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621號
TPHM,111,聲,1621,2022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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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6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沂玹(原名蔡怡婷蔡沛恩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1年度執聲付字第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沂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沂玹前犯偽造有價證券、詐欺、偽造文書罪,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5月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2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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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