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28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威綸
選任辯護人 王啟任律師
劉彥麟律師
徐家媛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睿哲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所宣示
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壹、一第14至16行關於「惟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980號案件既已於110年12月14日判決並經確定,有原審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79號刑事判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980號刑事判決影本各1份」之記載,應更正為「惟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020號案件既已於110年12月14日判決並經確定,有原審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44號刑事判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020號刑事判決影本各1份」。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 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壹、一第14至16行關於「惟 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980號案件既已於110年12月14日判決 並經確定,有原審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79號刑事判決、本院 110年度上訴字第1980號刑事判決影本各1份」之記載,顯係 「惟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020號案件既已於110年12月14日 判決並經確定,有原審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44號刑事判決 、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020號刑事判決影本各1份」之誤載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更正裁定如主文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吳炳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舒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