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上字,109年度,166號
TPHV,109,勞上,166,2022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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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勞上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蔡承達

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律師
廖孟意律師
彭彥植律師
上 訴 人 新加坡商絲艾產品標識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
絲艾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姆士(James Andrew Sellors)
訴訟代理人 林于渟律師
戴智權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吳佩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6月2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
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命絲艾公司給付逾新臺幣陸萬玖仟參佰伍拾參元 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該訴訟費用負擔之裁 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甲○○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三、絲艾公司其餘上訴駁回。
四、甲○○之上訴駁回。
五、廢棄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甲○○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 關於甲○○上訴部分,由甲○○負擔。關於絲艾公司上訴部分, 由絲艾公司負擔百分之十二,餘由甲○○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甲○○(下逕稱姓名)主張:伊自民國104年10月12日起 受僱於對造上訴人絲艾公司,擔任製圖人員(Artwork Tech nician),每月薪資經陸續調整後為新臺幣(下同)4萬628 3元,於次月5日給付(下稱系爭勞動契約)。詎絲艾公司於 107年8月6日以伊主管乙○○無法管理伊為由,片面終止系爭 勞動契約,不符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 所定事由,自不合法,兩造僱傭關係仍存在。絲艾公司已預 示拒絕伊提供勞務及給付薪資,其受領勞務遲延,伊自無補 服勞務之義務,並得請求絲艾公司按月給付薪資4萬6283元 。又上訴人尚積欠伊任職期間平日延長工時之加班費6萬935 3元等情。爰依兩造僱傭關係、勞基法第24條規定,求為㈠確 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㈡命絲艾公司自107年8月7日起至伊



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次月5日給付伊4萬6283元,及自各應給 付日之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㈢命絲艾公司給付伊6萬93 53元,及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之 判決。
二、絲艾公司則以:甲○○於任職期間多次上班遲到、早退,對於 工作有諸多重要細節出錯,經主管乙○○提醒,並經伊施以「 拒絕固定調薪」、「不予升遷」等措施為處分,仍未改善, 復於107年8月1日因與乙○○開會時,不滿乙○○指正之工作狀 況,而對乙○○咆哮,逕行跑出會議室外而與清潔人員聊天, 而欠缺改善意願,並在乙○○表示可提早返家且不會扣薪時, 向乙○○回嗆「這不是你能決定」等語,讓乙○○感受輕蔑不堪 ,又在乙○○代理其工作時,無故不提供電子信箱密碼而拒絕 服從合理指示,甲○○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且對於 共同工作之同事有重大侮辱之行為,並有違反兩造勞動契約 情節重大,已達難以期待維持僱傭關係之程度,伊依勞基法 第11條第5款、第12條第1項第2、4款規定終止契約,未違反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應屬合法。如認伊因兩造間僱傭關係 存在而應給付薪資,應扣除甲○○在訴外人傳動數位設計印刷 有限公司(下稱傳動公司)取得之報酬,及領取之失業給付 。另甲○○於任職期間,並無於約定工作時間外加班之必要及 事實,不得再請求加班費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命:㈠絲艾公司給付甲○○50萬3141元,及如附表一所示 之利息,㈡絲艾公司給付甲○○6萬9353元,及自108年4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駁回甲○○其餘 之請求。兩造各自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
 ㈠甲○○上訴部分,其聲明:⒈原判決駁回甲○○後開第2、3項之訴 ,及後開第3項金錢給付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廢棄。⒉確認 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⒊絲艾公司應自108年7月3日起至甲○○ 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5日給付甲○○如附表二所示之薪資, 及自各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⒋第3項部分,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絲艾公司 答辯聲明:⒈甲○○之上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絲艾公司上訴部分,其聲明:⒈原判決不利於絲艾公司部分廢 棄。⒉上開廢棄部分,甲○○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 駁回。甲○○答辯聲明:絲艾公司之上訴駁回。四、下列事項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可信為真實(見本院卷㈡第100 至101、138、95頁,並依判決格式增刪修改文句): ㈠甲○○自104年10月12日起受僱於絲艾公司擔任製圖人員(Artw ork Technician),每月薪資經陸續調整後,為4萬6283元(



未扣除勞健保費用)。
㈡絲艾公司於107年8月6日,以甲○○之主管乙○○「無法管理甲○○ 」為由,向甲○○提出資遣計算表,收回甲○○所持之門禁卡, 並將甲○○退出勞工保險,終止系爭勞動契約。 ㈢甲○○自108年7月3日起至109年5月4日止,受僱於傳動公司。五、兩造之爭點如下:
㈠甲○○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絲艾公司自107年8 月7日起,按月於次月5日給付薪資4萬6283元各本息,有無 理由?
㈡甲○○請求絲艾公司給付加班費6萬9353元,有無理由?六、茲就兩造之爭點,說明本院之判斷如下:
 ㈠甲○○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絲艾公司自107年8 月7日起,按月於次月5日給付薪資4萬6283元各本息,為無 理由:
 ⒈按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終止勞 動契約,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定有明文。揆其立法意旨,重 在勞工提供之勞務,如無法達成雇主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成 客觀合理之經濟目的,不論基於因勞工客觀上學識、能力、 身心狀況不能勝任工作,或主觀上「能為而不為」、「可以 做而無意願做」,違反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之義務,在 雇主於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 ,應允雇主給付資遣費終止勞動契約,以符「解僱最後手段 性原則」(參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516號、86年度 台上字第82號判決意旨)。
 ⒉經查,甲○○自104年10月12日起受僱於絲艾公司擔任製圖人員 (見不爭執事項㈠)。證人乙○○證稱:伊曾任職於絲艾公司 繪圖部門,擔任專案經理及設計師,為繪圖部門的主管,因 伊製作全世界DELL電腦之安規標籤,要負責與DELL電腦工廠 及其代工廠(仁寶、緯創、和碩、富士康、MSI等)蒐集資 料及合作設計他們想要的標籤,工作量很大,所以應徵甲○○ 至繪圖部門分擔伊的工作,希望將緯創、和碩、富士康部分 的工作交給甲○○獨立作業;絲艾公司繪圖部門在臺灣的工作 人數只有伊與甲○○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21至122頁)。佐以 甲○○錄取通知及兩造勞動契約第5條(Duties)約定,甲○○ 承擔及執行與公司有關及主管(乙○○,英文名:Leon Kang )指派之業務,應投入全部時間、精力及技能,忠誠勤勉地 履行職務,竭盡最大努力增進絲艾公司之利益(見原審簡字 卷第15頁、卷㈠第155頁、本院卷㈠第530頁)。則甲○○應具有 獨立完成工作之能力,且提供製圖工作之勞務內容,促進絲 艾公司之利益,始符合兩造約定。




 ⒊次查,甲○○曾因於105年6月7日將繪圖檔案一併寄送予客戶, 經乙○○提醒並告知「太多次了吧」後,仍於同年10月27日將 繪圖檔案寄送予客戶(見原審卷㈠第471至476頁),且自105 年5月24日起至107年7月27日期間,有多次製圖尺寸錯誤、 標籤資訊錯誤、材料半成品或材料有誤、庫存清點錯誤、工 作紀錄有誤等情形,且於主管或同事糾正時未主動回報或溝 通等情事,有絲艾公司提出甲○○之工作錯誤明細表、電子郵 件為證(見原審卷㈠第143至151、471至602頁)。證人乙○○ 復證稱:設計圖檔是繪圖部分的價值所在,伊等花時間幫客 戶設計圖檔後,只會提供可印刷檔給自己的工廠,但甲○○經 常將設計圖檔寄送給客戶,如果客戶將設計圖檔發包其他工 廠製作,等於伊等是免費設計,繪圖部分可以不用存在;其 他缺失就是瑣碎的情形,甲○○會發錯誤內容給工廠,如果伊 沒發現,可能會讓工廠印製錯誤的內容,或未注意尺寸變更 ,每次都是伊發現尺寸有改,才去提醒甲○○,如果伊沒發現 ,工廠可能就直接做很多廢料或呆料,甚至出貨前才發現的 話,會使客人無法如期出貨,進而影響絲艾公司;伊原希望 甲○○獨立作業,但他一直沒有辦法,伊才會時時把關,從伊 這邊進行相關改善協助,若有錯誤,就再教甲○○怎麼做,因 為甲○○無法進步,所以伊沒有辦法將更多事情交給他做等語 (見原審卷㈡第122至124頁)。可見甲○○對於工作屢有出錯 ,常需主管乙○○協助改善,欠缺獨立完成工作之能力。又絲 艾公司繪圖部門僅有甲○○與乙○○2人,彼等間尤需相互溝通 協調,始能確保並促進絲艾公司利益,然甲○○於主管乙○○糾 正時有未主動回報或溝通之情事,難認已戮力並忠誠勤勉地 執行職務,增進絲艾公司之利益。準此,甲○○提供勞務之內 容,是否符合兩造勞動契約之約定,已非無疑。 ⒋又查,絲艾公司對員工之績效評分最高為5分,最低為1分, 評為4分者,指員工「表現持續良好(Performance is cons istently at a high standard)」;評為3分者,指員工「 表現符合標準(Meets all performance standards)」; 評為2分者,指員工「表現低於標準(Performance is belo w standards)」(見原審卷㈠第321頁)。甲○○105年6、12 月、106年6、12月、107年6月之績效評分各為3分、3分、2. 9分、3.1分(原為2.9分,經討論後調整為3.1分)、3.1分 ,有上開考績評量表為憑(見原審卷㈠第317至322頁、卷㈡第 55至62、69至76、81至98、101至108頁)。依甲○○於106年1 2月、107年6月之績效評估自評:「雖然一年以來,我的工 作還是有所瑕疵,出錯是在所難免。不過我相信,只要我在 崗位上一天,我就會做出自己最大的努力……」、「……感謝主



管不辭辛苦的從旁協助我,解決我的疑難雜症,期許未來自 己更能解決客戶的問題……」等語(見原審卷㈡第88、108頁) ,可見甲○○已知悉其對於工作屢有出錯之情事。佐以證人乙 ○○證稱:伊於105年度給甲○○3分,是認為他沒有功勞也有苦 勞,就算他做得再不好,沒有必要斷他的財路(蓋絲艾公司 對績效評分3分以上,會有最少幅度之加薪,詳如後述), 且如果打太低分,絲艾公司不會給伊人力分擔工作,但伊於 第2年就給甲○○低於3分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23頁),核與證 人即絲艾公司財務及行政管理人員丙○○所證:甲○○106年的 考績狀況是不合格的,乙○○於107年打考績時,斟酌其要離 職,且絲艾公司考績合格會加薪,乙○○秉持著不要擋人財路 而讓甲○○合格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76頁)相符。甲○○復自陳 絲艾公司所舉之工作瑕疵均屬輕微等語(見原審卷㈡第200頁 ),足認甲○○因工作屢有出錯,且對於主管或同事糾正時有 未主動回報或溝通等工作缺失情形,業經主管乙○○反應在甲 ○○之績效評分,縱甲○○105年6月、106年12月、107年6月之 績效評分3分以上,乃係乙○○慮及絲艾公司因員工績效評分3 分以上始會加薪情形而酌增評分,甲○○執此主張其無不能勝 任工作云云(見原審卷㈡第200頁),即無憑採。則由甲○○績 效評分及其主管乙○○評語觀之,甲○○自104年10月12日起至1 07年6月止,期間逾2年6月,績效評分均僅勉強符合標準, 甚至有低於標準之情形,可見甲○○客觀表現之工作能力,有 難以勝任工作之情形。
 ⒌復查:
 ⑴證人乙○○證稱:絲艾公司每年針對績效評分3分以上的員工, 會有最少幅度的加薪,伊第1年加薪10%、第2年加薪15%、第 3年加20%,第3年年底加10%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23、128頁 )。參以甲○○於105年7月之薪資條記載,加薪幅度為「6%*7 5%」(見原審卷㈡第67頁),則絲艾公司稱其每年整體通盤 調整薪資為6%(見本院卷㈡第259頁),信為可取。又甲○○於 104年10月12日受僱時,約定薪資為每月4萬3千元,於105年 7月16日因加薪幅度為「6%*75%」(即4.5%)而調升薪資為4 萬4935元,於106年6月則未調整薪資,並於107年7月因加薪 幅度為3%而調升薪資為4萬6283元,有兩造勞動契約、甲○○ 薪資條可稽(見原審卷㈠第153頁、卷㈡第67、79、111頁), 符合甲○○105年6月、106年6月、107年6月之績效評分3分、2 .9分、3.1分。甲○○對於工作屢有出錯,且對於主管糾正時 未主動回報或溝通,迭經主管乙○○提醒改善,並反應在績效 評分,業如前述,而絲艾公司因甲○○之績效評分而減少其加 薪幅度或未加薪,則絲艾公司辯稱其已透過乙○○之提醒及施



以「拒絕固定調薪」等措施,促使甲○○改善乙節,堪為可採 。
 ⑵證人乙○○復證稱:伊於107年7月10日向絲艾公司申請於同年8 月10日離職。伊承辦之客戶於107年7月31日打電話找伊詢問 問題,因伊不在辦公室而由甲○○回應,但甲○○回覆內容不正 確,復未告知伊,直到客戶打電話跟伊反應,伊才知道,所 以伊針對此事於翌日(同年8月1日)下午在絲艾公司會議室 找甲○○開會,提醒甲○○有什麼事就要告知,並討論伊離職之 工作交接事宜,但甲○○惱羞成怒、態度不屑,認為自己沒有 錯,開會到一半就自行出去,都沒有回來,伊出去看才發現 甲○○在跟打掃員工聊天,伊就跟甲○○說如果他情緒這樣,請 他先回家,甲○○回答說這不是伊可以決定的等語(見原審卷 ㈡第124頁)。證人丙○○亦證:甲○○107年8月1日有從會議室 咆哮、奪門而出,因為有聲音,伊有聽到,伊等同事也有去 關心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75、177頁)。甲○○不爭執其於107 年8月1日與乙○○在會議中發生爭執(見原審卷㈡第198頁), 佐以甲○○與乙○○107年8月1日往來之電子郵件、同年月6日在 絲艾公司會議室資遣甲○○之錄音譯文(見原審卷㈠第599至60 2頁、卷㈡第215至226頁),足證甲○○確於107年8月1日與乙○ ○在會議室開會時,因與客戶應對且未告知乙○○乙事發生口 角爭執,甲○○未待會議結束即逕自咆哮離開會議室。 ⑶甲○○或因績效評分僅3.1分或3分而使加薪幅度未達通盤標準 ,或因績效評分未滿3分而未加薪時,並知悉其工作屢有出 錯情事,且迭經乙○○要求應相互溝通,本應深思反省,惟其 歷年來之績效評分並未提昇,則甲○○之工作態度,是否竭盡 心力積極處事,已非無疑。其次,乙○○於107年8月1日電子 郵件,因甲○○於前1日與客戶應對且未告知乙事,要求甲○○ 應溝通,甲○○竟於同日以電子郵件回覆:「關於沒有知會你 ,先抱歉,實在事情一件接著一件……,Jody打來滿急的,我 才幫她查,且我有CC你,不知道我哪邊還需要注意,請教我 ,謝謝。你說不跟你溝通,我實在沒有故意不溝通。不太了 解你在意的點在哪。說真的我無法做的面面俱到」等語(見 原審卷㈠第599頁),復於107年8月1日會議室討論室,未待 會議結束即逕自咆哮離開會議室,業如前述,甲○○雖稱其係 不堪乙○○拍桌、辱罵而離開會議室(見原審卷㈡第200頁), 惟乙○○係不滿甲○○遭指責後仍推諉卸責,態度不佳,又不服 從指正,始拍桌並出言「幹」字,此觀甲○○與乙○○於107年8 月6日在絲艾公司會議室對話之錄音譯文(見原審卷㈡第215 至226頁)即明,足認甲○○無與其主管乙○○有良善溝通之意 願,甲○○於離開會議室後與他人聊天,堪認甲○○在事務溝通



顯然消極,妨害繪圖部門之團隊精神。再者,絲艾公司繪圖 部門僅甲○○與乙○○2人,絲艾公司固有意於乙○○107年8月10 日離職後,使甲○○單獨承接繪圖部分所有工作(見原審卷㈠ 第625頁),惟因甲○○上開107年8月1日咆哮離開會議室等舉 措,乙○○遂於同月5日以電子郵件告知其主管,以甲○○經多 次提醒後,仍無意願改善,不適合繼續從事製圖人員工作為 由,建議絲艾公司資遣甲○○,並經其主管同意,有電子郵件 為憑(見原審卷㈠第167至168頁、本院卷㈠第535至536頁), 則絲艾公司辯稱甲○○對主管之應對方式,已干擾絲艾公司企 業秩序之維護乙節,應可憑採。甲○○徒以絲艾公司因考量繪 圖部分主管乙○○離職後,僅餘甲○○1人,始有意使其單獨承 接繪圖部分所有工作為由,主張其無不能勝任工作云云,自 不足取。依上各節,足見甲○○主觀上已無意願忠實勤勉履行 勞務給付之義務,而有不能勝任工作之情事。
 ⒍甲○○受僱擔任製圖人員,不論從其客觀表現之工作能力,或 由其主觀履行勞務給付之意願觀之,均有難以勝任工作之情 形,雖經其主管乙○○提醒改善,或絲艾公司施以「拒絕固定 調薪」之措施,仍無法達成絲艾公司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成 客觀合理之經濟目的。再觀諸107年8月6日在絲艾公司會議 室資遣甲○○之錄音譯文,乙○○表示「你甚麼都有理由,明明 是一直在犯的事情……」、「我跟你講這個東西是累積的,我 已經跟你講很多次了,但是講那麼多次你還是沒辦法去達成 的話……」、「我已經沒有辦法管你了,這個就是為什麼我今 天為什麼要資遣你的理由」等語(見原審卷㈡第217至218頁 ),已有論及甲○○平日因工作缺失,迭經乙○○提醒而未改善 之情事,且絲艾公司製作之資遣試算表,亦有詳記勞基法第 11條、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內容(見原審簡字卷第19 頁),則絲艾公司於107年8月6日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 ,終止兩造勞動契約(見原審簡字卷第19頁),並無違反解 僱最後手段性,洵屬合法有據。甲○○主張絲艾公司終止勞動 契約時,並未以其工作經常有瑕疵為解僱事由云云,自無可 採。至於絲艾公司雖因拒絕甲○○107年5月25日及同年8月1日 提出育嬰留職停薪之申請,經新北市政府依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38條規定裁處罰鍰2萬元,有勞動部訴願決定書、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98號判決可稽(見原審卷㈠第32 3至327頁、本院卷㈠第171至195頁),究與絲艾公司係因甲○ ○不能勝任工作而合法終止兩造勞動契約無涉,無足為有利 於甲○○認定之依憑。絲艾公司抗辯其合法終止兩造勞動契約 既有理由,則兩造關於絲艾公司抗辯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 第2、4款規定終止兩造勞動契約有無理由、兩造是否因甲○○



於108年7月3日另受僱於傳動公司而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之爭 點,即無再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⒎綜上,絲艾公司於107年8月6日以甲○○有勞基法第11條第5款 規定之情形,合法終止兩造勞動契約,則甲○○請求確認兩造 間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絲艾公司給付自107年8月7日起至 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次月5日給付4萬6283元,及自各應給 付日之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均無憑採。
㈡甲○○請求絲艾公司給付加班費6萬9353元本息,為有理由: ⒈按勞工請求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固 須雇主認有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而要求勞工延長工作時間 ,且勞工確有延長工作時間時,始得為之。惟出勤紀錄內記 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 職務,勞動事件法第38條亦著有規定。
 ⒉經查,甲○○主張其於任職期間有加班之事實,業據提出加班 時數整理表為證(見原審卷㈠第381至439頁)。絲艾公司不 爭執依甲○○之出勤紀錄,被上訴人確有平日延長工作時間之 情事(見本院卷㈡第219頁)。依兩造勞動契約第6條(Hours of Work)約定,絲艾公司得要求甲○○為完成職務而加班( 見原審卷㈠第155頁、本院卷㈠第530頁),可見甲○○事實上有 加班之必要性,自得推認甲○○於約定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 時間,係經絲艾公司同意而執行職務。絲艾公司徒以甲○○上 班期間不用心,且未舉證其因工作上之需求而延後下班時間 ,而認甲○○無加班之必要及事實,不得請求加班費云云,難 謂有理。
 ⒊次查,甲○○於附表三所示日期起迄之工作時間,超過兩造約 定上班時間9小時(含工作時間8小時、休息時間1小時,見 本院卷㈠第154頁),合計延長工作時間17462分鐘(計算式 如附表三)。又兩造不爭執甲○○之時薪為179.17元,其加班 費以1.34倍計算(見本院卷㈠第336頁),則絲艾公司應給付 甲○○加班費6萬9874元【即:179.17元×1.34×(17462分鐘÷6 0)=6萬98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惟甲○○僅請求其中之6 萬9353元,即為有理。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 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 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 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 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 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 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定有明文。甲○○請求絲 艾公司給付前揭金額有理由部分,係屬不確定期限之債權, 且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則甲○○主張絲艾公司應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即108年4月23日(見原審卷㈠第45至47頁)起, 計付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七、從而,甲○○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請求絲艾公司給付6萬935 3元,及自108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絲艾公司敗訴之判 決,核無不合,絲艾公司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至於上開不應 准許部分,其中原判決命絲艾公司給付逾6萬9353元本息部 分尚有未洽,絲艾公司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 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此部分予以廢棄,改判 如主文第2項所示。另其他不應准許部分(即甲○○請求確認 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及絲艾公司應自108年7月3日起至甲○ ○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5日給付甲○○如附表二所示之薪資各 本息部分),原審為甲○○敗訴之判決,理由雖有不同,惟結 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甲○○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 不當,求予廢棄改判,並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並依民事 訴訟法第78條、第79條規定,為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絲艾公司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甲 ○○之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心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絲艾公司不得上訴。
甲○○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附表一:




計薪期間 絲艾公司應給付之工資金額 遲延利息 107年8月7日起至同年月31日 3萬7325元 自107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107年9月份 4萬6283元 自107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107年10月份 4萬6283元 自107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107年11月份 4萬6283元 自107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107年12月份 4萬6283元 自108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108年1月份 4萬6283元 自108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108年2月份 4萬6283元 自108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108年3月份 4萬6283元 自108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108年4月份 4萬6283元 自108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108年5月份 4萬6283元 自108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108年6月份 4萬6283元 自108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108年7月1日起至同年月2日 2986元 自108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附表二:
計薪期間 絲艾公司應給付之工資數額 遲延利息 108年7月3至31日 於108年8月5日前給付4萬3297元 108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108年8月1日起至甲○○復職之日止 按月於次月5日前給付4萬6283元 自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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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絲艾產品標識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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