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81號
ULDV,111,訴,81,2022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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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1號
原 告 周志強
訴訟代理人 林再輝律師
被 告 江麗雪
訴訟代理人 林思恭
被 告 鄭海重
鄭紹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七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應準時到庭,並提出分割方案,或查報系爭共有土地之市價及願補償之價格,或查報鑑價單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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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