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434號
ULDV,111,司促,2434,2022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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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434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古坑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景富


債 務 人 陳俊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①1,000,000元、②366
,672元、③153,000元,及自民國①110年12月20日、②110年11
月30日、③110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債權人多元加碼
訂價指標利率(目前為年息0.81%)及按放款利率加碼要點
加碼年息①1.5%、②1.55%、③1.65%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合
計為年息①2.31%、②2.36%、③2.46%),與自①110年12月21日
、②110年12月1日、③110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
率加付遲延利息,暨自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
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33,340元,及自110年12月9日起至1
11年1月8日止,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辦理以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
加碼年率標準(即年息1.29%)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暨自1
11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
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下稱該行)基準利率加一成計付
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該行基準利率加一成計付違約金;逾
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該行基準利率加二成計
付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改按該行基準利率加二成計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83,335元,及自111年7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
基準利率加二成計付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
準利率加二成計付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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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