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610號
TPHM,111,聲,1610,2022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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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6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屈灝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屈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屈灝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經本 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820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處有 期徒刑2年7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325 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1年5月4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820號判決、最高法院109年 度台上字第3254號判決、法務部矯正署111年5月4日法矯署 教字第111014899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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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