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鍾侑澄
鍾侑恒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鍾毅楷
兼
代 收 人 邱美玲
聲 請 人 鍾芷昀
鍾語芯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丁純如
兼
代 收 人 鍾敬賢
聲 請 人 鄭禹暄
鄭詠溱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鍾昕樺
兼
代 收 人 鄭筆遠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 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 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 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 法第1174條第1 項、第1138條、第1176條第1 項、第5 項分 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第一順序有親等較 近之繼承人或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 既非繼承人,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自屬不合。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春綢(女、民國00年0 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雲 林縣○○鄉○○○路0 號)於111 年2 月17日死亡,聲請人鍾侑 澄、鍾侑恒、鍾芷昀、鍾語芯係被繼承人之孫子女;鄭禹暄 、鄭詠溱係被繼承人之外孫女,自願拋棄繼承權,爰具狀聲 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11 年2 月17 日死亡,聲請人鍾侑澄、鍾 侑恒、鍾芷昀、鍾語芯係被繼承人之孫子女;鄭禹暄、鄭詠 溱係被繼承人之外孫女等情,有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除 戶謄本及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等件可稽。惟查被繼承人死亡時 ,其配偶吳建元、子女鍾毅楷、鍾昕樺、鍾敬賢、吳哲維尚 存,且鍾毅楷、鍾昕樺、鍾敬賢等業以本件聲請拋並經本院 准予備查,被繼承人現尚有其配偶吳建元及其子吳哲維未聲 請拋棄繼承,且亦查無喪失繼承權情事,有其個人戶籍資料 及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等件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本件 被繼承人既尚有配偶吳建元、其子吳哲維等人為其法定繼承 人,本件聲請人鍾侑澄、鍾侑恒、鍾芷昀、鍾語芯、鄭禹暄 、鄭詠溱之繼承順序尚在其後,即尚無繼承之權。是聲請人 鍾侑澄、鍾侑恒、鍾芷昀、鍾語芯、鄭禹暄、鄭詠溱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鄭景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