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88號
原 告 林咨吟 (住所詳卷)
被 告 張淑芳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111年度上訴字第431號),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56號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 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 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即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因無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莫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