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柏閔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
1年執聲付字第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柏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柏閔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5月4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