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行執字,111年度,2號
ULDA,111,行執,2,2022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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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行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

代 表 人 劉協慶指揮官陸軍中將

訴訟代理人 盧俊良
程詒文
林季萱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謝奇昇
黎氏秋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 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政訴 訟法第306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6 條及第28條之2之規定,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執行名義及相 關證明文件,且應繳納執行費用,此為法定應具備之要件, 若有欠缺而未能補正,其聲請即屬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亦未提出 執行名義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9日裁定, 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業於同 年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能 依本院指示就本件強制執行聲請事件應具備之合法要件為補 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為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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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