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 告 王牌光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淑鎮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