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7號
原 告 台利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端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宜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資源使用費事
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7,6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105,1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1,104,63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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