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207號
上 訴 人 蔡茂松即仲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民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6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207號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第二、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零貳元,如未依限期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以一訴主張數項 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 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另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 ;原告並求確定對待給付之額數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 依給付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分別為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 77條之3所明定。係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原告所主 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定之,而原告對於被告負擔之對待 給付,為另一獨立之標的,自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 ,惟原告如合併請求確定該對待給付之數額,即係以一訴主 張數項標的,此兩項標的互為他方之對待給付,如合併計算 其價額,有失公允,故於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時,依兩項給 付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9台上1903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
二、經查:
㈠上訴人於本院上訴二審聲明:⒈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命蔡茂松即 仲理國際法律事務所(下稱仲理事務所)給付逾新臺幣(下 同)1,929,618元本息範圍部分廢棄;⒉原判決主文第二項廢 棄;⒊上開第一、第二項廢棄部分,民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民輝公司)在第一審之訴駁回;⒋仲理事務所應於民 輝公司將附表所示支票返還仲理事務所之同時,給付民輝公 司1,929,618元(見本院卷第19頁)。其中聲明一部分標的金 額為1,068,159元(計算式:2,997,777元-1,929,618元=1,06 8,159元),聲明四原給付及對待給付部分標的金額則分別為 1,929,618元、如附表所示1,300,872元。是聲明一被上訴人 起訴請求金額為上訴人所不爭執部分;並同為聲明四互為他
方之對待給付,應屬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負擔之對待給付, 為另一獨立之標的,自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惟若 聲明四部分兩標的亦合併計算其價額則顯失公允,揆諸前揭 見解,應依兩項價額中最高者定之,是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2,997,777元(計算式:1,068,159元〈聲明一部分〉+1,92 9,618元〈聲明四部分〉=2,997,777元),應徵二審裁判費46,0 5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二審裁判費17,389元(見本院卷第20 頁),尚應補繳二審裁判費28,661元(計算式:46,050元-17, 389元=28,661元)。
㈡另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6日本院互有勝敗之判決(含追 加部分)提起三審上訴,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 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並仍為同一被上訴人應負擔對待 給付之抗辯,是本件上訴三審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970,675 元(計算式:2,859,090元+41,203元-1,929,618元=970,675 元)及加計1,929,618元、1,300,872元之互為對待給付之最 高者,三審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900,293元(計算式:97 0,675元+1,929,618元=2,900,293元),應徵三審裁判費44,7 13元,扣除上訴人已繳上訴三審裁判費17,389元、6,683元 ,尚應補繳三審裁判費20,641元(計算式:44,713元-17,389 元-6,683元=20,641元)。
㈢綜上,上訴人共應補繳二、三審裁判費共計49,302元(計算式 :28,661元+20,641元=49,302元)。三、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呂明坤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金額/元 (新臺幣) 日期 號碼 受款人 1 蔡茂松 彰化銀行 東台北分行 216,812 108.03.01 0000000 民輝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 2 蔡茂松 彰化銀行 東台北分行 216,812 108.04.01 0000000 民輝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 3 蔡茂松 彰化銀行 東台北分行 216,812 108.05.01 0000000 民輝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 4 蔡茂松 彰化銀行 東台北分行 216,812 108.06.01 0000000 民輝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 5 蔡茂松 彰化銀行 東台北分行 216,812 108.07.01 0000000 民輝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 6 蔡茂松 彰化銀行 東台北分行 216,812 108.08.01 0000000 民輝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 合計 1,300,872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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