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徐嘉男
徐嘉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楊安騏律師
被 告 彭加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57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對被告彭忠山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因
非本案刑事案件之被告,另以判決駁回,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吟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