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6號
原 告 賴正穎
黃世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謝耿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讓售國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所為駁回原告之訴之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226元,該裁定於111年5月4日 送達原告,嗣因原告逾期未補正,本院於111年5月23日查詢 原告尚未繳費,乃於同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惟查,本院於111年5月30日又查得原告已於111年5月20日在 超商繳納裁判費14,226元,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而原告 既已於本院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前即已補繳裁判費,本院原裁 定即有違誤,原裁定自應予廢棄。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