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天全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
年度易字第11號,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284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鄭天全(下稱被 告)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20日,並諭 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為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折算1日 等,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 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一)。二、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被告上訴理由略以:被告為殘障人士,出入以輪椅代步,因 公車駕駛態度不佳已有三次爭執,業經公車處站長登門道歉 。當日被告業已等候該固定路線602號公車1個半小時,因公 車脫班,產生不滿,是相關辱罵言論,係針對前面的脫班公 車司機,並非彭聖文,又彭聖文未盡照料義務,在輪椅未綁 定狀態下行車,導致輪椅受損,而使被告無法賺錢謀生,僅 依政府補貼度日,因無力承擔法院判決請求重新判決云云, 並舉陳淑瑛證述:我認為被告是在罵先前那個脫班沒有來的 司機等語為佐。
㈡然查,被告與彭聖文間於公車內之交談過程,業經原審勘驗 公車內外行車紀錄器畫面明確,有前開勘驗筆錄在卷可稽( 見易字卷第72-77頁,詳如後附件二),由被告言論前後以 觀,被告固於00:06:32前被告所陳之內容無特定對向、或 針對彭聖文,又00:14:32係面對車外,此部分可認並非針 對彭聖文為辱罵。惟其中彭聖文於00:06:52轉身對被告方 向制止被告說話、要求被告戴上口罩後,被告隨即針對此為 回應、並開始辱罵「幹你娘」,又彭聖文繼續要求被告說明 被告先前辱罵之內容是否針對彭聖文、並再次要求被告不要 說話、先行下車,被告隨即針對彭聖文稱「幹你老師」,經 彭聖文向被告確認被告辱罵之對象時,被告再稱「幹你老」
,其後彭聖文要求車內其他乘客作證、並為報警之舉動、詢 問被告為何辱罵後,被告復於言詞中以台語穿雜罵出「幹你 娘」、「幹你老母」、「垃圾囝仔」、「三小」、「爛鰻」 、「爛鰻兼屎桶」、「爛鰻囝仔」、「你家死人」、「幹你 老」、「王八蛋」等詞,再陳淑瑛證稱:被告說上開辱罵言 詞時,係對著當時正在開車的司機說的(指彭聖文)等語( 見本院卷第142頁),是由被告談話內容、面朝之方向等, 已可認被告於與彭聖文因是否搭載、說話聲量、戴口罩等生 口角糾紛時,面朝彭聖文辱罵,則上開侮辱性言詞係辱罵彭 聖文等事實,堪以認定。被告辯稱:並非對著彭聖文辱罵云 云,顯係事後卸責之詞,此部分之上訴為無理由。 ㈢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 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 ,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 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 標準,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至於量刑輕重 ,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 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 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有濫用權限情事,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103 年度台上字第36 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審既於判決理由欄內詳予說明其量刑 基礎,且敘明係審酌前揭各項情狀,顯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 款事由,並基於刑罰目的性之考量、刑事政策之取向以及行 為人刑罰感應力之衡量等因素而為刑之量定,且以行為人責 任為基礎,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客 觀上不生量刑明顯失出失入之裁量權濫用情形,核屬法院量 刑職權之適法行使,難認有何不當而構成應撤銷之事由可言 。是被告針對刑度部分上訴亦為無理由。
㈣被告提起本件上訴,要係對原審依職權所為之證據取捨以及 心證裁量,重為爭執,並未進一步提出積極證據以實其說, 本院認原審所為判決,並無不當,被告提起上訴,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㈤至被告另具狀聲請傳喚八堵所員警、沈萬、鄭家宏、溫銈粽 、李啊金等證人,以證明當日車內狀況等情,惟當日車內狀 況業經原審調取車輛監視器勘驗,事證已臻明確,且被告於 言詞辯論時自承已無其他證據請求調查(見本院卷第145頁 ),是此部分之聲請無再行調查之必要。是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163 條之2第2項第3款之規定,被告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 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渝鈞提起公訴,檢察官柯怡如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湯郁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天全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2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天全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鄭天全於民國109年6月13日上午9時36分許,在○○市○○區○○ 街000○0號1樓住處附近,搭乘由彭聖文駕駛之基隆市602線 公車,因鄭天全不滿候車時間過久,在該公車上聲量過大, 遭彭聖文制止而心生不滿,於同日上午9時42分許,在彭聖 文駕駛上開公車停靠於○○市○○區○○路00號前公車站牌區時, 在該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以「幹你老母」、「幹你老師」、「幹你老母雞掰」、「塞 你老母」、「爛鰻囝仔」等語高聲辱罵彭聖文,足生損害於 彭聖文之名譽。
二、案經彭聖文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所有卷證資料,供述證據部分, 經被告鄭天全於本院準備程序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 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 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有證據能力;至本判決所引用之 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 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自均得作為本判決之證據。二、被告雖聲請傳喚證人沈萬、鄭嘉宏、陳淑瑛、李阿金等人, 然按當事人、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倘待證事實已臻明瞭 無再調查之必要者,應認為不必要,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 第2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業於審判中勘驗公車行車紀 錄器檔案畫面(詳後述),待證事實已臻明瞭,而無再傳上 開證人之必要,故就被告聲請傳喚上開證人之聲請予以駁回 。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固坦承於上揭時間,於告訴人駕駛之公車上高聲辱罵上 開言語,惟否認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我不是罵告訴人等 語(見本院卷第52、53頁)。經查:
㈠被告上開坦承部分,業據其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程序時均 供承在卷,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彭聖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公車行車紀錄器檔案、臺灣基隆地方檢 察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公車光碟譯文及擷取照片8張在卷可稽 ,上開公車行車紀錄器檔案,業經本院勘驗公車行車紀錄器 檔案並製作勘驗筆錄在卷(見本院卷第72至77頁),被告上 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
㈡被告雖辯稱不是在罵告訴人,惟經本院勘驗公車行車紀錄器 檔案,於被告在公車上辱罵「幹你娘」後,告訴人即向車內 後方表示「麻煩一下車內盡量避免交談」、「麻煩你車上可 以不要講話好嗎」等語,被告隨即回應「你說什麼瘋話,你 要妨害我自由哦,我為什麼不能講話(台語)」,告訴人再 對被告稱「麻煩你口罩戴起來(台語)」,被告則回應「我 不要,我不要啦,不然叫警察來講,幹你娘」等語,隨後二 人持續對話,被告又對告訴人辱罵「幹你老師」,告訴人反 問「你罵我是嗎(台語)」,被告回應「罵你怎樣(台語) 」,之後仍持續對告訴人多次辱罵「垃圾囝仔」、「幹你老 母」、「爛鰻」、「爛鰻囝仔」、「幹你老」等語,顯見被 告於案發時確因在車上高聲談話遭告訴人制止後,進而對告 訴人辱罵上開言詞,被告上開言詞確實是針對告訴人而為辱 罵,其辯稱當時是不是罵告訴人云云,顯與上開調查證據之 結果不符,顯不足採。
㈢所謂「侮辱」,係指未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以粗鄙之言語 、舉動、文字、圖畫等,對他人為抽象謾罵、侮蔑、辱罵、 嘲弄,而表示不屑、輕蔑、鄙視或攻擊之意思,足以使他人 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到難堪或不快,並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 上所保持之名譽、人格地位及社會評價而言。本件被告因候 車時間過久,在該公車上聲量過大,遭告訴人制止而心生不 滿,並對告訴人辱罵上開言語,具有針對性,且整體觀察被 告為上開話語之經過、緣由、因果、過程,依一般社會通念 ,實有粗鄙、輕蔑、嘲諷、鄙視、不雅之意涵,足以減損告 訴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之評價,並使其精神上、心理上有 感受難堪,自屬侮辱性之言語。可以認定被告是出於其不滿 告訴人之作為、情緒性反應而為人身攻擊性、貶抑性之粗鄙 、辱罵言詞,藉此表達其羞辱、貶抑告訴人之意,是被告確 有公然侮辱之犯意。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 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 見共聞,即行成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亦 即,刑法中「公然」之意義,係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 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又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 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 度而定(最高法院96年度上易第3002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 。查被告本件案發地點為公車之公共空間,任何民眾均可搭 載,自屬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共聞共見之場所,自與上開「 公然」之要件相符。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 被告僅因候車時間過久,在該公車上聲量過大,遭告訴人制 止而心生不滿,未能控制自身情緒,率然以上開粗鄙言詞謾 罵告訴人,造成告訴人人格尊嚴之貶抑,所為實屬不該,且 被告始終否認犯行而為卸責狡辯、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難 認其已知自身行為之不當,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被告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及告訴人之意見,兼衡被告自 陳沒有讀過書,現獨居無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困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渝鈞提起公訴,檢察官江柏青、高永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李 岳
附件二:(時間以影片播放時間為準)
00:00:08 (公車進站,鄭天全做輪椅欲上車,彭聖文至後門拿 斜坡板協助,鄭天全由同行之女性推上車,上車後位 置在車內左中處)
00:03:53 鄭天全:(與他人交談)
00:04:07 彭聖文:麻煩一下先生,車內盡量避免交談齁。00:04:16 鄭天全:(繼續講話,隨即終止)00:05:25 鄭天全:(講話,隨即終止)00:06:19 鄭天全:等一個公車等這麼久,不願……(台語)00:06:23 彭聖文:(跟上車之女性講話)麻煩你口罩戴起來。00:06:25 鄭天全:……幹你娘……(台語)。00:06:30 彭聖文:(轉身向車內後方講話)麻煩一下車內盡量 避免交談齁。
00:06:32 鄭天全:8 點等公車等到現在,(其他乘客安撫,左 上畫面可見鄭天全手朝向坐於車內右中位置
之其他乘客,應係與該乘客說話)幹你老遇
到這款的,塞你老母,土匪……,……政府……, 幹你老母機掰,塞你老母……(台語)。
00:06:52 彭聖文:(繼續轉身向車內後方講話)可以麻煩你車 上可以不要講話好嗎(台語)?
00:06:55 鄭天全:(朝彭聖文)你說什麼瘋話,你要妨害我自 由哦,我為什麼不能講話(台語)。
00:07:01 彭聖文:(起身向鄭天全講話)麻煩你口罩戴起來啦 (台語)。
00:07:03 鄭天全:我不要,我不要啦,不然叫警察來講,幹你 娘,8點……(台語)。
00:07:10 彭聖文:你現在是怪我嗎?我沒載你嗎?(台語)00:07:13 鄭天全:我8點等(台語)。00:07:14 彭聖文:我麻煩你不要講話不行嗎(台語)。00:07:16 鄭天全:你叫我……,我不願意啦(台語)。00:07:19 彭聖文:不然你麻煩你下車啦(台語)。00:07:20 鄭天全:不要臉啦,你不會下車,你別開啦,幹你老 師,瘋瘋(台語)。
00:07:25 彭聖文:你罵我是嗎(台語)?00:07:26 鄭天全:罵你怎樣(台語)。00:07:27 彭聖文:你罵我是嗎(台語)?00:07:28 鄭天全:幹你老,怎樣(台語)。00:07:29 彭聖文:麻煩一下你們大家都作證齁,他剛剛罵我齁
(左上畫面,轉身坐下)。
00:07:32 鄭天全:罵你怎樣……,你控制我嘛。你控制我嘛,三 小,幹你娘,控制我不要講話(台語)。
00:07:43 鄭天全:叫警察來才知道你家死人(台語)。00:07:50 鄭天全:(左上畫面,左手指車內右中位置)……,你 下去啦(台語)。
00:07:56 彭聖文:喂,你好,我是公車司機。00:07:56 鄭天全:……幹你老母(台語)。00:07:58 彭聖文:我現在停在這個暖暖高中這一站。00:08:01 彭聖文:車上有人罵我。
00:08:03 鄭天全:車上有人恐嚇,就是本……啦。00:08:06 彭聖文:嘿,我開公車(台語)。00:08:08 鄭天全:開公車……(台語)。00:08:09 彭聖人:齁麻煩你一下(台語)。00:08:25 鄭天全:知道……耍白癡啊,垃圾囝仔,幹你老母……( 台語)。
00:09:46 彭聖文:喂,……哥,現在……以上。00:09:56 彭聖文:嗯。喂……,剛車上有一位乘客,用三字經幹 譙我。
00:10:12 彭聖文:暖暖哦,我已經報警了。00:10:15 鄭天全:……,爛鰻啦,你這司機爛鰻啦,爛鰻啦,爛 鰻又兼屎桶啦(台語)。
00:10:23 鄭天全:幹你娘,8 點等公車等到,垃圾政府,問不 行,……(台語)。
00:10:29 彭聖文:現在我車停在暖暖高中這裡等警察來。00:10:33 鄭天全:警察,警察怎樣,法官來也一樣俗仔怕我啦 (台語)。
00:10:37 彭聖文:我請他在車上不要在那邊講話,他在那邊用 三字經罵我。
00:10:45 鄭天全:什麼罵,你沒罵我我會罵你(台語)。00:10:49 彭聖文:好啦。
00:10:50 鄭天全:幹你老,塞你老,你沒罵我我會罵你,你家 死人,你家死光光(台語)。
00:10:58 鄭天全:爛鰻囝仔,幹你老母,……沒關係(台語)。00:11:16 鄭天全:……。
00:12:33 彭聖文:(另名乘客至車後方走向前與彭聖文講話) 嗯?
00:12:36 彭聖文:等一下會有車出來。00:12:50(彭聖文起身下車與公車右後方機車騎士講話) 00:13:14 鄭天全:(左上畫面,鄭天全面朝公車右方外側彭聖
文位置大罵)爛鰻囝仔啦,你家死人,幹你
老師(台語)。
00:13:17 彭聖文:(與路人講話)歹勢啦……我等警察來(台語 )。
00:13:19 鄭天全:爛鰻,你這爛鰻囝仔啦,幹你老母,……囝仔 (台語)。
00:13:27 鄭天全:叫警察,叫你祖公十三代法官來也一樣啦, 齁齁,幹你老(台語)。
00:13:39 (車外路人對鄭天全問鄭天全是不是不戴口罩)00:13:43 鄭天全:我不要(台語)。
00:13:44 (車外路人對鄭天全講話)
00:13:45 鄭天全:不行(台語),……。00:13:48 (車外路人繼續對鄭天全講話)00:13:50 (彭聖文走向路人與其講話)00:13:56 彭聖文:……他在車上給我碎碎念,我只是拜託他別講 話而已,他給我用……(台語)。
00:14:05 (路人講話)
00:14:07 彭聖文:(與路人講話)我連一句話都沒罵他,他說 我幹譙他(台語)。
00:14:10 (路人講話)
00:14:20 鄭天全:……幹你老……(台語)。00:14:29 (路人講話)
00:14:32 鄭天全:(對車外路人大罵)你娘機掰啦,幹你老( 台語)。
00:14:35 彭聖文:(與車外路人講話)別跟他講啦,他很兇啦 ,別跟他講啦(台語)。
00:14:38 鄭天全:幹你老,下午你就知死了你(台語)。00:14:40 彭聖文:(與車外路人講話)別跟他講啦(台語)。00:14:42 鄭天全:……你老(台語)。00:16:24 (中下畫面,員警到場)
00:16:34 彭聖文:(與員警講話)……在車上請他不要講話,到 現在還在一直罵,對,坐輪椅那一位。
00:16:44 員警:(員警從後門上公車與鄭天全講話)你為什麼 要罵人家?
00:17:02 鄭天全:你憑什麼叫我下車,王八蛋。00:17:05 員警:你不可以這樣罵人哦。00:17:08 鄭天全:不可以罵人,他叫我下車。00:17:10 鄭天全:他憑什麼理由,我沒有說謊。00:17:13 鄭天全:我坐車沒有。
00:17:14 彭聖文:(朝車內鄭天全講話)你幹譙我欸。
00:17:15 彭聖文:你幹譙我欸,我從頭到尾都沒有幹譙……。00:17:18 鄭天全:幹你老。
00:17:19 鄭天全:你比我還兇(台語)。00:17:20 (彭聖文轉身遠離公車)
00:17:25 (勘驗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