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1年度,23號
TPHM,111,上訴,23,2022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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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淑娥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德仁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110年度訴字第398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285號、第11078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許淑娥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 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或持有,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以牟利之犯意,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及 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聯絡工具,於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時 間及地點,以各該編號所示交易方式,販賣附表二編號1至9 所示甲基安非他命與謝禮民陳藝文楊凌嵐陳建和以營 利(詳細販賣時間、地點、毒品數量、價格、方式,均詳如 附表二所示)。
二、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憲兵指揮部臺北憲兵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371條之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二、被告雖經合法傳喚並未到庭,然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證 資料,屬於傳聞之供述部分,被告許淑娥及其辯護人於原審 準備程序期日均不爭執,並同意引用為證據(原審卷第154 頁),且迄至本院行言詞辯論終結前,被告及其辯護人及檢 察官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 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況,認為以之做為證據 應屬適當,依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亦均有證據能力。 其餘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 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 均得為證據。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事實,迭據被告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285號卷【下稱偵查卷】 第152頁、原審卷第152至153頁),核與證人謝禮民、陳藝



文、陳建和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證述其等與被告交易本案毒 品過程相符(見偵查卷第91至97頁、第99至102頁、第106至 110頁、第131至133頁、138至142頁、第145至146頁),復 有附表三所示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 與事實相符,堪為採信。
 ㈡被告於原審審理時雖供稱:我與陳藝文楊凌嵐間的交易, 除了附表二編號7那次外,其餘附表二編號4至6、8的交易都 有收到錢等語(原審卷第153頁)。惟證人陳藝文於警詢及 偵查中具結證稱:我與我男朋友楊凌嵐在民國110年1月8日 (即附表二編號7)跟被告購買價值4千元的甲基安非他命2 公克,連同110年1月4日(即附表二編號6)購買的1公克甲 基安非他命的錢,總共6千元,在樹林柑園郵局門口交給被 告等語(見偵查卷第108頁、第132至133頁);參以陳藝文 於110年1月4日凌晨3時45分53秒以其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 000000號傳送「我老公(即楊凌嵐)說你有方便先一個借他 嗎?他八號早上妳拿兩個過來錢再一起給你」之訊息予被告 (見附表三編號6),可見被告與陳藝文間約定就附表二編 號6、7所示交易一併付款。而被告既稱附表二編號6所示交 易業已收到款項,則一同交付之附表二編號7所示款項豈有 未收取之理?是以證人陳藝文前開證述內容較為可採,即被 告業已收取附表二編號7所示毒品交易款項4千元,附此敘明 。
 ㈢按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有其獨特之販售 通路及管道,復無公定價格,容易增減分裝之份量,而每次 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 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鬆嚴、購買者被查獲時供 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評估等,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 。關於被告上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固無從逕憑卷證 資料確悉其販入毒品之價格與欲售出價格之差價為何,以致 無從計算其販入及售出之差價若干。然近年來政府為杜絕毒 品之氾濫,對於查緝施用及販賣毒品之工作,無不嚴加執行 ,販賣毒品罪又係重罪,設若無利可圖,衡情一般持有毒品 之人當無輕易將所持有之毒品轉售他人而甘冒於再次向他人 購買時,被查獲移送法辦並受長期自由刑或生命刑剝奪危險 之理,且不論係以何包裝之甲基安非他命,均可任意分裝或 增減其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亦隨前述因素而為機動地 調整,因之販賣之利得,除經被告明確詳敘,或有帳冊記載 價量均臻明確外,委難察得實情。是縱未確切查得販賣所得 賺取之實際差價,但除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格轉讓, 確未牟利外,尚難執此即認非法販賣之事證有所不足,致知



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詞否認者反得逞僥倖,而失情理之平 。依上所述,本件被告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時間及地點,販 賣甲基安非他命與謝禮民陳藝文楊凌嵐陳建和,自有 從中牟利之意圖,殆無疑義。
 ㈣綜上證據及理由,足堪認定本案被告所犯事證均屬明確,自 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部分:
 ㈠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 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9罪)。被告於販賣前持 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販賣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自不另論罪。至被告所犯 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9罪),時間不同且可區分,顯見 犯意各別,係另行起意,係數行為,自應予分論併罰。 ㈡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 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 有明文;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係為鼓 勵是類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並期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 源而設,故此所謂「自白」,係指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 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查被告就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之 全部犯罪事實,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期間均為肯定之供述而自 白其犯行,有卷附之各該筆錄可憑(見偵查卷第152頁、原 審卷第152至153頁),是其所涉前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本件無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之適用:   被告之原審辯護人雖為被告辯稱:被告自偵查中即自白,犯 後態度良好,且其販賣之毒品數量甚微,請求依刑法第59條 酌減其刑等語(見原審卷第157頁)。惟刑法第59條之酌量 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 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 始有其適用。又毒品之危害,除戕害施用者身心健康外,並 造成整體國力之實質衰減,且施用毒品者為取得購買毒品所 需之金錢,往往亦衍生家庭、社會治安暴力犯罪問題,政府 為防止毒品危害,除宣導毒品禁誡,制定防制及處罰規定外 ,並於媒體廣為宣導,被告為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時, 年約46歲,為智慮成熟之成年人,對此自不能諉為不知,且 被告前於105年間曾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犯行,經本院以1 08年度上訴字第3261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嗣上訴最高法 院經駁回上訴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顯見 被告既已明知販賣毒品係屬違法且重罪,竟仍不知悔改而再



為本案多次販賣毒品犯行,實難認其為本案犯行時,在客觀 上足以引以一般人之同情,而有堪予憫恕之處,且被告所涉 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於偵查、審判均自白犯罪,經依法減輕 其刑後,所量處之刑,與其罪責並無不相當,或有情輕法重 、顯可憫恕之特別情狀,自無再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 之適用。
 ㈣被告及其辯護人上訴意旨主張:被告供出毒品來源為吳俊賢 ,經臺北市憲兵隊查獲並依法羈押,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惟查,該案係臺北市憲兵隊查 獲吳俊賢涉嫌加重強盜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嫌,而移送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本院審酌全案卷證並無事證足以認 定被告供出毒品來源為吳俊賢係屬實在,有臺北市憲兵隊函 覆本院之函文及附件偵查報告、移送書等卷證(本院卷第55- 107頁),在卷可證。是被告及其辯護人上訴意旨主張,被告 有供出毒品來源並因而查獲云云,並無理由。
五、沒收部分:
 ㈠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各1張 ,係供被告販本案第二級毒品所用,有卷附通訊監察譯文附 卷可稽(詳附表三所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 1項規定,不問是否為被告所有,予以宣告沒收之。 ㈡扣案之行動電話2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雖係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原審卷第18 8頁),然經核對IMEI碼,均與被告持以聯繫謝禮民、陳藝 文、楊凌嵐陳建和之IMEI碼不同(IMEI: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見偵查卷第41 至42頁、第111至113頁),難認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至 被告持用供本案毒品交易之門號0000000000號及門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均未扣案,且非違禁物或依法應義務沒收 之物或價值昂貴之物,為免日後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 或追徵其價額,附此敘明。
 ㈢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犯行,分別取得如各該編號所 示販賣毒品款項(詳附表二編號1至9),均未扣案,且依卷 內證據並無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又乏事證足 認被告已將其犯罪所得轉給第三人,自應認仍屬被告所有,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併諭 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至其餘扣案物,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犯行有何關聯 ,故均無庸為沒收之諭知,併予敘明。      六、駁回被告上訴之理由:
㈠被告及其辯護人上訴意旨主張,被告有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



獲上手不可採之理由,業據指駁如上;原審判決就被告所犯 ,同此認定,以被告所犯事證明確,依法論罪科刑及宣告沒 收、追徵,均無違誤。再以被告之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 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手段,助長施用毒品惡習,並足以使 購買施用者導致精神障礙與性格異常,甚至造成人民生命健 康受損之成癮性及危險性,不僅戕害國人身體健康,且有危 害社會安全之虞,所生危害非輕。又被告染上毒癮者為索得 吸毒之資金,為圖私利之犯罪動機、目的,不顧國法、民生 之行為實屬不該。再被告前有施用毒品、販賣毒品未遂之前 科紀錄,素行非佳;惟念犯罪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及自 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骨董買賣業務工作、收入尚可 等生活狀況,暨其犯罪、犯罪所得利益、販賣毒品之次數、 數量及金額等一切情狀,而分別量處如原審附表一「罪名及 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已接近法定最低刑度,量刑已屬寬待 ,被告上訴意旨請求再予從輕量刑,並無理由。 ㈡再以本案分別量處被告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 宣告刑,適用量刑之限制加重原則,並為貫徹量刑公平正義 之理念,考量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經查獲之次數雖為9次, 對社會整體之危害固非輕微,惟其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 之方式、態樣並無二致,犯罪類型之同質性應屬較高,且其 販售之對象為4人,販賣之毒品數量亦非至鉅,毒品之擴散 性相對受限。並兼衡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非如等差級 數般之加劇,按諸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重 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要求,就本案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各行 為彼此間之偶發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予 以綜合判斷,暨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被 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且為適度反應販賣毒品罪之嚴重性及 貫徹刑法公平正義之理念,而酌定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9部 分之應執行刑如原審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亦已具體審酌定 應執行刑應考量之事由,核屬適當。被告及其辯護人上訴意 旨請從再予從輕量刑,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鄧定強提起公訴,檢察官曾俊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俞妙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罪名及宣告刑 相關犯罪事實 1 許淑娥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1 2 許淑娥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2 3 許淑娥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3 4 許淑娥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4 5 許淑娥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5 6 許淑娥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6 7 許淑娥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附表二編號7 8 許淑娥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附表二編號8 9 許淑娥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附表二編號9 附表二:
編號 販賣時間 買方 數量(公克) 交易方式 販賣地點 價格(新臺幣) 1 109年11月9日凌晨0時許 謝禮民 重量1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許淑娥於109年11月8日晚間10時47分52秒,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謝禮民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許淑娥嗣於同年月9日凌晨0時許,在臺北市萬華區康定路某處,交付重量1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謝禮民,並向謝禮民收取購買該毒品之對價2,000元,以此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 臺北市萬華區康定路某處(起訴書誤載為「康定路之某超商,應予更正」) 2,000元 2 109年12月21日下午2時37分 謝禮民 重量1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許淑娥於109年12月21日中午12時50分43秒,接獲謝禮民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許淑娥嗣於同日下午2時3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之「拖吊場」,交付重量1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謝禮民,並向謝禮民收取購買該毒品之對價2,000元,以此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之「拖吊場」 2,000元 3 109年12月31日凌晨0時許 謝禮民 重量1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許淑娥於109年12月30日晚間8時38分11秒,接獲謝禮民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許淑娥嗣於同年月31日凌晨0時許,在臺北市萬華區西門捷運站附近某超商,交付重量1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謝禮民,並向謝禮民收取購買該毒品之對價2,000元,以此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 臺北市萬華區西門捷運站附近某超商 2,000元 4 109年10月21日上午9時16分 陳藝文 楊凌嵐 重量1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許淑娥於109年10月21日早上7時44分,接獲陳凌嵐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陳藝文楊凌嵐共同購買,推由楊凌嵐聯繫),許淑娥嗣於同日上午9時1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全國加油站旁,交付重量1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陳藝文楊凌嵐,並向其等收取購買該毒品之對價2,000元,以此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全國加油站旁 2000元 5 109年11月5日凌晨1時50分 陳藝文 楊凌嵐 重量1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許淑娥於109年11月5日凌晨1時11分4秒,接獲陳藝文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許淑娥嗣於同日凌晨1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縣○○道0段○000號路旁,交付重量1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陳藝文,並向陳藝文收取購買該毒品之對價2,000元(陳藝文楊凌嵐共同購買,推由陳藝文聯繫並交易),以此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 新北市○○區縣○○道0段○000號旁 2,000元 6 110年1月4日 凌晨3時45分許後之同日上午某時許 陳藝文 楊凌嵐 重量1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許淑娥於110年1月4日凌晨3時45分53秒,接獲陳藝文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給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許淑娥嗣於同日上午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7-11超商」,交付重量1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陳藝文陳藝文楊凌嵐共同購買,推由陳藝文聯繫並交易),以此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7-11超商」 2,000元 7 110年1月8日凌晨2時46分許(起訴書誤載為「凌晨2時45分」,應予更正) 陳藝文 楊凌嵐 重量2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 許淑娥於110年1月8日凌晨1時46分33秒,接獲陳藝文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許淑娥嗣於同日凌晨2時4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柑園郵局」,交付重量2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與陳藝文,並向陳藝文收取該日及同年月4日購買毒品之對價共6,000元(楊凌嵐陳藝文共同購買,推由陳藝文聯繫並交易),以此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柑園郵局(起訴書誤載為「7-11超商」,應予更正) 4,000元 8 110年1月21日上午7時16分許 陳藝文 楊凌嵐 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1公克) 許淑娥於110年1月21日凌晨5時36分,接獲楊凌嵐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陳藝文楊凌嵐共同購買,由楊凌嵐聯繫),許淑娥嗣於同日上午7時16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交付重量1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陳藝文,並向陳藝文收取購買該毒品之對價2,000元,以此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 新北市○○區○○街00號 2,000元 9 110年1月24日下午2時14分許 陳建和 甲基安非他命2包(重量各1公克) 許淑娥於110年1月24日下午1時14分41秒,接獲陳建和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許淑娥嗣於同日下午2時14分許,在新北市新店區民權路90巷巷口交付甲基安非他命2包(重量各1公克)與陳建和,嗣於同日晚間6時44分許向陳建和收取購買該毒品之對價4,000元,以此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 新北市新店區民權路90巷巷口 4,000元 附表三:
編號 相關犯罪事實 通話時間 撥打電話 內容 證據出處 1 附表二編號1 109年11月8日 晚間10時47分52秒 0000000000(許淑娥) ↓ 0000000000(謝禮民) 謝禮民:喂 許淑娥:民哥噢 謝禮民:請說 許淑娥:我是 謝禮民:我知道,你說 謝禮民:我一樣,景物依舊,人事依舊 許淑娥:好 謝禮民:妹妹你多久到? 許淑娥:我可能,40分鐘應該要 謝禮民:你還是從那個地方出來啊? 許淑娥:對阿 謝禮民:好吧,那個40分鐘奧 許淑娥:現在十一點半,OK 謝禮民:好,掰掰 110偵字9285卷第41頁 109年11月8日 晚間11時49分10秒 0000000000(許淑娥) ↑ 0000000000(謝禮民) 許淑娥:民哥 謝禮民:你在哪裡 許淑娥:我在漢口二段這邊跟漢中街的 交界 謝禮民:我叫你昆明街直走你又右轉 噢? 許淑娥:我沒有右轉啊 謝禮民:那你現在是漢口街你剛剛來的 時候是從昆明街來的還是漢口 街來的? 許淑娥:我來的時候我是從外面那條堤 防有沒有,人行道進來的阿 謝禮民:現在超過那麼遠了,你會不會 開回來,回來這裡原來的地方 許淑娥:開回去原來的地方,我不會開 欸 謝禮民:就是很熱鬧那個地方啊 許淑娥:對 謝禮民:我跟你講我現在走過去,你在 那邊等我 許淑娥:好,掰掰 110偵字9285卷第41頁 2 附表二編號2 109年12月21日 中午12時50分43秒 0000000000(許淑娥) ↑ 0000000000(謝禮民) 許淑娥:民哥 謝禮民:你要不要來西門町 許淑娥:現在喔 謝禮民:恩 許淑娥:在西門町哪邊? 謝禮民:一樣,你現在就出發了啦 許淑娥:我知道,好 謝禮民:就是便利商店那,你到了打給 我 許淑娥:好,OK 謝禮民:差不多多久? 許淑娥:我現在去也要半個小時呀,要 呀 謝禮民:好,掰掰 110偵字9285卷第41頁 109年12月21日 下午2時27分 0000000000(許淑娥) ↑ 0000000000(謝禮民) 許淑娥:民哥 謝禮民:你到了沒呀 許淑娥:還沒 謝禮民:我已經到了耶 許淑娥:你到了喔 謝禮民:恩 許淑娥:我現在在這邊什麼路了,復興 南路跟和平東路,快到了 謝禮民:好 110偵字9285卷第41頁 3 附表二編號3 109年12月30日 晚間8時38分11秒 0000000000(許淑娥) ↑ 0000000000(謝禮民) 許淑娥:喂民哥 謝禮民:你在哪裡啊? 許淑娥:我現在要往桃園的方向去處 理,要等我回來 謝禮民:現在幾點? 許淑娥:現在八點謝禮民:現在八點半是吧?你現在去桃 園來回差不多要多久? 許淑娥:回來,來回差不多一個多小時 要阿 謝禮民:沒關係,我跟你講,你跟我講 十一點你能回來我就等你到十 一點,沒問題 許淑娥:十一點可以啊 謝禮民:我現在跟你講,我問你幾點回 來,你就跟我講,我好安排一 下事情,十二點也沒關係 許淑娥:十一點以前可以到啦 謝禮民:現在八點半,好這樣好不好 許淑娥:恩 謝禮民:你從桃園回來打個電話給我 許淑娥:好 謝禮民:處理好,桃園回來要打電話給 我噢,我才知道該怎麼樣 許淑娥:好,OK 謝禮民:你帶一個籃球來給我好不好? 許淑娥:好 謝禮民:我籃球破掉 許淑娥:好,OK 謝禮民:等你,你從桃園回來的時候打個電話給我 許淑娥:好 謝禮民:小心一點,開慢一點,掰掰 許淑娥:好,掰掰 110偵字9285卷第42頁 109年12月30日 晚間10時8分5秒 0000000000(許淑娥) ↑ 0000000000(謝禮民 許淑娥:民哥 謝禮民:喂 許淑娥:怎樣 謝禮民:有沒有聽到 許淑娥:有,你講 謝禮民:你要回來了嗎? 許淑娥:我要回去了,我跑到這邊來, 竹北這邊啦 謝禮民:好,現在十點十分,你十一點 應該會到 許淑娥:對,可是我要回去拿那個籃球 阿,要不然你不是沒有籃球? 謝禮民:對 許淑娥:我身上沒有籃球我還要回去拿 謝禮民:好,OK 許淑娥:喂 謝禮民:那麻煩妳了 許淑娥:好 謝禮民:掰掰 110偵字9285卷第42頁 109年12月30日 晚間11時16分30秒 0000000000(許淑娥) ↑ 0000000000(謝禮民) 許淑娥:民哥 謝禮民:到哪裡? 許淑娥:我還沒到,我還在高速公路, 因為車行的老闆,我們那個大 哥,要回大園,搭我車,順便 載他回去,我就趕回去了 謝禮民:那你現在還有多久會到西門 町,你告訴我就好 許淑娥:差不多十二點半以前可以趕得 到 謝禮民:十二點半以前,一定會到吼? 許淑娥:會 謝禮民:好,等你掰掰 110偵字9285卷第42頁 4 附表二編號4 109年10月21日 上午7時44分 0000000000(許淑娥) ↑ 0000000000(楊凌嵐) 許淑娥:我在基隆 楊凌嵐:來土城交流道拿一個來 110偵字9285卷第111頁 109年10月21日 上午7時50分44秒 0000000000(許淑娥) ↑ 0000000000(楊凌嵐) 楊凌嵐:我出發了 許淑娥:好 110偵字9285卷第111頁 109年10月21日 上午8時26分01秒 0000000000(許淑娥) ↑ 0000000000(楊凌嵐) 楊凌嵐:我在土城交流道全國加油站廁 所等你 許淑娥:好 110偵字9285卷第111頁 109年10月21日 上午8時58分07秒 0000000000(許淑娥) ↑ 0000000000(楊凌嵐) 楊凌嵐:到哪裡了 許淑娥:新店 110偵字9285卷第111頁 109年10月21日 上午9時10分22秒 0000000000(許淑娥) ↑ 0000000000(楊凌嵐) 許淑娥:昨天我妹被搶二兩 楊凌嵐:見面再講 110偵字9285卷第111頁 109年10月21日 上午9時16分59秒 0000000000(許淑娥) ↓ 0000000000(楊凌嵐) 許淑娥:我右轉了 楊凌嵐:好啦,在路邊等我 110偵字9285卷第111頁 5 附表二編號5 109年11月5日 凌晨1時11分4秒 0000000000(許淑娥) ↑ 0000000000(陳藝文) 陳藝文:妳在哪 許淑娥:我在板橋 陳藝文:蝦 許淑娥:板橋 陳藝文:那邊有嗎 許淑娥:有阿 陳藝文:可以幫我送過來嗎 許淑娥:現在 陳藝文:現在阿 許淑娥:現在...(不清楚) 陳藝文:所以現在沒辦法,她說她現在 沒辦法送 楊凌嵐:拜託一下 陳藝文:跟妳拜託一下 許淑娥:不然你就要等一下 陳藝文:她說不然要等一下 楊凌嵐:要等多久 陳藝文:他說要等多久 許淑娥:現在幾點 陳藝文:現在一點 許淑娥:我三點到妳那邊 陳藝文:三點 楊凌嵐:太晚 陳藝文:三點太晚 許淑娥:沒辦法我現在 陳藝文:她說她現在有工作,她在板 橋,重點勒,妳在板橋哪邊 許淑娥:縣民大道 陳藝文:她說縣民大道 楊凌嵐:好啦 陳藝文:好啦我們現在過去 許淑娥:好過來 陳藝文:好現在過去掰掰 110偵字9285卷第111至112頁 109年11月5日 凌晨1時21分39秒 0000000000(許淑娥) ↑ 0000000000(陳藝文) 陳藝文:妳發送位置給我 許淑娥:我發送位置給妳,外送啦 陳藝文:說 許淑娥:縣○○道○段000號 陳藝文:縣○○道○段000號 楊凌嵐:我在找好啦0段000號 110偵字9285卷第112頁 109年11月5日 凌晨1時41分27秒 0000000000(許淑娥) ↑ 0000000000(楊凌嵐) 楊凌嵐:小妹喔,下來 許淑娥:好 110偵字9285卷第112頁 109年11月5日 凌晨1時45分22秒 0000000000(許淑娥) ↑ 0000000000(楊凌嵐) 楊凌嵐:番人喔 許淑娥:下去了 110偵字9285卷第112頁 6 附表二編號6 110年1月4日 凌晨3時45分53秒 0000000000(許淑娥) ↑ 0000000000(陳藝文) 陳藝文傳送簡訊: 我老公說你有方便先一個借他嗎?他八號早上妳拿兩個過來錢再一起給妳 110偵字9285卷第112頁 7 附表二編號7 110年1月8日 凌晨1時46分33秒 0000000000(許淑娥) ↑ 0000000000(陳藝文) 陳藝文:等等喔 許淑娥:恩 楊凌嵐:妳現在還在文山區喔 許淑娥:對阿 楊凌嵐:你等等差不多可以出門了 許淑娥:去哪裡 楊凌嵐:過來機場你如果要下三峽交流 道之前不是有一個樹林交流道 許淑娥:三峽交流道有一個樹林交流道 沒有吧 楊凌嵐:有阿有一個樹林交流道 許淑娥:有樹林交流道我知道,有啊就 是三峽阿 楊凌嵐:對你就下樹林交流道 許淑娥:再來勒 楊凌嵐:交流道下來停在路邊等我,下 交流道順著路紅綠燈一到你就 右轉 許淑娥:右轉 楊凌嵐:右轉有一個7-11旁邊有個郵 局,在那邊等我 許淑娥:好你要幾個 楊凌嵐:兩個阿 許淑娥:好 110偵字9285卷第112頁 8 附表二編號8 110年1月21日 凌晨5時36分 0000000000(許淑娥) ↑ 0000000000(楊凌嵐) 楊凌嵐:妹妹喔,我要拜託你帶東西來 喔,帶球呀,帶球出來 許淑娥:我要去哪拿那個,幹 楊凌嵐:蛤 許淑娥:我要去哪拿 楊凌嵐:你現在沒有球喔 許淑娥:對呀 楊凌嵐:好,別間的也沒效呀,好啦, 不然你先過來啦,錢我明天給 你,我身上錢帶不夠,剩幾千 塊,不然我一千先給你 許淑娥:恩 楊凌嵐:你信我我明天錢給你,我等下 道了地址給你,你要快來喔, 不能太晚 許淑娥:好啦 110偵字9285卷第112頁 110年1月21日 凌晨5時40分8秒 0000000000(許淑娥) ↑ 0000000000(楊凌嵐) 楊凌嵐:你現在下來不是會經過中和交 流道嗎,對吧 許淑娥:恩 楊凌嵐:從中和交流道下來你會走嗎, 走那個環快,不是那不是環 快,那要怎說那個我也不會 說,走那江子翠那條高架你會 走嗎 許淑娥:64是嗎 楊凌嵐:對,走64啦,從三重的交流道 下去不是有一邊往三重一邊往 新店對吧,你要往新店這邊喔 許淑娥:我知啦 楊凌嵐:我現在問你喔,我發位置是要 發哪一隻賴 許淑娥:我這支呀,發位置喔,另外一 隻啦 楊凌嵐:好,發另外一支,我兩隻賴都 發好了啦 許淑娥:好 110偵字9285卷第112至113頁 110年1月21日 凌晨5時52分18秒 0000000000(許淑娥) ↑ 0000000000(陳藝文) 陳藝文:你有收到簡訊嗎 許淑娥:我看一下 110偵字9285卷第113頁 110年1月21日 上午6時47分28秒 0000000000(許淑娥) ↑ 0000000000(陳藝文) 陳藝文:要到了沒 許淑娥:你們在哪 陳藝文:不是傳地址給你了 許淑娥:我有開呀,你們車牌號碼是00 00喔 陳藝文:是000啦 許淑娥:我現在在外環體這耶(音譯) 陳藝文:我們在新竹貨運這耶 楊凌嵐新竹貨運 許淑娥:不是啦,外環 楊凌嵐:外環道 許淑娥:對啦 陳藝文:我在新竹貨運這呀 許淑娥新竹貨運,有地址嗎給我地址 陳藝文:重化銜啦(音譯) 許淑娥:重化街再過去哩 楊凌嵐:重化街接崇光街交接這啦 許淑娥:重化街跟什麼呀 楊凌嵐:崇光街 許淑娥:重化街跟崇光街交叉口喔 楊凌嵐:對 110偵字9285卷第113頁 110年1月21日 上午7時1分9秒 0000000000(許淑娥) ↑ 0000000000(陳藝文) 許淑娥:你在哪,他怎麼帶我到三重這 邊來,導航呀 陳藝文:為什麼你跑到三重那邊去,我 老公不是剛跟你說他在新莊 許淑娥:對呀 陳藝文:等下喔,馬哥小琪說他走到三 重那邊去呀 楊凌嵐:喂 許淑娥:導航帶我到三重這邊來啦 楊凌嵐:你現在人在哪 許淑娥河邊北街楊凌嵐:在附近而已 許淑娥:啥 楊凌嵐:就是在附近,你知道設定嗎, 設定00街00號 許淑娥:好 楊凌嵐:掰掰 110偵字9285卷第113頁 9 附表二編號9 110年1月24日 下午1時14分41秒 0000000000(許淑娥) ↑ 0000000000(陳建和) 陳建和:過來拿錢啦 許淑娥:好 陳建和:有再聽嗎 許淑娥:你講 陳建和:再拿兩個來什麼時候會到 許淑娥:差不多二十分鐘吧 陳建和:好 110偵字9285卷第47頁 110年1月24日 晚間6時44分47秒 0000000000(許淑娥) ↑ 0000000000(陳建和) 陳建和:可以過來拿了 許淑娥:好我現在過去 110偵字9285卷第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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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