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82號
TPHM,111,附民,82,20220525,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82號
原 告 陳純
被 告 黃紀維


謝睿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960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黃紀維謝睿哲均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聲 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黃紀維謝睿哲被訴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3、110、141號判決對被告等 人判處罪刑後,檢察官及被告黃紀維等人均不服原判決而提 起上訴,嗣經本院審理後,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依照 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