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9年度,2103號
TPHM,109,上易,2103,20220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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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210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張覺引


選任辯護人 林永瀚律師
蕭佳琦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103號),聲請
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黑色三宅一生廠牌背包壹只,准予發還張覺引。 理 由
一、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 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 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 、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扣押物 無留存必要,指非得沒收且無留作證據必要之物,始得依前 開規定發還。至已扣押之物是否有繼續扣押之必要或應予發 還,事實審法院得本於職權依審判之需要及訴訟之程度,妥 適裁量(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意旨參照)。二、查被告張覺引因詐欺案件,於本院民國110年5月12日準備程 序時,提出其所持有之三宅一生黑色背包一只,而經本院扣 押在案,有該次準備程序筆錄及本院109年度保字第2567號 贓證物復片(見本院卷第142至143頁、第169頁)附卷可稽 。上開背包經本院函詢銷售商君梵有限公司後,復稱該黑色 背包之完整品號為BB66-AG801F15、規格名稱為【黑色壓紋 登山包】(見本院卷第181頁),與告訴人涂乃中所稱遭被 告取走之背包品號為BB69-AG001F12【灰色壓紋登山包】、 或BB77-AG001F16【霧黑色壓紋登山包】(見原審卷第209頁 君梵有限公司所函送之告訴人交易資料),顯有不同,應非 告訴人所有之後背包,即非被告因犯本案之犯罪所得,與本 案復不具關連性,乃未經本院於判決中諭知沒收,有本院判 決書在卷可憑。現本案既經本院判決確定,上開扣案背包自 已無繼續扣押而留存之必要,聲請人聲請發還(見本院卷第 393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317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莫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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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君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