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32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勝研
選任辯護人 陳錫川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
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及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之記載,應更正為「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⑴其中新臺幣參萬元及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 239條準 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 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誤載「扣案如附表二編 號1及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部分,應係記載「扣案如附表二 編號1⑴其中新臺幣參萬元及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惟 此誤載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連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