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調裁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詹玓霖
相 對 人 詹詩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確認聲請人詹玓霖(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相對人詹詩筠(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相處不愉快,造成聲請人生活上之困 擾,之後,聲請人得知訴外人周雁軫才是聲請人之生母,遂 與周雁軫於民國111年3月7日一同前往接受親子血緣鑑定, 依鑑定結果,可確認聲請人確實非相對人所親生,故請求確 認兩造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等語。
二、相對人則對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及親子鑑定報告均無意見,並 請求法院依兩造合意為裁定等語。
三、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 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 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 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 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 ,應予准許,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上開裁定確定者,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本件聲請人請求確認其與相對人間之親子關係 不存在,屬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惟兩造於111年4月28日 調解期日依前揭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之規定,合意聲請 法院裁定,本院自應依前揭規定為裁定。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其非相對人所生,然聲請人之戶籍登記上 記載相對人為其母親,則兩造間有無親子關係存在,攸關兩 造間有無基於直系血親關係所生之扶養、繼承等私法上權利 ,此等法律關係有無之不安狀態得以確認判決除去,是聲請 人提起本件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應認其有即受確認判 決之法律上利益。又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 本、博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子生物實驗室DNA基因圖 譜型別分析報告等件為證。而依上開分析報告檢附之DNA親 緣關係諮詢報告單,鑑定結果為:「綜合研判:送檢註明為 周雁軫與詹玓霖之檢體,其相對應之各DNA型別均無不符,
故不排除一親等直系親緣關係之機率為99.00000000%。CPI 值=00000000.8 PP值=0.0000000000」等語,並審酌相對人 對此鑑定結果均不爭執,亦無任何反證可以證明兩造具有親 子血緣關係,可資否認上開親子鑑定報告之科學推論,則綜 合上開事證,堪認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確實未有親子關 係存在乙節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確認兩造之親子關係不 存在,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巧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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