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5號
原 告 劉穎蓉
居臺中市○○區○○○道○段00號000 室
被 告 雲林縣立雲林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薛錦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有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訴之聲明及訴訟標 的,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具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所定各款事項,並依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未依限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此 裁定已於111年4月27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 原告雖於111年5月3日具狀陳報,但該補正狀之內容係記載 :「訴訟標的金額約7億2千萬4百2拾萬元」,當事人欄列劉 穎蓉為聲請人,雲林縣立雲林國中為相對人,內容卻為:「 本人要求雲林縣教育局、雲林國中、總統府、教育部國教署 賠償...一、訴訟標的或請求權基礎:要求國家賠償我及家 人各1億2千萬元台幣,包括本人、父母、兩位兄長及1位弟 媳...校長們尤其劉慶陽及薛錦章校長各賠我150萬元,劉慶 陽應再賠償借調期間第8節及寒暑假輔導費估約120萬元整, 教評會拒絕我復職應每位賠償我120萬台幣整,本人希望可 以提早退休,另外免費住3處社會住宅加管理費...。三、送 達他造人數:應發文至雲林縣教育局、雲林國中、教育部國 民及學前教育署負責國中部、總統府。故本人求償金額約7 億2千萬420萬元家中成員增加而類推(再加上雲林國中教評 會本人求償金額)...。因本人目前租屋於台中,可否將本
案移至台中地方法院審理...。」等語,觀其書狀,當事人 欄所列原告(聲請人)與被告(相對人)之人與書狀內容迥 不相合,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均未具體明確,且該補正狀原 告並未提出任何繕本或影本,難認補正已合於法律之規定, 故原告逾期迄未依法補正完全,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 駁回,又原告之訴尚未合法繫屬,故其移轉管轄之聲請尚無 從審究,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