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290號
ULDV,111,司促,3290,2022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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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29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祐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76,869元 林祐業 自民國94年06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5% 002 623,131元 林祐業 自民國94年06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 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76,869元 林祐業 自民國94年07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623,131元 林祐業 自民國94年07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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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