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3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月秀、王寵銘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609,2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39元,
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25,8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姵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