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6號
原 告 賴正穎
原 告 黃世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謝耿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讓售國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4,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730,4
60(計算式:3,089,460-1,359,000=1,730,460),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8,226元,原告僅繳納4,000元,尚不足14,226元,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