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更一字,110年度,137號
TPHV,110,上更一,137,20220531,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竹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榮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昇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一
字第13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柒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 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 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 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 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上訴人如逾期限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4項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雯琪

1/1頁


參考資料
竹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均昇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