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慶德
上列受刑人因背信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
聲付字第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慶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慶德前犯背信、偽造文書罪,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5月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57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