貽椒
法定代理人 高天送
訴訟代理人 郭芳宜律師
楊嘉中律師
李佳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7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
院第十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陳 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