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283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銘洁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易
緝字第18號,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6372號、104年度偵字第5242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三編號1所示無罪部分,撤銷。甲○○犯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4主文欄內所示之刑。
事 實
一、甲○○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楊」成年人係詐欺成 員,所要求擔任出面領取詐得款項之工作,係俗稱擔任「車 手」之職務,竟仍應允自民國103年9月某日起,以每日新臺 幣(下同)1,500元之代價,而與詐欺成員「小楊」,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待該詐 騙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五福 旅行社)客戶資料名單及其客戶個人資料後,詐騙集團成員 遂於103年11月19日下午5時32分許,以電話撥打予乙○○,佯 以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 機操作取消分期付款,致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03年1 1月19日下午6時28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1萬2049元至 中華郵政中和南勢角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中和南勢角郵局帳戶)內。而「小楊」再將取得如附表二所 示之帳戶提款卡及提款密碼交予甲○○,甲○○再依「小楊」之 電話指示領取上開匯款(詳附表一編號24所示,即原審附表 三編號1所示部分),惟甲○○未及領出上開1萬2049元詐騙款 項,該筆款項便遭郵局圈存。嗣甲○○於103年12月13日晚間7 時30分許,依「小楊」指示,至桃園縣龜山鄉(現改制為桃 園市龜山區,下同)文化二路109號土地銀行林口分行前, 欲領取款項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 示之1千元紙鈔229張、提款卡7張、行動電話2支及SIM卡7張 ;另於104年2月10日經其同意搜索,扣得如附表四編號4至5 所示之黑色皮帽1頂、黑色外套1件、黑色背包1個、黑色名
片夾1個、SIM卡(門號0000000000)1片、手機(IMET:000 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含電池1顆)1支、林聖竣 身分證1張。
二、案經乙○○訴由桃園縣(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院審理範圍:
(一)原審判決判處被告甲○○如附表一編號1至23所示部分為有罪 ;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部分為無罪。檢察官僅就上開無罪部 分提起上訴,被告未提起上訴,是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審 判決附表三編號1所示無罪部分,而附表一編號1至23所示罪 刑部分及沒收部分,未提起上訴確定在案(見原審易緝卷三 第25頁),合先敘明。
(二)又公訴意旨另認被告就附表三編號2所示犯行(即起訴書附 表編號4匯入金額欄1至3所載部分);附表三編號3所示犯行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匯入金額欄2所載部分),因認被告均 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此部分業經原審不 另為無罪諭知。本案僅檢察官就上開無罪部分,提起上訴, 被告未提起上訴,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原判決 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自非檢察官上訴範圍,而不在本院審 理範圍,一併敘明。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 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甲○○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惟其於原審 言詞辯論終結前(見原審易緝卷二第185、315-362頁)、檢 察官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見本院卷第109-124頁),均 未就本判決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及所 調查之證據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 形,而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及 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等情況,認為適當,應有證據能力。 至於所引其餘非屬供述證據部分,既不適用傳聞法則,亦非 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 解釋,同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被告於原審供稱附表三編號1(即附表一編號24)所示部分 ,因該帳戶被圈存而沒有提領等語(見原審易緝卷二第235 頁)。經查:
(一)按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罪結果共負責任,故正犯中之一人, 其犯罪已達於既遂程度者,其他正犯亦應以既遂論科。又人 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物既在犯罪行為人手中,於被害人 匯款至人頭帳戶時起,迄警察受理報案通知銀行列為警示帳 戶凍結其內現款,犯罪行為人實際上既得領取,對該匯入款 項即有支配管領能力,自屬既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 第5420號判決可參)。次按共同正犯之成立,須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 行均經參與。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亦不限於事前協議,其 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 無礙共同正犯之成立。其表示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 即相互間之默示合致,亦無不可。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 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聯絡者,亦包括在 內。
(二)告訴人乙○○於103年11月19日下午5時32分許,因遭詐欺成員 以電話佯以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 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分期付款,致告訴人乙○○陷於錯誤,而 依指示於103年11月19日下午6時28分許,匯款1萬2049元至 中和南勢角郵局帳戶內(即附表一編號24所示部分)。被告 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楊」成年人交付上開中和 南勢角郵局帳戶,並提領該帳戶內詐騙款項等事實,業經被 告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均供述在卷,並有告訴人乙○○證 述詳實(見偵26372卷一第29-31頁);復有如附表一編號24 、如附表二編號1、2證據欄所示書證、物證存卷可參,且有 如附表四編號1、2、4所示之扣案物可資佐憑,此部分事實 ,首堪認定。
(三)被告於103年12月14日警詢及103年12月29日偵查中供述:我 當初應徵時他說姓陳,我都叫他陳大哥,他給我2個電話, 他說裡面聯絡人小揚就是他。小揚分別於103年11月19日、1 03年11月22日、103年12月12日拿提款卡給我,要我去領錢 ,日領薪資1,500元至2,000元。提款當天會先跟陳大哥見面 拿卡片跟密碼,提錢後會再見1次面,交付提款的錢。他會 跟我說工作要注意的事情,如警察,覺得不對就快跑。103 年11月19日在桃園市○○區○○○路00號公西農會提款機之車手 提領贓款的照片,照片中車手就是我本人,我提款大部分會 帶運動帽,當日103年11月19日陳大哥打電話給我,我跟他
見面時他將卡片拿給我等語(見偵26372號卷一第10-11、12 6-129、130-131頁);於104年1月13日偵查時供述:陳大哥 交給我卡片,當天都是我使用,不會叫我交給別人等語(見 偵26372號卷二第36頁);於104年3月23日偵查時供述:工 作流程是星期一到星期五下午4點半,我找個地方等小揚的 電話,我不知道誰去詐騙,小揚會打電話叫我去領錢,之後 小揚會打給我說下班了,我就下班,我就把當天領的錢拿交 出後,我就會離開等語(見偵5242號卷第105頁);於原審1 10年5月7日供述:我一天不管領多少錢,「小楊」一天就是 給我1.500元等語(見原審易緝卷二第365頁)。由被告上開 歷次供述內容,可認被告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 楊」成年人係詐欺成員,竟仍應允以每日1,500元為代價, 擔任出面拿取詐得款項之「車手」工作,其與詐騙成員「小 楊」間,具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之事實。又被 告於附表二編號1、2所示,其自103年11月19日下午5時14分 至下午5時50分止,在桃園市○○區○○村○○○路00號,持上開中 和南勢角郵局帳戶提款卡,陸續提領該帳戶內詐騙款項;於 附表二編號5所示,其自103年11月19日下午5時59分至下午6 時許,仍持「小楊」所交付之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彰化商業 銀行吉成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號(下稱彰銀吉成帳戶) 提款卡在上開同一處(即桃園市○○區○○村○○○路00號)提領 詐騙款項,又於同日下午6時7分至下午7時30分許,改至上 址附近之桃園市○○區○○○路00號處,持彰銀吉成帳戶提款卡 ,陸續提領該帳戶內詐騙款項等事實,業經原審判決確定在 案;另被告亦供稱:「小楊」交給我卡片,當天都是我使用 ,不會叫我交給別人,我提錢後會再見1次面,交付當日提 款的金額後就離開等語,足認被告於103年11月19日下午5時 14分起至下午7時30分許,一直為「小楊」擔任本案詐欺案 件之「車手」工作,而本案告訴人乙○○於同日下午5時32分 許遭詐騙成員詐騙而陷於錯誤,即於同日下午6時28分許, 將上開款項匯入中和南勢角郵局帳戶內,而告訴人乙○○上開 匯款時間之前、後,被告均為本案詐欺案之車手,且上開中 和南勢角郵局及彰銀吉成帳戶之提款卡,亦僅由被告「一人 」所持有;又被告於當日提領最後1筆款項後(即同日下午7 時30分許之後),當日會再與「小楊」見1次面,將當日所 提領上開中和南勢角郵局及彰銀吉成帳戶內詐騙款項交給「 小楊」,始可「下班」。從而,被告未能領取告訴人乙○○同 日下午6時28分匯入之詐騙款項(即附表一編號24所示部分 ),係因告訴人乙○○匯入上開款項至中和南勢角郵局後,該 帳戶事後遭郵局圈存始無法領取,尚非被告未參與該部分詐
欺犯行等事實,亦堪認定。
(四)綜上各情,上開中和南勢角郵局帳戶之提款卡,於103年11 月19日即在被告及詐騙成員「小楊」之掌控中,是告訴人乙 ○○於103年11月19日下午6時28分許匯入1萬2,049元至上開中 和南勢角郵局帳戶起,迄警察受理報案通知郵局列為警示帳 戶凍結、圈存其內現款時,該帳戶仍屬被告之實力支配、管 理範圍內,被告隨時可領取該帳戶內遭詐騙之款項,是縱被 告因該帳戶款項事後經圈存,而無法或未及提領成功,仍無 礙於詐欺既遂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論罪之說明: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即附表 一編號24所示部分)。被告與詐欺成員「小楊」成年人間,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於附表一編 號24所為,與其附表一編號1至23所犯各詐欺取財,均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附表一編號1至23所示 部分業經確定,非本院審理範圍,已詳述如前)。(二)起訴書之犯罪事實固載有「小楊」、「阿飛」等詐欺集團成 員,惟被告於原審審理中供稱:「小楊」交付給我卡片、工 作機,我提領款項後交給「小楊」,我除了「小楊」外,沒 有接觸其他人等語(見原審易緝卷二第364頁),復依卷內 亦無相關事證足供佐認本案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 行,亦無從證明「小楊」係兒童、少年,是依據卷內現有事 證,是僅能認定被告係與「小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尚無 法認定被告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又被告行為時, 尚不符合洗錢防制法之「重大犯罪」,是以不論以洗錢罪。 另刑法第339條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並於同年6月20日起 施行,起訴書所犯法條欄誤載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均應 予敘明。
三、撤銷改判理由及科刑審酌事項:
(一)原審未查,就原審附表三編號1(即附表一編號24)所示部 分,遽為無罪之判決。惟查:告訴人乙○○於103 年11月19日 匯入1 萬2,049 元至上開帳戶時,該帳戶提款卡既在被告手 中,則告訴人乙○○匯入款項時起,迄警察受理報案通知郵局 列為警示帳戶圈存其內現款,被告實際上既得領取,被告對 該匯入款項即有支配管領能力,自屬既遂;而原審認定告訴 人乙○○上開遭詐騙款項,因經郵局圈存,被告未領取,且無 證據證明被告與詐欺成員「小楊」成年人間存有何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而認被告此部分為無罪,容有未洽(均已詳述
如前)。是檢察官上訴主張附表一編號24所示部分應成立詐 欺取財罪既遂,為有理由,原判決既有上開瑕疵,自應由本 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二)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靠己力正當營生,竟貪圖不法利益 ,加入詐欺集團提領款項,致告訴人乙○○受騙造成財產上之 損害,所為自應非難。兼衡告訴人乙○○所受損害程度;被告 係擔任車手之角色;被告部分犯行,於原審自陳高中肄業之 智識程度、案發時在卡拉OK店工作(見原審易緝卷二第365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而 為一造辯論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詠嫻妤提起公訴,檢察官張瑞娟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遭詐騙時間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 匯入金額(新臺幣) 提領人 證據欄 主文欄 備註 1 楊育慈 103 年11月19日下午5 時12分。 詐欺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分期付款,致楊育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19日下午5 時44分許。 中和南勢角郵局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 萬8,033元。 甲○○(參照附表二編號1) ①楊育慈103 年11月19日警詢筆錄(偵26372 卷一第26-27 頁)。 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4 月7 日儲字第1040051611號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偵26372 卷四第156 頁)。 ③中和南勢角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26372卷四第159 頁)。 ④彰化商業銀行吉成分行110 年3 月9 日彰吉成字第110000021 號函及交易明細(原審易緝卷二第255-256 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偵26372 卷一第25、60頁)。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非上訴範圍 103 年11月19日下午5 時55分。 彰化商業銀行吉成分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萬9,933元。 甲○○(參照附表二編號5) 103 年11月19日下午6 時23分。 彰化商業銀行吉成分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萬元。 2 林厚安 103年11月17日下午5 時12分。 詐騙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分期付款,致林厚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19日下午5 時48分許 中和南勢角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 萬6,201元。 甲○○(參照附表二編號1) ①林厚安103 年11月19日警詢筆錄(偵26372 卷一第33-35 頁)。 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4 月7 日儲字第1040051611號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偵26372 卷四第156 頁)。 ③中和南勢角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26372卷四第159 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372 卷一第32頁)。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非上訴範圍 3 洪婕綸 103年11月17日下午8 時45分 詐騙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分期付款,致洪婕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19日下午5 時10分許 中和南勢角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萬9,999元 甲○○(參照附表二編號1) ①洪婕綸103 年11月19日警詢筆錄(偵26372 卷一第37-39頁)。 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隆分行104年4 月21日北路銀興隆字第1040000010號函及所附帳戶基本資料(偵5242卷第147-148 頁) ③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偵5242卷第149 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汐止分行104 年4 月16日合金汐字第1040001153號函及所附帳戶基本資料(偵5242卷第150-151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偵5242卷第152 頁)。 ⑥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4年4 月17日玉山個(存)字第1040401044號函及所附帳戶基本資料(偵5242卷第156-157 頁)。 ⑦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偵5242卷第158 頁)。 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 4年4 月7 日儲字第1040 051611 號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偵26372 卷四第156 頁)。 ⑨中和南勢角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26372卷四第159 頁)。 ⑩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372 卷一第36頁)。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非上訴範圍 4 陳郁婷 103年11月22日下午4 時許 詐欺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扣款,致陳郁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22日下午5時1分許。 中華郵政台南開元路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萬9,985元。 甲○○(參照附表二編號2) ①陳郁婷103 年11月22日警詢筆錄(偵26372 卷一第42-44 頁)。 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 4年4 月7 日儲字第1040 051611 號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偵26372 卷四第156 頁)。 ③中和南勢角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26372卷四第158 頁)。 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4 月2日中信銀字第10422483903720號函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及(偵26372 卷四第153-154 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26372卷四第155 頁)。 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372 卷一第41頁)。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非上訴範圍 103 年11月22日下午5 時13分許。 中華郵政台南開元路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萬9,985元。 103 年11月22日下午5 時34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彰化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萬7,312元。 甲○○(參照附表二編號8) 5 宋佩穎 103年11月22日下午7 時20分。 詐欺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 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分期付款,致宋佩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22日下午7 時39分許。 中華郵政彰化光復路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萬9,978元(含跨行手續費15元)。 甲○○(參照附表二編號3) ①宋佩穎103 年11月22日警詢筆錄(偵26372 卷一第48-49 頁)。 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 4年4 月7 日儲字第1040051611號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偵26372 卷四第156 頁)。 ③彰化光復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26372卷四第157 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372 卷一第47頁)。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非上訴範圍 103 年11月22日下午7 時41分許。 中華郵政彰化光復路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萬2,138元(含跨行手續費15元)。 6 李秋勳 103年11月19日晚間6時21分。 佯裝網路賣家,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分期付款,致李秋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19日下午7 時28分。 彰化商業銀行吉成分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萬9,987元 甲○○(參照附表二編號5)。 ①李秋勳103 年11月19日警詢筆錄(偵26372 卷一第52-55 頁) 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 年8 月2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2 5304 號函及歷史交易明細(院卷二第139-141 頁) ③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8 月24日儲字第1090213531號函及交易明細(原審易緝卷二第149-151 頁) ④彰化商業銀行吉成分行110 年3 月9 日彰吉成字第110000021 號函及交易明細(原審易緝卷二第253 、256 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372 卷一第51頁)。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非上訴範圍 7 林俞安 103年11月19日晚間7時26分。 詐欺集團先後佯裝民宿業者、郵局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分期付款,致林俞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19日下午7 時26分。 彰化商業銀行吉成分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 萬5,190元。 甲○○(參照附表二編號5) ①林俞安103 年11月19日警詢筆錄(偵26372 卷一第57-59 頁。) ②彰化商業銀行吉成分行110 年3 月9 日彰吉成字第110000021 號函及交易明細(院卷二第256頁)。 ③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松分行109年8 月17日北富銀西松字第1090000024號含及所附資料(原審易緝卷二第135-137 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372 卷一第56頁)。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非上訴範圍 8 李秀治 103年11月19日下午5時29分。 詐欺集團先後佯裝民宿業者、銀行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分期付款,致李秀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19日下午6 時7分。 彰化商業銀行吉成分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萬0,002元(含轉帳手續費15元)。 甲○○(參照附表二編號5) ①李秀治103 年11月19日警詢筆錄(偵26372 卷一第65-67 頁)。 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大分行109 年9 月2 日合金臺大字第1090002736號函及交易明細(院卷二第145 -147頁)。 ③彰化商業銀行吉成分行11 0年3 月9 日彰吉成字第110000021 號函及交易明細(原審易緝卷二第256 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372 卷一第64頁)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非上訴範圍 9 曾巧雯 103年12月13日下午2時30分。 詐欺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扣款,致曾巧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2月13日。 第一商業銀行鹿港分行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5,480 元。 甲○○(參照附表二編號10) ①曾巧雯103 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偵26372 卷一第70-72 頁。) ②第一商業銀行鹿港分行104 年4 月13日一鹿港字第00077 號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偵5242卷第153-155 頁)。 ③第一商業銀行鹿港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偵5242卷第155 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372 卷一第69頁)。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非上訴範圍 10 曹安培 103年12月12日晚間7時57分。 詐欺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詐稱因設 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扣款,致曹安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2月13日下午3 時19分55秒 第一商業銀行鹿港分行000-00000000000 號帳戶。(起訴書附表編號11部分原載曹安培匯入第一商業銀行鹿港分行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3 萬2 元,業經公訴人當庭修正刪除)。 2,210 元。 甲○○(參照附表二編號10) ①曹安培103 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偵26372 卷一第74-75 頁)。 ②第一商業銀行鹿港分行104 年4 月13日一鹿港字第00077 號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偵5242卷第153-155 頁)。 ③第一商業銀行鹿港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偵5242卷第155 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二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6372 卷一第73、74頁背面)。 ⑤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6372 卷一第75頁背面)。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非上訴範圍 11 林靜微 103年12月13日下午3時。 詐欺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扣款,致林靜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2月13日。 第一商業銀行鹿港分行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2 萬9,987元。 甲○○(參照附表二編號10) ①林靜微103 年12月14日警詢筆錄(偵26372 卷一第77-78 頁)。 ②第一商業銀行鹿港分行104 年4 月13日一鹿港字第00077 號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偵5242卷第153-155 頁)。 ③第一商業銀行鹿港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偵5242卷第155 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372 卷一第76頁)。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非上訴範圍 12 王怡仁 103年12月13日下午3時5分。 詐欺集團佯裝網路賣家,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扣款,致王怡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2月13日下午6 時29分許。 臺灣銀行鹿港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2 萬9,987元。 甲○○(參照附表二編號11) ①王怡仁103 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偵26372 卷一第80-80 頁背面)。 ②臺灣銀行鹿港分行104年4 月2 日鹿港營字第10400010341 號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偵26372 卷四第150-151頁背面)。 ③臺灣銀行鹿港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偵26372 卷四第152 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372 卷一第79頁)。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非上訴範圍 13 劉慧儀 103年11月21日下午7 時 詐欺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郵局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扣款,致劉慧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21日下午7 時54分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斗六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萬9,989元。 甲○○(參照附表二編號7) ①劉慧儀103 年11月22日警詢筆錄(偵5242卷第10 -13頁)。 ②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 號帳戶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表、跨行提款/ 查詢交易明細表(偵5242卷第125-126 頁背面、第130-130 頁背面、第132 頁)。 ③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5242卷第79頁)。 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斗六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戶交易明細表(原審易緝卷二第307頁)。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非上訴範圍 14 黃珮容 103年11月21日下午6 時53分 詐欺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郵局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扣款,致黃珮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21日下午7 時28分。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斗六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萬9,989元。 甲○○(參照附表二編號7) ①黃珮容103 年11月21日警詢筆錄(偵5242卷第14-16頁) ②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5242卷第80頁) 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斗六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戶交易明細表(原審易緝卷二第307頁)。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非上訴範圍 15 王雅芳 103年11月25日晚間6時18分。 詐欺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扣款,致王雅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25日下午7 時12分許。 玉山商業銀行臺南分行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2 萬9,989元。 甲○○(參照附表二編號9) ①王雅芳103 年11月25日警詢筆錄(偵5242卷17-20 頁、第112-114 頁)。 ②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表、跨行提款/ 查詢交易明細表(偵5242卷第127-128 頁、第131-131頁背面、第132 頁背面) ③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5242卷第114 頁背面至第115 頁)。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非上訴範圍 103 年11月25日下午7 時29分許。 玉山商業銀行臺南分行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 萬9,058元。 16 陳彥伶 103年11月25日下午6 時20分。 詐欺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扣款,致陳彥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25日下午7 時17分許。 玉山商業銀行臺南分行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2 萬9,989元。 甲○○(參照附表二編號9) ①陳彥伶103 年11月25日警詢筆錄(偵5242卷第21-23頁)。 ②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表、跨行提款/ 查詢交易明細表(偵5242卷第127-128 頁、第131-131頁背面、第132頁背面)。 ③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5242卷第82頁)。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非上訴範圍 17 蕭凱元 103年11月25日下午6 時40分。 詐欺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扣款,致蕭凱元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25日下午6 時59分許。 玉山商業銀行臺南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萬9,987元。 甲○○(參照附表二編號9) ①蕭凱元103 年11月25日警詢筆錄(偵5242卷第24-26頁)。 ②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表、跨行提款/ 查詢交易明細表(偵5242卷第127-128 頁、第131-131頁背面、第132 頁背面)。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非上訴範圍 18 盛竹韻 103年11月25日下午7 時許。 詐欺集團佯裝網路賣家,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扣款,致盛竹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25日下午7 時54分許。 彰化商業銀行七賢分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7元。 甲○○(參照附表二編號6) ①盛竹韻103 年11月25日警詢筆錄(偵5242卷第27-29 頁)。 ②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提款/ 查詢交易明細表(偵5242卷第 123-124 頁、第136-136 頁背面、第137 頁背面)。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非上訴範圍 19 李哲源 103年11月25日下午7 時2分。 詐欺集團佯裝五福旅行社業者,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扣款,致李哲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25日下午7 時59分許。 彰化商業銀行七賢分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萬9,987元。 甲○○(參照附表二編號6) ①李哲源103 年11月25日警詢筆錄(偵5242卷第30-32頁)。 ②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提款/ 查詢交易明細表(偵5242卷第 123-124 頁、第136-136 頁背面、第137頁背面)。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非上訴範圍 20 黃朝祺 103年11月25日下午7 時22分。 詐欺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扣款,致黃朝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25日下午8 時7分許。 彰化商業銀行七賢分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萬9,963元。 甲○○(參照附表二編號6) ①黃朝祺103 年11月25日警詢筆錄(偵5242卷第33-34頁、同第117-117頁背面)。 ②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提款/ 查詢交易明細表(偵5242卷第123-124 頁、第136-136頁背面、第137 頁背面)。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242卷第116 頁、第118 頁背面至第120 頁)。 ④黃朝祺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5242卷第118 頁)。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非上訴範圍 21 王玉妮 103年11月25日下午7 時10分。 詐欺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扣款,致王玉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25日下午8時9分許。 中華郵政高雄武廟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萬9,989元。 甲○○(參照附表二編號4) ①王玉妮103 年11月26日警詢筆錄(偵5242卷第35-38頁)。 ②高雄武廟郵局0000000000 0000 號帳戶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表、跨行提款/ 查詢交易明細表(偵5242卷第122 頁、第134 頁背面)。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壹日。 非上訴範圍 22 廖佳敏 103 年11月25日。 詐欺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扣款,致廖佳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25日下午8 時39分許。 中華郵政高雄武廟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萬9,987元。 甲○○(參照附表二編號4) ①廖佳敏103 年11月26日警詢筆錄(偵5242卷第39-41頁)。 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8 月24日儲字第1090213531號函及交易明細(原審易緝卷二第149 、153 頁)。 ③甲○○指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偵5242卷第68頁)。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非上訴範圍 23 康惠晴 103年11月25日下午5時30分。 詐欺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郵局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扣款,致康惠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25日下午8 時42分許。 中華郵政高雄武廟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9元。 甲○○(參照附表二編號4) ①康惠晴103 年11月26日警詢筆錄(偵5242卷第42-47頁)。 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8 月24日儲字第1090213531號函及交易明細(原審易緝卷二第149 、155 頁)。 ③甲○○指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偵5242卷第70-71 頁、同第95頁)。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非上訴範圍 24 乙○○ 103年11月19日下午5時32分 詐欺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分期付款,致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19日下午6 時28 中和南勢角郵局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 萬2,049元 郵局圈存 ①乙○○103 年11月19日警詢筆錄(偵26372卷一第29-31 頁)。 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4 月7 日儲字第1040051611號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偵26372 卷四第156 頁) ③中和南勢角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26372卷四第159 頁)。 ④本院110 年3 月5 日桃院祥刑容109 易緝18字第1100006425號函及回函資料(本院易緝卷二第229-231 頁)。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範圍 附表二:被告甲○○提款之情形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帳戶 提領人 提領金額(新台幣) 證據欄 1 103 年11月19日下午5 時14分至17分止。 桃園市○○區○○村○○○路00號。 中華郵政中和南勢角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 2萬元 ①甲○○103 年12月14日警詢筆錄(偵26372 卷一第9-11頁)。 ②甲○○103 年12月14日偵訊筆錄(偵26372 卷一第102 -104頁)。 ③甲○○103 年12月29日偵訊筆錄(偵26372 卷一第125 -131頁)。 ④甲○○109 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易緝卷二第129 頁)。 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4 月7 日儲字第10400516 11 號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偵26372卷四第156 頁)。 ⑥中華郵政中和南勢角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372 卷四第159 頁)。 ⑦車手提領之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6372 卷三第22頁)。 5,000 元 5,000 元 103 年11月19日下午5 時48分至50分止。 桃園市○○區○○村○○○路00號。 中華郵政中和南勢角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 3,000 元 3,000 元 2 萬元 8,000元 2 103 年11月22日下午5時3分至6 分止。 桃園市○○區○○村○○○路00號。 中華郵政臺南開元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 2萬元 ①甲○○103 年12月14日警詢筆錄(103 偵26372 卷一第9-11頁、同第113-115頁)。 ②甲○○103 年12月14日偵訊筆錄(偵26372 卷一第102 -104頁)。 ③甲○○103 年12月29日偵訊筆錄(偵26372 卷一第125 -131頁)。 ④甲○○109 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易緝卷二第130 頁)。 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4 月7 日儲字第10400516 11 號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偵26372卷四第156 頁)。 ⑥中華郵政中和南勢角郵局00 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372 卷四第158 頁)。 ⑦車手提領之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6372 卷三第25頁)。 5,000元 5,000元 103 年11月22日下午5 時18分至20分止。 桃園市○○區○○村○○○路00號。 中華郵政臺南開元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 2萬元 1萬元 3 103 年11月22日下午7 時44分至50分許止 桃園市○○區○○村○○○路00號 中華郵政彰化光復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 2 萬元 ①甲○○103 年12月14日警詢筆錄(103 偵26372 卷一第9-11頁、同第113-115頁)。 ②甲○○103 年12月14日偵訊筆錄(偵26372 卷一第102 -104頁)。 ③甲○○103 年12月29日偵訊筆錄(偵26372 卷一第125 -131頁)。 ④甲○○109 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易緝二第130 -131頁)。 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4 月7 日儲字第10400516 11 號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偵26372卷四第156 頁)。 ⑥中華郵政中和南勢角郵局00 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372 卷四第157 頁)。 ⑦車手提領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6372 卷三第27頁)。 2 萬元 1 萬元 1 萬元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2,000元 4 103 年11月25日下午8 時41分至48分止。 新竹縣○○鄉○○路○段00號。 中華郵政高雄武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 2 萬元 ①甲○○104 年1 月27日警詢筆錄(偵5242卷第51-52 頁)。 ②甲○○109 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易緝二第132 頁)。 ③甲○○指認車手提領之監視器影像畫面(偵26372卷四第98頁)。 ④高雄武廟郵局00000000000000 號帳戶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表、跨行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表(偵5242卷第121 頁、第134 頁)。 3,000 元 2,000 元 1 萬5,000元 1 萬9,000元 900 元 5 103 年11月19日下午5 時59分至下午6 時止。 桃園市○○區○○村○○○路00號。 彰化商業銀行吉成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 2 萬元 ①甲○○103 年12月14日警詢筆錄(103 偵26372 卷一第9-11頁、第113-115頁)。 ②甲○○103 年12月14日偵訊筆錄(偵26372 卷一第102-131頁)。 ③甲○○109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易緝二第12 9頁)。 ④車手提領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6372 卷三第20頁)。 ⑤彰化商業銀行吉成分行110 年3 月9 日彰吉成字第110000021 號函及交易明細(原審易緝卷二第255 -25 6 頁。 2,000 元 5,000 元 2,000 元 103 年11月19日下午6 時7分至下午7 時30分。 桃園市○○區○○○路00號。 彰化商業銀行吉成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 2萬元。 1萬元。 1 萬元。 1 萬3,000元。 1,000元 2萬元。 2萬元。 5,000元。 6 103 年11月25日下午7 時59分許至下午8時10分止。 新竹縣○○鄉○○路00號。 彰化商業銀行七賢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 2 萬元 ①甲○○104 年1 月27日警詢筆錄(偵5242卷第50-51 頁)。 ②甲○○104 年2 月10日警詢筆錄(偵26372 卷三第11頁面)。 ③甲○○指認車手提領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5242卷第64頁)。 ④車手提領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5242卷第88頁)。 ⑤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提款/ 查詢交易明細表(104 偵5242卷第123 頁背面、第136 頁背面、同第137 頁背面)。 2 萬元 2 萬元 2 萬元 1 萬元 2 萬元 7 103 年11月21日下午7 時33分許至35分止。 桃園市○○區○○路000○000 號。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斗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 2萬元 ①甲○○104 年1 月27日警詢筆錄(偵5242卷第49頁)。 ②甲○○指認之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暨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自動櫃員機提領明細(偵5242卷第57、81頁)。 ③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表、跨行提款/ 查詢交易明細表(偵5242卷第125-126 頁背面、第130 -130頁背面、同第132 頁)。 5,000元 2,000元 2,000元 1,000元 8 103 年11月22日下午5 時38分許至39分許。 桃園市○○區○○村○○○路00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彰化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 2 萬元 ①甲○○103 年12月14日警詢筆錄(103 偵26372 卷一第9-11頁、同第113-115頁)。 ②甲○○103 年12月14日偵訊筆錄(偵26372 卷一第102 -104頁)。 ③甲○○103 年12月29日偵訊筆錄(偵26372 卷一第125 -131頁)。 ④甲○○109 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易緝卷二第130 頁)。 ⑤詐欺集團車手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及通信紀錄列表(偵26372 卷三第32-33 頁)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4 月2 日中信銀字第10422483903720號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偵26372 卷四第153-154 頁) 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彰化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372 卷四第155 頁)。 7,000元 9 103 年11月25日下午7時3分至5分許。 新竹縣○○鄉○○路00號。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 甲○○ 2 萬元 ①甲○○104 年1 月27日警詢筆錄(偵5242卷第49-50 頁)。 ②甲○○104 年2 月10日警詢筆錄(偵26372 卷三第11頁)。 ③甲○○指認之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暨玉山銀行0000 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偵5242卷第60-61 頁、第84-85 頁)。 ④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表、跨行提款/ 查詢交易明細表(偵5242卷第127-128 頁、第131-131 頁背面)。 1 萬元 2 萬元 1 萬元 103 年11月25日下午7 時20分許。 新竹縣○○鄉○○路0段000 號。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 甲○○ 2 萬元 103 年11月25日下午7 時22分許至23分許。 新竹縣○○鄉○○路0 段00號。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 甲○○ 1 萬元 2 萬元 9,000元 103 年11月25日下午7 時32分許。 新竹縣○○鄉○○路0段000 號。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 甲○○ 2 萬元 10 103 年12月13日下午3 時9分至14分許。 桃園市○○區○○村○○○路00號。 第一商業銀行鹿港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 甲○○ 2 萬元 ①甲○○103 年12月14日警詢筆錄(26372 卷一第9-11 頁、第113-115 頁)。 ②甲○○103 年12月14日偵訊筆錄(偵26372 卷一第102-104頁)。 ③甲○○103 年12月29日偵訊筆錄(偵26372 卷一第125-131頁)。 ④甲○○109 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易緝卷二第131 頁)。 ⑤第一商業銀行鹿港分行104 年4 月13日一鹿港字第0007 7號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偵5242卷第153-154 頁)。 ⑥第一商業銀行鹿港分行0000 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5242卷第155 頁)。 ⑦詐欺集團車手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6372 卷三第41頁)。 1 萬7,000元 2 萬元 1 萬元 400 元 11 103 年12月13日下午6 時35分許。 桃園市○○區○○村○○○路00號。 臺灣銀行鹿港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 2 萬元 ①甲○○103 年12月14日警詢筆錄(偵26372 卷一第9-11頁、第113-115 頁)。 ②甲○○104 年1 月13日警詢筆錄(偵26372 卷二第14 -15頁)。 ③甲○○103 年12月14日偵訊筆錄(偵26372 卷一第102 -104頁)。 ④甲○○103 年12月29日偵訊筆錄(偵26372 卷一第125 -131頁)。 ⑤甲○○109 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易緝卷二第131 頁)。 ⑤詐欺集團車手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及通信紀錄列表(偵26372 卷三第34頁)。 ⑥臺灣銀行鹿港分行104 年4 月2 日鹿港營字第10400010 341號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偵26372卷四第150-151頁)。 ⑦臺灣銀行鹿港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偵26372 卷四第152頁)。 1 萬元 附表三:被告甲○○未領款之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遭詐騙時間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 匯入金額(新臺幣) 證據欄 備註欄 1 乙○○ 103年11月19日下午5時32分 詐欺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分期付款,致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原審此處漏載)。 103年11月19日下午6時28分許 中和南勢角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2,049元 ①乙○○103年11月19日警詢筆錄(偵26372卷一第29-31頁)。 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年4月7日儲字第1040051611號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偵26372卷四第156頁) ③中和南勢角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26372卷四第159頁)。 ④原審110年3月5日桃院祥刑容109易緝18字第1100006425號函及回函資料(原審易緝卷二第233-235頁)。 原審判處無罪,本院撤銷改判有罪,詳附表一編號24所示。 2 洪婕綸 103年11月17日下午8時45分 詐騙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分期付款,致洪婕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年11月17日下午9時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989元 ①洪婕綸103年11月19日警詢筆錄(偵26372卷一第37-39頁) 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隆分行104年4月21日北路銀興隆字第1040000010號函及所附帳戶基本資料(偵5242卷第147-148頁)。 ③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偵5242卷第149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汐止分行104年4月16日合金汐字第1040001153號函及所附帳戶基本資料(偵5242卷第150-151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偵5242卷第152頁)。 ⑥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4年4月17日玉山個(存)字第1040401044號函及所附帳戶基本資料(偵5242卷第156-157頁)。 ⑦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5242卷第158頁)。 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年4月7日儲字第1040051611號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偵26372卷四第156頁)。 ⑨中和南勢角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26372卷四第159頁)。 ⑩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372卷一第36頁)。 原審: 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非上訴範圍) 103年11月18日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1,023元 103年11月18日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9元 3 李秋勳 103年11月19日晚間6時21分。 佯裝網路賣家,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分期付款,致李秋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年11月19日下午7時36分許。 彰化商業銀行北屯分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6,138元。 ①李秋勳103年11月19日警詢筆錄(偵26372卷一第52-55頁)。 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8月2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25304號函及歷史交易明細(原審易緝卷二第139-141頁)。 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儲字第1090213531號函及交易明細(原審易緝卷二第149-151頁) ④彰化商業銀行吉成分行110年3月9日彰吉成字第110000021號函及交易明細(原審易緝卷二第253、256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372卷一第51頁)。 原審: 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 (非上訴範圍) 附表四:扣案物
編號 犯罪所用物品名稱 備註 1 新臺幣22萬9,000元。 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偵26372卷四第144頁)。 ⒉被告甲○○坦承左揭物品係伊所領得一情(原審易緝卷二第350頁)。 2 行動電話2支(1支序號不詳、1支序號為000000000000000)、SIM卡7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張為號碼不詳)、第一銀行提款卡1張(帳號:00000000000號)。 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偵26372卷四第145頁)。 ⒉被告甲○○坦承左揭行動電話係作為本案聯繫所用;提款卡係車手集團上手交給伊等情(原審易緝卷二第350 頁)。 3 提款卡6張(元大銀行1張、臺灣銀行2張、郵局1張、國泰世華銀行1張、渣打銀行1張)。 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偵26372卷四第145頁)。 ⒉並無證據顯示左揭提款卡係被告甲○○供本案犯罪所用。 4 黑色皮帽、黑色外套、黑色背包、SIM卡1張(0000000000號)。 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偵26372卷三第18頁)。 ⒉被告甲○○坦承左揭物品係其領款時所用;SIM 卡係犯罪所用等情(原審易緝卷二第333 頁)。 5 黑色名片夾、手機1支(內含0000000000號SIM卡)、林聖竣身分證。 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偵26372卷三第18頁)。 ⒉並無證據顯示左揭物品被告甲○○供本案犯罪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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