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
原 告 黃鐘寶鳳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捌仟伍佰捌拾伍元
,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仟柒佰參拾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