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交上訴字,111年度,21號
TPHM,111,交上訴,21,2022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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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上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紀蓉



余賴秀琴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魏大千律師
吳俊芸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
1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件第2行至第6行所記載之給付方式應更正為:吳紀蓉於民國110年4月7日前給付吳家豪、吳阿來、吳佳玲吳家汎吳佳卿共200萬元(強制險部分),吳紀蓉於111年5月24日前給付吳家豪、吳阿來、吳佳玲吳家汎吳佳卿每人各20萬元(不含強制險),餘50萬元,吳紀蓉應自111年5月15日起,每月1期,按月給付吳家豪、吳阿來、吳佳玲吳家汎吳佳卿每人各1萬元整至履行完畢,如有1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 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上開顯然之錯誤,然不影響全 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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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