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20號
ULDV,111,司拍,20,2022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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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大埤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嘉玄
代 理 人 邱麗玲
相 對 人 黃金(即林哲聰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 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 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度台抗 字第43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林哲聰於民國105年3月18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 幣(下同)6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 3月15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 記在案。嗣第三人林哲聰於105年3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500, 000元,並約定以每個月為1期,本金按期平均攤還,利息按 借款餘額計付。詎料第三人林哲聰於107年5月22日死亡,相 對人為其繼承人,依法應繼承其權義,然相對人自110年7月 21日自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 全部到期,其尚欠聲請人本金233,31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 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授 信約定書、放款借據、放款戶交易明細查詢表、繼承系統表 、除戶謄本、戶籍謄本、本院雲院宜家司馨決107司繼字第6 32號函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 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1年4月28日雲院宜非平決111年度司拍 字第20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張士勲(即林哲聰之繼承人) 、張瑋珊(即林哲聰之繼承人)、張瑋芩(即林哲聰之繼承人) 表示意見,該通知均已於111年4月29日送達相對人、第三人



,惟相對人、第三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7年9月3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 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 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表: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20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大埤鄉 磚仔窯 410 80.47 1分之1 重測前:豐田段388-4地號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20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號 屋層數 範圍 001 173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雲林縣○○鄉○○路00巷0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2層 一層61.54 二層74.07 騎樓12.53 電梯樓梯間6.2 154.34 1分之1 重測前:豐田段304建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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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