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上字,109年度,160號
TPHV,109,勞上,160,2022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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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勞上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簡秀宜
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律師
黃耕鴻律師
楊雅涵律師
被 上訴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瑞敏律師
黃胤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7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359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11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 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 、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在原審依民法 第184條、第179條規定(見原審卷第292頁),請求被上訴 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98萬3163元本息,嗣於本院追加兩 造勞動契約為請求權基礎(見本院卷一第228頁),其訴雖 有追加,惟追加之訴與原訴所涉及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退休 金金額有無短少之基礎事實同一,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下同)79年11月26日起任職於美商 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安泰人壽 ),嗣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金控)於98年 間併購安泰人壽,伊於107年10月26日申請退休。伊退休金 金額計算方式為:【L1+(A1+A2+A3-L1)】(L1:勞基法退 休金、A1:特別公積金、A2:安泰退休金規程、A3:業務主 管特別離職金),而伊退休金基數為43,A1特別公積金、A3 業務主管特別離職金金額分別為123萬4121元、46萬6627元 ,兩造對此並無爭執。惟伊96、97、98年平均月薪依扣繳憑



單所載計算為6萬1730元,乘以退休金基數43,A2安泰退休 金規程金額應為265萬4390元,被上訴人僅給付72萬8506元 ,應再給付192萬5884元。又A1特別公積金、A3業務主管特 別離職金皆為伊付出勞務之對價,不得充作被上訴人給付退 休金之一部。另被上訴人改採部分工時,使伊勞保投保薪資 由2萬2000元變為1萬1000元,伊受有勞保損失49萬5000元。 爰依兩造勞動契約、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上訴人已表明不 主張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見本院卷一第288頁),求為命⑴ 被上訴人應給付伊398萬3161元,及自109年3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之判決。
二、被上訴人則以:依兩造簽訂之契約,部分權利義務為僱傭關 係,部分(招攬保險)權利義務為承攬關係,上訴人退休前 6個月、退休前2年之平均基本月薪分別為894元、2414元, 而依退休權益保障優惠專案規定,因上訴人98年第12工作月 前3年之平均基本月薪1萬6942元較前兩者為高而擇優計算, 是A2安泰退休金規程金額為1萬6942元乘以退休金基數43, 等於72萬8506元無誤。又A1特別公積金係業務員銷售特定類 型保單,自該保單繳費之特定年度起,伊將該保單之保費( 非業務員佣金或工資)中提撥特定比例(如2%)為特別公積 金,作為退休金或離職金之一部分,此與上訴人薪資或承攬 報酬無涉,更絕非上訴人所稱係從其薪資中提繳或暫存。另 A3業務主管特別離職金係業務主管輔導所屬業務員晉升為主 管,就該新任業務主管任內,伊另行提撥固定金額(非業務 員佣金或工資)為業務主管特別離職金,作為退休金或離職 金之一部分,此亦為伊另行提撥而非自上訴人薪資或承攬報 酬中扣除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件經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就退休金部分不服 提起上訴(勞保損失部分未據上訴人聲明不服,已告確定, 以下茲不贅述),並上訴聲明:⑴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362 萬6632元本息之訴部分廢棄。⑵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62萬 6632元,及自109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⑴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⑵如 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見本院卷第388頁):   ㈠上訴人於79年11月26日起任職於安泰人壽,嗣於98年間富邦 金控併購安泰人壽,並以安泰人壽為存續公司,富邦人壽為 消滅公司,合併後安泰人壽自合併基準日更名為被上訴人公 司;上訴人於107年10月31日退休。
㈡上訴人退休金基數為43。




㈢被上訴人已給付上訴人退休金242萬9254元。   ㈣上訴人於勞退新制實施時,選擇適用舊制。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A2安泰退休金規程金額應為若干?
 ⒈被上訴人於90年12月28日與上訴人簽訂區經理(UM)僱傭暨 承攬合約書,第1章為通則,第2章為僱傭工作,其中第1條 「主要職務」約定:「區經理之主要職務有以下6款:一、 依規定出勤並接受主管訓練課程。二、行政庶務之管理。… 」(見原審卷第203頁),第3章為承攬工作,其中第1條「 承攬工作內容」約定:「招攬保險,即促成要保人與乙方( 即被上訴人)關於保險契約之訂定與代收第1年保險費,…」 ,第2條承攬報酬約定:「甲方(即上訴人)完成前條承攬 工作者,乙方應支付下列報酬予甲方,給付方式及標準依乙 方所訂之相關報酬制度行之。一、服務津貼。二、季業績獎 金。三、年終獎金」(見原審卷第204頁)。另被上訴人訂 定之「業務主管(SP/AM/UM)工作考核、績效評量、晉升、 轉任及業務支給」,關於業務主管之各項報酬及分類,其中 承攬報酬包括服務津貼、季業績獎金、FYC年終獎金、育成 獎金、組織獎金,僱傭報酬包括工資之基本薪、超額津貼、 實動津貼及非工資之季目標獎金、主管年終獎金、增員獎金 (見原審卷第215頁)。是兩造間存在僱傭、承攬之混合契 約,而就上訴人招攬保險,及被上訴人因上訴人完成招攬保 險工作所支付之報酬(服務津貼、業績獎金等),乃兩造間 之承攬關係,應甚明確。 
 ⒉關於A2安泰退休金規程金額之計算,「安泰退休金規程(A2 )(勞退舊制專用)」第7點第3款規定:「退休金係指退休 時前6個月或退休時前2年之平均基本月薪取其數額較大者乘 以給付基數所得之總額」(見原審卷第489頁),而依上訴 人退休前6個月、退休前24個月基本月薪明細表,上訴人退 休前6個月、退休前24個月平均基本月薪分別為894、2414元 。又依「現制同仁適用勞退舊制者離職/退休相關銜接處理 原則」第2點第3款規定:「退休權益保障優惠專案:…安泰 退休金(A2)1.98年第12工作月(含)前半年或前2年或前3 年之平均基本月薪擇優保留,於未來退休時點計算勞退舊制 年資退休金時,將此保留之平均基本月薪與實際退休時計算 之平均基本月薪再予擇優計算退休金給付」(見原審卷第24 2頁),而上訴人98年第12工作月(含)前半年或前2年或前 3年之平均基本月薪擇優為上訴人98年第12工作月(含)前3 年之平均基本月薪1萬6942元,有業務新制退休權益保障專 案相關資訊通知函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89頁),此金額亦



較上訴人退休前6個月、退休前24個月平均基本月薪高,故 擇優以此計算A2安泰退休金規程金額為72萬8506元(1萬694 2元×退休金基數43=72萬8506元)。是以,被上訴人就A2安 泰退休金規程金額,並無短付情事。
 ⒊上訴人雖主張:伊96、97、98年平均月薪依扣繳憑單所載計 算為6萬1730元,乘以退休金基數43,A2安泰退休金規程金 額應為265萬4390元云云。然兩造間存在僱傭、承攬之混合 契約,就上訴人招攬保險,及被上訴人因上訴人完成招攬保 險工作所支付之報酬(服務津貼、業績獎金等),乃兩造間 之承攬關係,業如前述,而上訴人96、97、98年扣繳憑單所 載自被上訴人取得之薪資(見本院卷一第217、218頁),包 含上訴人因招攬保險自被上訴人取得之報酬(服務津貼、業 績獎金等),自不應列入上訴人98年第12工作月(含)前3 年之平均基本月薪,進而據以計算A2安泰退休金規程金額。 故上訴人此部分主張,實難憑採。
 ㈡A1特別公積金、A3業務主管特別離職金是否為上訴人之承攬 報酬或薪資?或被上訴人另行提撥之恩惠性給與? ⒈「特別公積給付辦法(A1)(勞退舊制專用)」第3點規定: 「為酬庸業務同仁長期在公司工作,公司自保單第3年度開 始,每年在該業務同仁名下提撥實收保費之2%(新險種適用 不同提撥率時,另訂之)為特別公積金並生息滾存,業務同 仁依服務年資,於退休或離職時按下列百分比領取,倘業務 同仁在職期間身故者,得領取100%提撥金額:…」(見本院 卷一第317頁)。又「業務主管特別離職金規程(A3)(勞 退舊制專用)」第4點規定:「『業務主管』每輔導1名ST晉升 主管後,公司依『新任主管』之職級職等按月核計固定金額在 『原業務主管』名下作為特別離職金並生息滾存。…」,第7點 規定:「業務主管任職『業務主管』累計期間在3年以上離職 者,於離職時按下列比例給付特別離職金,倘業務同仁在職 期間身故者,得領取100%提撥金額:…」(見本院卷一第320 、321頁)。
⒉上訴人雖主張:A1特別公積金、A3業務主管特別離職金皆為 伊付出勞務之對價(承攬報酬或薪資)云云。惟查,上訴人 到庭陳稱:招攬保單取得之佣金,正常保單(20年)是抽5 年,短年期(5年或2年)保單是抽2年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 93頁),此與被上訴人提出之「安泰人壽富貴分紅終身壽險 」產品摘要記載,關於業務同仁服務津貼與業績之計算,繳 費年期為20年者,業務員抽佣比例第1年為42%,第2年為20% ,第3至5年為5%(見本院卷二第114頁),互核相符。是被 上訴人就上訴人完成招攬保險所應支付之報酬(服務津貼)



,兩造本已有所規範,則被上訴人自上訴人所招攬保單第3 年度開始,每年在上訴人名下另提撥實收保費之2%為特別公 積金並生息滾存,應屬被上訴人於承攬報酬外所為之恩惠性 給與,自難認係上訴人付出勞務之對價。另關於上訴人輔導 新任主管,被上訴人設有直轄區年度經營獎金、組織津貼、 輔導津貼、保單持續獎金,上訴人至退休前已領取前開獎金 、津貼共計204萬1145元,有前開獎金、津貼統計表可憑( 見本院卷一第513至539頁)。是被上訴人就上訴人輔導新任 主管所應支付之獎金、津貼,兩造亦已有所規範,則被上訴 人依新任主管之職級職等按月核計固定金額在上訴人名下作 為特別離職金並生息滾存,應屬被上訴人於前開獎金、津貼 外所為之恩惠性給與,亦難認係上訴人付出勞務之對價。復 參以A1特別公積金須服務滿8年始有權領取名下特別公積金5 0%,日後領取比例逐年增加,至服務滿15年始有權領取名下 特別公積金100%(見本院卷一第317頁),A3業務主管特別 離職金須擔任業務主管累計期間3年以上始有權領取名下特 別離職金30%,日後領取比例逐年增加,至擔任業務主管累 計期間8年以上始有權領取名下特別離職金100%(見本院卷 一第321頁),苟A1特別公積金、A3業務主管特別離職金確 係上訴人付出勞務之對價,即便上訴人服務未滿8年、擔任 業務主管累計期間3年以上,上訴人本應有權領取名下特別 公積金100%、特別離職金100%,又怎會受上述服務期間、擔 任業務主管累計期間及領取比例之限制?益徵上訴人就此主 張,並非可取,被上訴人所辯稱:87年4月1日前保險業務員 不適用勞基法,並無法定退休金或資遣費,保險業務員常輕 易轉換職場,被上訴人為鼓勵保險業務員久任,並照顧保險 業務員離職、退休後之生活,故設立A1特別公積金、A3業務 主管特別離職金制度,而屬被上訴人之福利措施等語,應為 可採。
 ⒊上訴人另主張:被上訴人就A1特別公積金、A3業務主管特別 離職金均有計算利息滾入,足認此為被上訴人遞延未給付之 薪資,暫存於公司內云云。然「特別公積給付辦法(A1)( 勞退舊制專用)」第3點規定:「…公司自保單第3年度開始 ,每年在該業務同仁名下提撥實收保費之2%…為特別公積金 並生息滾存(註2)…註2:利息計算以公司精算提供之三大 行庫利率為準,複利方式本利滾息」(見本院卷一第317頁 ),「業務主管特別離職金規程(A3)(勞退舊制專用)」 第4點規定:「…公司依新任主管之職級職等按月核計固定金 額在原業務主管名下作為特別離職金並生息滾存(註1)。… 註1:利息計算以公司精算提供之三大行庫利率為準,複利



方式本利滾息」(見本院卷一第320、321頁)。前開規定既 明訂A1特別公積金、A3業務主管特別離職金係列在業務同仁 、業務主管名下,並生息滾存,且就利率如何計算予以詳載 ,則被上訴人將A1特別公積金、A3業務主管特別離職金計算 利息滾入,僅係依該等規定而為,無從以此推斷A1特別公積 金、A3業務主管特別離職金即為被上訴人遞延未給付之薪資 。故上訴人於此主張,並非有理。
⒋綜上,A1特別公積金、A3業務主管特別離職金係被上訴人另 行提撥之恩惠性給與,並非上訴人之承攬報酬或薪資,則被 上訴人依「現制同仁適用勞退舊制者離職/退休相關銜接處 理原則」以A1特別公積金、A3業務主管特別離職金作為上訴 人退休金,並無不合,自無上訴人主張之不當得利情事。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應 給付上訴人362萬6632元,及自109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非有據,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 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假執行聲請,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 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上 訴人追加依兩造勞動契約為請求部分,亦為無理由,併予駁 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 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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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