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571號
TPHM,111,聲,1571,2022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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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明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明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明煌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5月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53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蔡如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宗志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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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