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吳文城
代 理 人 林幸彬
相 對 人 林祝梅(LIM CUK MOI)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為失蹤人公示催告,裁定
如下:主文准對失蹤人林祝梅(LIM CUK MOI)(女、民國73年3月14日、統一(居留)證號:PD00000000號、外國護照號碼:MM000000號、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000號之15,於94年6月7日失蹤)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前項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伊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