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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62號
ULDV,111,司聲,62,2022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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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62號
異 議 人 台西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婉鳳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28日所為之111年度司聲字第
62號民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異議之 性質與抗告類似,故準用有關抗告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準用第442條之規定,司法事務官認異議不合法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 會民事類提案第37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經查,異議人對本院民國111年4月28日所為之111年度司聲 字第62號民事裁定提出異議,惟該裁定業於111年5月4日送 達異議人設於雲林縣○○鄉○○路00號之處所,另於同日送達異 議人法定代理人於雲林縣○○鎮○○里○○路000號之住所,分別 由異議人之受僱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居人收受,此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憑。是其異議期間應於111年5月16日24時屆滿, 然異議人遲至111年5月18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異議,已逾首 揭規定之法定期間,其異議難謂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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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西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