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6號
原 告 賴正穎
黃世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謝耿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讓售國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尚不 足14,226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 補正,上開裁定已於111年5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