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1年度,548號
TPHM,111,上訴,548,20220505,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5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温昱翔



選任辯護人 程蘊霞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温昱翔羈押期間,自民國111年5月14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温昱翔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 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 審判,於民國111年2月14日執行羈押,至111年5月13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意見後,斟酌被告於原審 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及本院判決結果,認前項羈押 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1年5月14日起 ,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吳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