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上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游月碧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柳家承
羅心怡
梁宇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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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韋竹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10年度附
民字第7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所載(如附件)。二、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上訴人方面:
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被上訴人柳家承 、羅心怡、梁宇恩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共同侵權 行為。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諭知無罪 ,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 在案,則依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 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 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 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陳俞伶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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