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1年度,688號
TPHM,111,上訴,688,2022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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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688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風帆

選任辯護人 潘和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
字第242號,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781號),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民國110年6月16日修正公布、同月18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348條規定「(第1項)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第 2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 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 。(第3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 為之」。本案係於上開規定修正施行後之111年2月23日繫屬 本院,有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頁),是本 案上訴之效力及範圍,即應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之規 定判斷。又本件僅檢察官針對原審之量刑提起上訴(見本院 卷第88頁),故本院以經原審認定之事實及論罪為基礎,僅 就原審量刑部分進行審理,合先敘明。
二、原審認定之事實
  被告姜風帆林竹君之現任男友,於民國109年10月10日晚 間11時5分許,在新竹市林森路與南門街交岔路口,因不滿 林竹君前男友簡廷憲(涉嫌妨害名譽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 處)出言尋釁,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簡廷憲 之右耳、頭部及肩膀等部位,致簡廷憲受有右側耳鈍傷併耳 膜受損、左側肩膀挫傷及腦震盪之傷害。
三、原審之論罪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徒手傷 害告訴人簡廷憲之數個舉動,係基於單一之傷害犯意,於時 間、空間緊密相連之環境下所為之接續行為,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評價較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
四、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姜風帆之傷害行為,造成告訴人 簡廷憲受有右側耳鈍傷併耳膜受損、左側肩膀挫傷及腦震盪 之傷害;另被告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原審僅論處被告 拘役55日,並諭知以每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法定最低



標準以易科罰金,實無以收警惕之效,亦未能使罰當其罪, 尚難認為適法妥當等語。
五、上訴駁回之理由:
 ㈠按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 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 得遽指為違法。且法院對於被告為刑罰裁量時,必須以行為 人之罪責為依據,而選擇與罪責程度相當之刑罰種類,並確 定與罪責程度相稱之刑度。縱使基於目的性之考量,認定有 犯罪預防之必要,而必須加重裁量時,亦僅得在罪責相當性 之範圍內加重,不宜單純為強調刑罰之威嚇功能,而從重超 越罪責程度為裁判,務求「罪刑相當」。且在同一犯罪事實 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 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 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
 ㈡原審以被告僅因不滿告訴人所言,不知克制自己情緒及行為 ,竟選擇以暴力方式教訓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受有右側耳鈍 傷併耳膜受損、左側肩膀挫傷及腦震盪之傷害結果,欠缺尊 重他人身體權之觀念,迄今未獲得告訴人之諒解,所為實有 不該。惟念及被告於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並表明願意承擔 法律責任之態度尚可,被告前無任何犯罪經法院判決判處罪 刑之紀錄,素行良好,兼衡其陳稱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 事不動產代銷業,平均月入新臺幣3至4萬元,已婚之家庭經 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為犯行量處拘役55日,並諭知 以1000元折算1日,已詳予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形, 且具體說明量刑之理由,核無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自由裁 量權限之違法或不當之情事。復參以告訴人簡廷憲於本院自 承案發當時確實有向被告當時之女友(現為配偶)林竹君言 及「要找我出去幾次都沒有關係,但是不需要前一天還很親 密,隔一天又說我們不適合」等語(見本院卷第57頁),而 且當時係深夜被告陪同林竹君看完電影後之情境,被告犯罪 之動機確如檢察官於起訴書所載係不滿告訴人出言尋釁無訛 ,告訴人否認此情請求檢察官上訴,檢察官猶執前詞提起上 訴,請求從重量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異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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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