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553號
TPHM,111,聲,1553,2022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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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慶德



上列受刑人因背信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
聲付字第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慶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慶德前犯背信、偽造文書罪,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5月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57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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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