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1號
原 告 周志強
訴訟代理人 林再輝律師
被 告 江麗雪
訴訟代理人 林思恭
被 告 鄭海重
鄭紹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七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應準時到庭,並提出分割方案,或查報系爭共有土地之市價及願補償之價格,或查報鑑價單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