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515號
TPHM,111,聲,1515,20220509,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鑫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70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鑫呈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 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 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 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 非難之重複,尤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 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就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 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乃法院就應併合 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遵守上開法 文所定之外部界限,並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 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 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其責任 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即得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另所犯數 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 ,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可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三、經查:  
 ㈠本院業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經其表示無意見,有 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5頁),合先敘明 。
 ㈡查受刑人所犯詐欺等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 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檢察官據以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 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均係詐欺取財案件 ,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目的,且考量各罪之法律目



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程度,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貫徹前揭 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爰就附表所示3罪所 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