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字第176號
上 訴 人 顏宏興
訴訟代理人 林玉芬律師
複 代理 人 周致玄律師
被 上訴 人 顏聰銘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富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東出資轉讓變更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9年11月3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14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與伊父即訴外人顏聰輝原為訴外人建馨製油廠有限公司〈下稱建馨公司,資本總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股東,出資額各50萬元,由被上訴人擔任董事並為法定代理人。嗣被上訴人於108年6月12日將其全部出資(下稱系爭出資)贈與伊(下稱系爭贈與),並出具股東同意書(下稱系爭同意書)將系爭出資轉讓與伊(下稱系爭讓與),且已得表決權過半數之股東顏聰輝之同意,是伊已成為建馨公司之股東;另伊與顏聰輝均同意選任伊為建馨公司之董事,對外代表建馨公司。詎被上訴人拒絕辦理股東及董事變更登記,爰依系爭贈與及同意書請求被上訴人協同向商業處辦理將系爭出資移轉登記與上訴人,及將代表人及董事均變更登記為上訴人等語。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於本院調整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協同上訴人向商業處辦理將登記為被上訴人名義系爭出資移轉登記為上訴人所有。㈢被上訴人應協同上訴人向商業處辦理將建馨公司之代表人及董事均變更登記為上訴人。二、被上訴人則以:伊於108年6月12日將系爭出資贈與並讓與上訴人後,因伊之母即訴外人顏李惠芬強烈反對,上訴人於108年6月13日晚間與顏聰輝討論後,即與伊合意解除系爭贈與及讓與行為,溯及自始失其效力,是系爭出資已回復原狀歸伊所有,上訴人無從請求伊協同辦理移轉或變更股東或董事登記;況依系爭贈與及同意書亦無從推導伊有此義務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三、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與顏聰輝原均為建馨公司之股東,出資額各50萬元,由被上訴人擔任董事並為法定代理人。嗣被上訴人於108年6月12日將系爭出資贈與並讓與上訴人,同時簽立系爭同意書,載明被上訴人同意將系爭出資讓由上訴人承受之旨,上訴人隨即於翌日即同年6月13日下午搭機前往廈門高崎國際機場,將系爭同意書交顏聰輝簽名,經顏聰輝同意前開讓與等各情,有公司變更登記表、章程、系爭同意書、入出境資料、電子機票、照片截圖等可稽(原審調字卷第10頁,原審卷第144-150、162頁,本院卷第109-112頁),且為被上訴人不爭執(本院卷第314、438頁),應堪認定。四、按契約之合意解除為契約行為,係以第二次契約解除第一次契約,得就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為之,債務已全部或一部履行者,亦同。又契約一經解除,溯及於訂約時失其效力,與自始未訂契約生同一之結果。未履行之債務,可不再履行,已履行者,即發生回復原狀之義務(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2415號、88年度台上字第884號、91年度台上字第1552號判決意旨參照)。茲查:㈠、被上訴人抗辯兩造已於108年6月13日晚間合意解除系爭贈與及讓與行為之情,已據其提出上訴人於108年6月14日下午與被上訴人原審訴訟代理人黃程國律師之通話錄音光碟及譯文為證(原審卷第19-21、26頁,譯文內容如附件所示),且依附件所示通話內容觀之,上訴人確向黃程國律師告以「現在這個讓渡我們是完全取消」、「完全停止做這個動作」(編號17),表明已取消系爭讓與之意;並於黃程國律師詢及是否確定不會持系爭同意書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時,一再告以「都不會,我們這邊全部都做取消了」、「我們這筆交易完全取消,阿嬤(即顏李惠芬)那邊說不要」、「我這邊完全都沒有要做股份讓渡了」、「因為阿嬤說不同意,既然長輩都說話了,那我們就要尊重長輩的話,怎麼可能違反長輩的話」(編號19-23),強調因顏李惠芬反對,基於尊重而取消系爭讓與,不會將系爭同意書交顏聰輝持以辦理變更登記。另於黃程國律師告知被上訴人欲撤銷系爭讓與時,回以「我懂我懂,這方面我都清楚,阿嬤這邊也有和我告知」、「因為這筆交易取消了,這我也清楚,那我做孫輩的,我一定聽阿嬤的話啦」(編號26-29),再度強調其尊重顏李惠芬之意而取消系爭讓與之動機;且於黃程國律師告知被上訴人不再贈與上訴人時,明確答稱「好好好,這部分我都清楚啦」(編號32-33),亦表明知悉被上訴人已取消系爭贈與之意。參以擬定系爭同意書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即證人王東民於本院證稱:本件係顏聰輝委請伊製作系爭同意書,伊將文件送至建馨公司時,顏李惠芬當場有說不同意,叫被上訴人不能簽,伊不知被上訴人為何仍於系爭同意書簽名等語(本院卷第274-275頁),可認顏李惠芬確實反對被上訴人將系爭出資讓與上訴人;再佐以被上訴人於原審所陳:因為顏李惠芬氣到快要喘不過氣,上訴人於108年6月13日晚間與顏聰輝通話後,向伊與顏李惠芬說,就照顏李惠芬的意思,不用過戶了等語(原審卷第426-427頁),堪認被上訴人雖於108年6月12日違背顏李惠芬之意見而簽立系爭同意書,但因顏李惠芬持續強烈反對,上訴人與顏聰輝討論後,基於尊重顏李惠芬,遂向被上訴人表示毋庸再讓與系爭出資,仍維持原有出資狀態,被上訴人亦表同意,上訴人始會於108年6月14日之電話中表明系爭贈與及讓與均已取消等語。基此,被上訴人抗辯兩造已於108年6月13日晚間合意解除系爭贈與及讓與行為等語,應可採信。㈡、又上訴人就其於108年6月14日下午有接獲被上訴人原審訴訟代理人黃程國律師之來電,通話內容如附件所示之情,固不爭執(原審卷第97頁及本院卷第279頁),但主張因不知黃程國律師之真實身分,始予虛應云云。然黃程國律師於通話之初即表明係被上訴人委任之律師(附件編號14),且上訴人於黃程國律師僅說明系爭同意書尚未過戶(指登記),被上訴人亦未因讓與系爭出資取得任何股款等節,尚未表明是否撤銷、解約等立場前(編號8至16),即回以「現在這個讓渡我們是完全取消」、「完全做取消的」、「完全停止做這個動作」、「完全取消」(編號17),主動表明已取消讓與系爭出資之意,且於黃程國律師詢及是否確定不會持系爭同意書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時,亦主動表明因顏李惠芬不同意,基於孫輩尊重長輩之立場而取消讓與之動機,難認係欲虛應所為,其此部分主張,即非可採。至上訴人執顏聰輝於本院證稱:證人王東民在電話中告知因被上訴人反悔,無法送件等語(本院卷第258頁),欲證明其並未與被上訴人合意解除系爭贈與及讓與行為,而係被上訴人單方反悔,拒絕履行之情。然證人王東民已證稱其於協助兩造簽訂系爭同意書後,並未與顏聰輝通話,亦未向顏聰輝告稱係因被上訴人反悔而無法送件(本院卷第275-276頁),是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無可信。㈢、從而,系爭贈與及讓與行為均溯及於訂約時失其效力,與自始未訂契約者同,被上訴人毋庸再履行系爭贈與之義務(即讓與系爭出資與上訴人),系爭出資亦不生權利變動之結果,而仍屬被上訴人所有,是上訴人主張其為系爭出資為其所有,被上訴人負有協同辦理移轉、變更登記之附隨義務云云,洵屬無稽。上訴人雖又主張:縱兩造已合意解除系爭讓與,此為系爭出資再次變動,仍應依公司法第111條規定得表決權過半數之股東同意,始生效力,而顏聰輝並未同意上訴人將系爭出資再讓與被上訴人,系爭出資仍屬伊所有云云。惟依前述,兩造乃於108年6月13日晚間合意解除系爭讓與,溯及為讓與行為時失其效力,被上訴人就系爭出資之權利並未變動,故非另為讓與系爭出資之合意,自無前開規定之適用,上訴人主張其再次讓與系爭出資與被上訴人,因未得股東顏聰輝同意而不生效力,亦屬無據。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系爭贈與及同意書請求被上訴人協同向商業處辦理將系爭出資移轉登記與上訴人,並將代表人及董事均變更登記為上訴人,均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本院經逐一審酌兩造歷審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援用之證據,均認與前開論斷結果無礙,爰不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柯雅惠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附件】
編號 時間 發話者/通話內容 1 00:01 黃律師:聽的到嗎? 2 00:02 顏宏興:是,請說 3 00:04 黃律師:欸,你好,我是黃程國黃律師啦嘿! 4 00:07 顏宏興:是 5 00:08 黃律師:嘿,你...你阿伯那個顏聰銘,叔叔啦齁!他在那個.......(通話打斷) 6 00:19 黃律師:喂 7 00:20 顏宏興:喂,你好,請說 8 00:22 黃律師:嘿嘿,就是他在禮拜三簽給你那個股權那個建馨製油廠的讓渡書啦齁 9 00:28 顏宏興:對 10 00:29 黃律師:齁,阿現在問題是說齁,因為齁因為還沒辦過戶啦,因為你拿到他讓渡給你,你也沒拿到你也沒給他任何的股款嗎齁 11 00:43 顏宏興:那個 12 00:44 黃律師:我說,我的意思是他是送給你 13 00:45 顏宏興:原先的會計師對不對? 14 00:48 黃律師:我不知道欸,我這邊是那個顏聰銘這邊委任的律師啦齁 15 00:55 顏宏興:是 16 00:56 黃律師:現在問題是說,當初讓渡給你,你也沒給他任何的錢嗎對不對 17 01:02 顏宏興:呃,因為是這樣,我們現在這個讓渡我們是完全取消,然後...然後是完全做取消的,是完全停止做這個動作,所以這個是年底會發阿嬤那邊,就是完全取消,所以現在我們無法執行任何的部分調度喔 18 01:21 黃律師:了解,所以你這邊也不會拿給你爸爸做那個股東的同意然後去辦那個股權的讓渡。 19 01:29 顏宏興:都都都不會,我們這邊全部都做取消了 20 01:33 黃律師:是喔 21 01:34 顏宏興:因為我們這筆交易完全取消,阿嬤那邊說不要,所以你可以去跟阿嬤那邊求證這樣,然後阿嬤那邊說不要,所以完全都取消了,我這邊完全都沒有要做股份讓渡了 22 01:47 黃律師:好,了解了解,所以你這邊是確定不會做就對了齁 23 01:50 顏宏興:對,就是完全沒有要做了,因為阿嬤說不同意,既然長輩都說話了,那我們就要尊重長輩的話,怎麼可能違反長輩的話 24 01:58 黃律師:好啊好啊 25 01:59 顏宏興:所以那既然股份讓渡都取消了,那所有資料都在阿嬤那邊,那晚一點我會請阿嬤那邊做撕毀這樣子,然後再跟阿嬤確認 26 02:10 黃律師:好啊好啊,因為顏聰銘先生他是說齁當初是有簽沒有錯啦齁,因為沒有辦過戶,阿嬤也不同意啦,所以他這邊也要撤銷那個當初讓渡的意思啦,主要是這樣啦 27 02:27 顏宏興:OK,OK,我懂我懂,這方面我都清楚,阿嬤這邊也有和我告知了,對對,所以不會有現金上面交易的問題 28 02:35 黃律師:對啊對啊 29 02:36 顏宏興:因為這筆交易取消了,這我也清楚,那我做孫輩的,我一定聽阿嬤的話啦 30 02:41 黃律師:好,了解了解那OK 31 02:43 顏宏興:那你晚點再跟阿嬤確認說我們資料都會要求阿嬤這邊去做撕毀,我會當著阿嬤的面去把它撕毀,放心啦,我們家會處理 32 02:52 黃律師:好,那再麻煩你們了,因為目前那個顏聰銘先生他現在就沒有要贈與的意思了,主要是聽阿嬤的意見啦齁,好不好 33 03:03 顏宏興:恩好好好,這部分我都清楚啦 34 03:05 黃律師:好,OK,謝謝謝謝,恩,好,掰掰 35 03:07 顏宏興:謝謝,掰掰 36 03:08 黃律師: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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