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1271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鼎霖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世勳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律師複 代理人 柳慧謙律師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鼎鈞節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濟吉訴訟代理人 李依蓉律師 何子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8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許勻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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