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更一字,110年度,1號
ULDV,110,重訴更一,1,202205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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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如附表所載等370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法扶律師,下同)
吳聰億律師
邱皇錡律師
施裕琛律師
柳柏帆律師
洪千雅律師
康志遠律師
蔡金保律師
嚴天琮律師
陳威延律師
王捷歆律師
邱榮英律師
原 告 蘇佩琪(即蘇火標之承受訴訟人)

陳坤棋(即陳嘉濚之承受訴訟人)

陳淑玲(即陳嘉濚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陳偉澤(即陳嘉濚之承受訴訟人)

陳孟威(即陳嘉濚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萬有紙廠股份有
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被 告 黃鴻隆會計師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陳丁章律師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永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對於民國108年9月30
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南分院民國110年2月19日108年度重上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更審,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喪 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 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 停止。上開條文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當事 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 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 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第170條、第173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
㈠、林生根於民國108年12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黃瑞汝、林子 珊、林莉柔、林聖豐(下稱黃瑞汝等4人),有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可憑(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108年度重上字 第101號卷(下稱高院卷)三第133至137頁、第143至145頁 ),經黃瑞汝等4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高院卷三第127至 131頁),並送達於對造,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陳天泉於109年1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蘇碧月、陳彥宏、 陳薇惠、陳美合(下稱陳蘇碧月等4人),有戶籍謄本、繼 承系統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可憑(見高 院卷三第111至125、139至141頁),經陳蘇碧月等4人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見高院卷三第127至131頁),並送達於對造 ,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王永順於109年3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王郭錦雀、王姿雁( 下稱王郭錦雀等2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 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可憑(見高院卷三第325至332 頁),經王郭錦雀等2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高院卷三第3 21至324頁),並送達於對造,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㈣、余茂己於109年4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余王春桂、余美娟



、余美蓮、余明進、余啓榮(下稱余王春桂等5人),有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可憑(見高院卷三第477至485頁),經余王春桂等5人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見高院卷三第473至476頁),並送達於對造 ,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㈤、鄭俊雄於109年5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蘇麗蘭、鄭啓吟、 鄭婉婷、鄭婉如(下稱蘇麗蘭等4人),有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可憑(見高院 卷三第405至411頁),經蘇麗蘭等4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見高院卷三第401至404頁),並送達於對造,經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㈥、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金聯資產公 司,亦為第三人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之法定 代理人原為郭文進,嗣變更為施俊吉,有公司變更登記表、 董事會議事錄等可稽(見高院卷三第437至447頁),經施俊 吉聲明承受訴訟(見高院卷三第435至436頁),並送達於對 造,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㈦、蔡武煙即蔡宗瑋於109年8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蔡明勳,有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雲林地院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 產稅免稅證明書可憑(見高院卷四第57至65頁),經蔡明勳 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高院卷四第54至53頁),並送達於對 造,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㈧、林坡宏於110年2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游秀鳳、林炳辰、 林泉吉、林盈亨(下稱游秀鳳等4人),有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憑(見 本院更字卷一第285至293頁),經游秀鳳等4人具狀聲明承 受訴訟(見本院更字卷一第281至282頁),並送達於對造, 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㈨、蘇火標於110年4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沈暖、蘇偉正、蘇佩 琪,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查無被繼承人蘇火標之 繼承人拋棄繼承函、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可憑(見本院更 字卷一第341至347、第419頁),經沈暖、蘇偉正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見本院更字卷一第317至318頁),並送達於對造 ,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蘇火標之繼承人蘇佩琪未聲明 承受訴訟,經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為原告蘇火標之承受訴訟 人(見本院更字卷一第351至352頁)。
㈩、陳嘉濚於110年2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坤棋、陳淑玲、陳 偉澤、陳孟威(下稱陳坤棋等4人),有戶籍謄本、本院查 無被繼承人陳嘉濚之繼承人拋棄繼承函、家事事件公告查詢 結果可憑(見本院更字卷一第193至209頁、第417頁;卷三



第205至213頁),業經本院依職權裁定命陳坤棋等4人為原 告陳嘉濚之承受訴訟人(見本院更字卷一第351至352頁)。、王科文於110年12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王子云、王聖鑫、 汪景蘭(下稱汪景蘭等3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可憑(見本院更字卷三第59至66頁、 第291至298頁),經汪景蘭等3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 院更字卷三第55至56頁),並送達於對造,經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二、原告陳坤棋、陳淑玲、陳偉澤、陳孟威、蘇佩琪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 列事由,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鈞院107年度司執字第9404號拍賣抵押物強 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就破產人萬有紙廠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萬有公司)之財產進行拍賣,於107年10月1 7日拍定,於108年6月17日製作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 ,並定於同年7月19日實行分配。本件原告等對萬有公司有 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工資、退休金、資遣費等勞動債權(下 稱系爭勞動債權),依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勞動基準法( 下稱修正後勞基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系爭勞動債權有與 抵押權等別除權之同一受償順位,自97年11月5日至同年月3 0日之工資,屬破產法第96條第2款所定之破產財團債務,應 優先受償,原告已於107年10月12日聲明參與分配,嗣後亦 提出雲林縣○○鎮○○○○○000○○○○○○000號調解書以為執行之名 義。系爭分配表未將系爭勞動債權列入優先債權分配,致原 告可分配之受償金額因此減損,是爰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規 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確認原告如起訴狀附表所示 之債權為與第一順位抵押權併列之優先債權。㈡系爭分配表 【表1】分配次序6及【表2】分配次序4分配予被告台灣金聯 公司之分配金額,應更正為將原告第一項之債權金額,與第 一順位抵押權併列為同次序優先債權,按債權比例重新分配 。
二、被告答辯略以: 
㈠、本件原告非系爭執行事件合法參與分配之債權人,且系爭分 配表亦未將原告對萬有公司之系爭勞動債權列入分配,是原 告就系爭分配表無分配額可言。原告既非系爭執行事件之債 權人,亦非債務人,則系爭分配表之分配內容即與原告無涉 ,原告自非適格之當事人,且原告於系爭執行事件之參與分 配,業經法院裁定駁回在案,依最高法院77年度臺上字第31 2號判決意旨,原告請求更正系爭分配表,應無權利保護之



必要。
㈡、本件破產管理人已將原告及其被繼承人之薪資、資遣費債權 列入破產債權,自應依破產程序行使債權,不得以訴訟方式 提起本件訴訟(最高法院91年度臺抗字第457號裁定意旨參照 )。
㈢、依民法第37條、第40條、破產法第91條、第96條第2款、第98 條前段規定及最高法院62年度第2次民庭庭推總會決議㈠,破 產人宣告破產時,應負擔之員工薪資、退休金或資遣費等, 係破產宣告前或因宣告破產而產生,係屬破產債權,屬破產 債權部分(即97年11月5日宣告破產前成立者),依破產法 第99條規定,應只可依破產程序行使其債權以受清償,原告 主張系爭勞動債權有優先受償權而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此 部分請求參與分配即屬無據。
㈣、原告主張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82號解釋之法律見解,本件應 適用修正後勞基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惟系爭勞動債權於97 年11月5日萬有公司裁定破產時,原告與萬有公司已終止僱 用關係,自應適用97年11月5日萬有公司裁定破產時之勞基 法,始符信賴保護原則。蓋本件債權銀行係為解決萬有公司 廠房內所堆放之事業廢棄物,才出資取得不良債權而接手解 決問題,本件並無退休金跨越新舊法而於新法實施才完全實 現需適用新法之問題。又本件僱傭關係於破產時已終止,與 釋字第782號解釋文所述給付具繼續性之退撫金不同,自不 得溯及既往。
㈤、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4,已就修正後可溯及既往部分有所 規定,修正後勞基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不在內,且參諸103年 12月29日立法院第8屆第6期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可知,修 正後勞基法第28條第1項係針對未來之放款行為始有適用, 益可證明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4係故意排除勞基法第28 條第1項之規定,以避免先前銀行未將勞工債權列入與抵押 權、擔保物權同一順位之風險,故未規定勞基法第28條第1 項有溯及既往效力。本件原告主張應列入分配之系爭勞動債 權,係最遲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即97年12月5日前所發生, 於修正後勞基法第28條第1項生效(即104年9月4日)之前, 自無上開修正後該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10年度臺抗字第49 0號、第491號裁定意旨參照)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第三人萬有公司於97年11月5日經本院以97年度破字第4號宣 告破產,迄今尚未終結,原告或原告之被繼承人係萬有公司 之員工,對破產人萬有公司之薪資、資遣費、退休金等有如



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勞動債權存在(即系爭勞動債權),系爭 勞動債權均發生在97年4月之前。
㈡、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9404號強制執行事件,就萬有公司之財 產進行拍賣,於107年10月17日拍定,於108年6月17日製作 分配表,並定於同年7月19日實行分配,原告於同年7月16日 具狀聲明異議,因被告為反對陳述,原告乃於108年7月25日 提起本件訴訟。
㈢、依雲林縣○○鎮○○○○○000○○○○○0000號調解書(下稱北港調解書 )記載之原告等與萬有公司間勞動債權,於105年12月28日 成立調解,萬有公司應給付原告等207,324,762元。㈣、原告曾於107年10月12日聲明參與分配,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司 法事務官於108年1月16日以107年度司執字第9404號裁定駁 回原告等人參與分配之聲明,原告等人聲明異議,經本院於 108年9月27日以108年度執事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駁回原告 等人異議,原告等人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下稱臺南高分院)於109年3月24日以108年重抗字第51號民 事裁定駁回抗告,原告等提起再抗告,復經最高法院於109 年12月31日以109年度臺抗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駁回再抗告 確定。
四、兩造爭執事項:
㈠、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當事人是否適格?㈡、修正後勞基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是否適用於修法前業經破產 裁定,但破產程序尚未終結之債權人即原告?
㈢、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規定,請求如原告訴之聲明所述, 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當事人是否適格? ⒈按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 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 ,聲明異議。前項書狀,應記載異議人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 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又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 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 分配表異議之訴。但異議人已依同一事由就有爭執之債權先 行提起其他訴訟者,毋庸再行起訴,執行法院應依該確定判 決實行分配。聲明異議人未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 為前2項起訴之證明者,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經證明者 ,該債權應受分配之金額,應行提存。前項期間,於第40條 之1有反對陳述之情形,自聲明異議人受通知之日起算。強 制執行法第39條、第4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分配 表異議之訴,僅對分配表金額之計算及分配之次序,有不同



意之債權人始得提起,此觀強制執行法第41條及第39條規定 自明。所謂債權人,係指已合法參與分配之債權人而言,如 未合法參與分配之債權人,即不得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最 高法院77年度臺上字第312號、89年度臺上字第445號判決參 照)。是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僅在解決債務人及已合法參 與分配之債權人等彼此間對應受分配金額之爭議,而不及於 未合法參與分配之債權人。
⒉查,原告曾於107年10月12日聲明參與分配,經本院民事執行 處司法事務官於108年1月16日以107年度司執字第9404號裁 定駁回原告等人參與分配之聲明,原告等人聲明異議,經本 院於108年9月27日以108年度執事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駁回 原告等人異議,原告等人提起抗告,經臺南高分院於109年3 月24日以108年重抗字第51號民事裁定駁回抗告,原告等提 起再抗告,復經最高法院於109年12月31日以109年度臺抗字 第1133號民事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等節,為兩造所不爭執, 並有該裁定附卷可稽,且系爭分配表亦未將原告等人之系爭 勞動債權列入分配,是原告等就系爭分配表無分配額可言, 依上開說明,原告等既非系爭分配表所列之債權人,則系爭 分配表之分配內容,即與原告等無涉。原告等既非本件分配 表異議之訴之當事人,其等請求更正系爭分配表,已有未合 。
⒊原告等固主張其等聲明參與分配時雖未提出執行名義,然嗣 後已補正北港調解書為執行名義,且已遵期聲明異議,對為 反對陳述之被告提起本件訴訟,其等當事人適格自無欠缺云 云。經查,原告等雖有於系爭執行事件中提出北港調解書為 執行名義,並主張依強制執行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參與分配 ,然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萬有公司所積欠自97年5月5日起至 97年11月4日該公司受破產宣告前之工資屬破產債權,應適 用破產法第99條之規定,須依破產程序行使,認原告等就該 部分工資債權聲明參與分配,於法未合;復以原告等於聲明 參與分配時所提出之破產債權審核名冊,並未就屬財團債務 即自97年11月5日宣告破產以後至97年12月5日第一次債權人 會議之工資部分債權予以特定,而於107年10月17日及同年1 1月1日2次函文通知原告等人釋明並特定屬於財團債務之工 資債權,因原告等人均未補正,認原告等未合法提出執行名 義之證明文件,原告等聲請參與分配於法不合,以裁定駁回 原告等參與分配之聲明等情,業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 宗查閱無訛,則本件顯非因原告等人未提出執行名義而駁回 其等參與分配之聲明,自不因其等有提出北港調解書為執行 名義,即得認其等已合法參與分配。是原告上開主張,難認



有據。
㈡、修正後勞基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是否適用於修法前業經破產 裁定,但破產程序尚未終結之債權人即原告?
 ⒈經查,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104年1月20日修正前第2 8條第1項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 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則本件原告等主張其等勞動債權,性質並非即屬抵押權 、質權或留置權等權利。嗣雖上開勞基法條文再經修正為「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 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 ,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 權:㈠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㈡雇主未 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㈢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 付之資遣費」。修正後勞基法第28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然 依同法第86條第2項亦明文規定:「本法104年1月20日修正 之條文,除第28條第1項自公布後8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 行」,已明確規定修正後勞基法第28條第1項之施行日期係 自公布後8個月始施行,亦即已由透過法律明文規定該條項 之施行日期,確無溯及既往適用之例外規定,縱使該規定如 原告主張係給予銀行有時間調整日後融資評估之用,亦不影 響修正後勞基法第28條第1項係自公布後8個月始施行之規定 。再者,增訂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4亦明文:「本法第2 8條第2項於104年2月6日修正生效前,雇主有清算或宣告破 產之情事,於修正生效後,尚未清算完結或破產終結者,勞 工對於該雇主所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得於同條第2項第2 款規定之數額內,依同條第5項規定申請墊償」,乃因修正 後勞基法第28條第1項無溯及既往之適用,故另作保障勞工 之相關配套措施,即由勞基法第28條第2項設墊償基金,資 為墊償雇主所積欠第1項工資之機制,兼顧勞工生存權之保 障,並無違反憲法第153條、第155條保護勞工之憲政意旨( 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1450號裁判參照),並非全無保 障勞工。至原告主張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4規定僅係針 對勞基法第28條第2、5項,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付退休金及 資遣費之範圍做釐清而已,並非明示其一,排除其他。然姑 不論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4規定是否僅係就墊償範圍釐 清,有關勞基法第28條規定修正前,雇主所積欠勞工之退休 金、資遣費,既明文規定有另外之處理方式,顯係就法條修 正前後所積欠之退休金、資遣費欲作不同之處理模式,益證 修正後勞基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確無溯及適用之效力。 ⒉復觀諸修正後勞基法第28條之立法理由為:「一、國際勞工



公約第一百七十三號,要求國家法律或規章賦予勞工債權應 高於國家及社會安全制度給付請求權之順位。另我國憲法除 揭櫫人民之生存權及工作權應予保障。茲以工資、退休金及 資遣費為勞工生活之所繫,現行本於勞動契約所生之工資債 權未滿六個月部分,雖定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惟實際受償 時卻因雇主資產除抵押物外,幾無所剩,勞工債權雖優先一 切債權,惟劣後於擔保物權所擔保之債權,亦難獲得清償, 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提高特定勞工債權之受償順序,例如: 以某事業單位就其土地設定抵押權貸款六百萬元,因經營不 善歇業,積欠勞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二百萬元,土地拍 賣後所得價金五百萬元扣繳土地增值稅四十萬元後,剩餘四 百六十萬元。按第一項各款所定債權與第一順位擔保之債權 有同一受償順序,經按比例分配後,勞工獲償一百一十五萬 元(四百六十萬乘以四分之一),其餘未受清償之八十五萬 元,仍有優先於其他普通債權受清償之權。…」。由此可見 ,除勞基法第28條第1項修正後始發生之工資債權外,仍揭 示勞工債權雖優先一切債權,惟劣後於擔保物權所擔保之債 權。而原告等聲明參與分配之系爭勞動債權,多為97年4月 以前之薪資暨衍生之不休假代金、加班費、退休金、資遣費 等,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北港調解書附卷可證。換言之, 系爭勞動債權均發生於000年修正後勞基法第28條第1項生效 之前,自無上開修正後勞基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依 前揭說明,原告等對萬有公司之系爭勞動債權,既非於修正 後勞基法第28條第1項於修正後始發生之債權,自仍劣後於 擔保物權所擔保之債權。
 ⒊按不溯及既往,為法律適用之原則,故除法律明定新法應溯 及適用,或該新法規定原即為法理,於施行前應為同一之解 釋外,於新法施行前發生之事實,自不適用新法或得依該規 定而為同一之解釋。修正後勞基法第28條第1項將勞工債權 優先權範圍增加雇主未給付之退休金、資遣費,且受償順序 與抵押權等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此部分債權應自新法施行後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受破產宣告之情事發生始適用新法之規 定。至非真正溯及,係指新法規範之法律關係跨越新、舊法 施行時期,當特定法條之所有構成要件事實於新法生效施行 後始完全實現時,無待法律另為明文規定,即應適用法條構 成要件與生活事實合致時有效之新法,根據新法定其法律效 果。而本件系爭勞動債權即萬有公司積欠勞工之債權及雇主 即萬有公司歇業、清算或受破產宣告之事實均發生於新法施 行前,並無跨越新法施行後,自無所謂構成要件事實於新法 施行時尚未結束之問題。至原告雖主張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



第782號解釋理由,略稱:系爭勞動債權迄今仍未受清償, 原告對萬有公司之債權法律關係事實仍繼續存在而未消滅, 本即應適用修正後勞基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等語。惟系爭勞 動債權均發生於勞基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修正前,為兩造所 不爭執,當時萬有公司積欠原告系爭勞動債權之事實即已確 定發生,要與是否受償無關,觀諸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82號 解釋之案例事實係有關退撫給與,而退撫給與可能因退休後 始發生之事由而喪失、停止、恢復、剝奪、減少,與系爭勞 動債權確定後即不會再變動之情有異,自無從比附援引。 ⒋原告主張系爭勞動債權屬破產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 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部分:
⑴按法人於宣告破產後,應即進行清算;且法人至清算終結止 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此觀民法第37條、第40條 之規定自明。又對於破產人之債權,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 為破產債權,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破產法第98條前段 定有明文。至破產管理人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前,經法院之 許可,得於清理之必要範圍內,繼續破產人之營業,破產法 第91條亦定有明文;是其因而所發生之債務,因係發生於破 產宣告之後,且為保存破產財團所必要,因此破產法第96條 第2款亦為相應之規定為「破產管理人為破產財團請求履行 雙務契約所生之債務,或因破產宣告後應履行雙務契約而生 之債務,為財團債務」。是以,破產人宣告破產時,應負擔 員工之系爭勞動債權,係破產宣告前產生,除前揭財團債務 外,自屬破產債權,應可認定,原告主張係屬破產財團債務 ,尚有誤會。
⑵又按破產宣告時已成立之雙務契約,在破產宣告前他方當事 人已照約履行者,破產人固負有為對待給付之義務,但此種 債務,性質上與成立於破產宣告前之一般債權無異,當僅得 依破產債權行使權利。如認為此種債務係屬破產法第96條第 2款下段所規定之財團債務,得優先於一般破產債權受償, 殊欠公允。故該條款下段所謂「財團債務」,應以破產宣告 後,他方當事人仍照約履行,因而增加破產財團之財產,而 應由破產管理人履行之對待給付而言(最高法院62年度第2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㈠參照)。原告等主張其等於萬有公 司破產宣告後之系爭勞動債權,認應與「財團債務」同視, 然依上開說明,萬有公司破產宣告後,除原告等仍照約履行 ,因而增加破產財團之財產,始得為財團債務,而系爭勞動 債權並非屬之,原告此部分主張,要屬無據。至原告另援引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572號判決要旨,係針對重整 公司所表示之意見;復另援引法務部95年4月19日法律字第0



950012859號函說明四部分,乃係針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 受主管機關勒令停業派員清理之行政處分所衍生之員工退休 金及資遣費爭議,即進入清理程序後,發生員工辦理退休及 資遣之事實,依法向雇主請求退休金及資遣費,認為發生於 公司重整「後」之退休金、資遣費應與「重整債務」同視等 情,核與本件係破產前發生之系爭勞動債權,於萬有公司破 產宣告後,原告等認應與「財團債務」同視,亦無從比附援 引。
⑶原告等對萬有公司之系爭勞動債權,既無上開修正後勞基法 第28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即其等無「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 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 清償」規定之適用,即無適用或類推適用破產法第108條第2 項「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及 強制執行法第34條第2項「依法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 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不問其債權已否屆清償期,應提出 其權利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等規定之必要。另有關萬 有公司97年11月5日破產宣告後至97年12月5日第一次債權人 會議前之工資債權部分,依破產法第97條:「財團費用及財 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規定可 知,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僅優先於破產債權而受清償,均 非屬強制執行法第34條第2項所定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亦即 並未優先於抵押權等(別除權)擔保物權或順位等於別除權 而受清償,其性質仍非屬於強制執行法第34條第2項「優先 受償權之債權人」,而仍應屬普通債權。又本件原告等雖未 向本院執行處具狀陳報萬有公司於97年11月5日破產宣告後 ,至97年12月5日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前之工資債權部分,然 依上開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系爭勞動債權既均發生在97年4 月之前,可徵原告等就萬有公司97年11月5日破產宣告後, 至97年12月5日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前之工資債權部分,並無 債權存在,自無從就系爭執行事件拍賣所得價金,優先分配 受償。
六、綜上所述,原告等不得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且原告對 萬有公司之系爭勞動債權均發生於勞基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修正前,並無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系爭勞動債權僅屬普通 債權,亦無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 相同,應按其債權比例而與之優先受償。從而,原告提起本 件分配表異議之訴,請求更正系爭分配表如其聲明所示,均 非有據,不應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附表: 編號 姓名 住居所 1 王金爐 住嘉義縣○○鄉○○村○○○00號 2 盧宗瑋 住雲林縣○○鄉○○村○○○00○0號 居嘉義縣○○鄉○○路000巷00號 3 盧金清 住雲林縣○○鄉○○村○○○00○0號 居雲林縣○○鄉○○村○○○0○00號 4 盧淑芬 住雲林縣○○鄉○○村○○○00號 居雲林縣○○鎮○○里○○街00號 居嘉義縣○○鄉○○村000○0號 5 王水池 住雲林縣○○鎮○○里○○路000號 6 王世安 住雲林縣○○鄉○○村○○街00號 7 唐凰鳳(即王旭堂之繼承人) 住雲林縣○○鄉○○村○○路000○0號 8 王中志(即王旭堂之繼承人) 住同上 9 王中男(即王旭堂之繼承人) 住同上 10 王惠卿(即王旭堂之繼承人) 住同上 11 王志文 住嘉義縣○○市○○里○○路0段000巷000弄0號 12 王李連續 住○○市○○區○○里○○街00號三樓 13 王瑞文 住雲林縣○○鎮○○里○○00○0號 14 朱文世 住雲林縣○○鎮○○里○○00○0號 15 余王春桂(即余茂己之承受訴訟人) 住雲林縣○○鎮○○里○○00號 16 余美娟(即余茂己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17 余明進(即余茂己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18 余啓榮(即余茂己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19 余美蓮(即余茂己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巷0號5樓 20 吳水田 住雲林縣○○鎮○○里○○路000號8樓 21 吳水溝 住雲林縣○○鎮○○里○○路00巷0○00號 22 吳志雄 住雲林縣○○鎮○○路00號 23 吳秀玉 住雲林縣○○鎮○○里○○0號 居嘉義縣○○鄉○○村000○0號 24 吳明昌 住雲林縣○○鄉○○村○○路00○0號 25 吳明晃 住雲林縣○○鎮○○里○○路0號4樓之7 26 吳明爾 住雲林縣○○鄉○○村○○0號 居雲林縣○○鎮○○街00巷0號 27 吳金塗 住雲林縣○○鎮○○里○○00號 居雲林縣○○鎮○○里○○000號 28 吳青木 住雲林縣○○鄉○○村○○路000號 29 吳俊郎 住雲林縣○○鎮○○里○○路000○0號 居雲林縣○○鎮○○里○○路000號1樓之1 30 吳政毅 住雲林縣○○鄉○○村○○00號 31 吳國運 住雲林縣○○鎮○街里○○路000號 居雲林縣○○鎮○○里○○路00號 32 吳源豐 住雲林縣○○鎮○○里○○路00號 33 呂俊民 住○○市○區○○里○○路00號 34 呂清蓬 住嘉義縣○○鄉○○村○○00號 35 呂媽景 住雲林縣○○鄉○○村○○路000號 居雲林縣○○鎮○○街0號 36 李招陸 住雲林縣○○鄉○○村○○路00號 居雲林縣○○鄉○○村○○路0巷00號 37 李昌明 住雲林縣○○鄉○○村○○路00號 38 李榮宗 住雲林縣○○鎮○○里○○00號 39 李麗珠 住雲林縣○○鎮○○里000號 40 汪世賢 住嘉義縣○○鄉○○村○○路000○0號 41 周興國 住雲林縣○○鎮○○里00○00號 42 易嘉川 住雲林縣○○鎮○○里○○路00巷00號 43 游秀鳳(即林坡宏之承受訴訟人) 住雲林縣○○鄉○○村○○路00號 44 林盈亨(即林坡宏之承受訴訟人) 住雲林縣○○鎮○○○○街00○0號 45 林炳辰(即林坡宏之承受訴訟人) 住雲林縣○○鄉○○村○○路00號 46 林泉吉(即林坡宏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47 林忠義 住雲林縣○○鄉○○村○○街000號 48 林東達 住嘉義縣○○鄉○○村○○路0○0號 49 林照堯 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號 居彰化縣○○鄉○○村○○街000號 50 侯丙丁 住雲林縣○○鎮○○里○○00號 51 侯西東 住嘉義縣○○鄉○○村○○○00號 居嘉義縣○○鄉○○村○○路000號 52 侯定江 住嘉義縣○○鄉○○村○○路000號 53 姚川務 住雲林縣○○鄉○○村○○路0○0號 54 洪建清 住雲林縣○○鎮○○里○○路00巷00號 55 洪耀川 住雲林縣○○鎮○○里○○街0號 56 胡森元 住○○市○區○○里○○路000號 居雲林縣○○鎮○○0街00號 57 徐兆甫 住雲林縣○○鎮○○里○○路0號 58 高竹福 住○○市○○鎮○○里○○路00巷0號 居臺南市○○區○○里00○0號 59 高坤永 住○○市○區○○里○○路000號 居嘉義縣○○鄉○○村000號 60 康金盛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 61 張俊和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 62 張紡 住雲林縣○○鄉○○村0號 63 張淑芬 住雲林縣○○鎮○○里00○0號 64 張淑玲 住雲林縣○○鎮○○里○○街0號 居雲林縣○○鎮○○里○○路000號7樓 65 張耀宗 住嘉義縣○○市○○里○○路0段000巷00弄000號 66 莊春廷 住嘉義縣○○鄉○○村0號之4 67 許宏宗 住雲林縣○○鎮○○里○○街00號 68 許金標 住嘉義縣○○鄉○○村○○○00號之10 69 郭慢來 住雲林縣○○鎮○○里○○00號 70 陳志昌 住雲林縣○○鎮○○路0號 71 陳志明 住雲林縣○○鎮○○里○○路00巷0號2樓 72 陳東誼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 73 陳武郎 住雲林縣○○鄉○○村○○街000號 74 陳建政 住雲林縣○○市鎮○里○○路0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路○○巷00弄00號4樓 75 陳茂仁 住嘉義縣○○鄉○○村00鄰000○00號 76 陳茂雄 住雲林縣○○鄉○○村○○○00號 77 陳國良 住雲林縣○○鎮○○里00○0號 78 陳許月 住雲林縣○○鎮○○里○○00號 居雲林縣○○鎮○○里○○00號之1 79 陳瑞成 住雲林縣○○鎮○○里○○街0號 80 陳滿堂 住雲林縣○○鎮○○里○○路0○0號 81 陳藻華 住雲林縣○○鎮○○里○○○路0號 82 黃永昌 住雲林縣○○鎮○街里○○街00巷00號5樓 83 黃志榮 住雲林縣○○鎮○○路0號5樓之1 84 黃海山 住嘉義縣○○鄉○○村○○○00號 85 黃萬修 住雲林縣○○鄉○○村○○路000○0號 86 黃譯瑩 住雲林縣○○鎮○○里○○路00號8樓之8 87 楊按察 住雲林縣○○鎮○○里○○路00巷00○0號 居雲林縣○○鎮○○里○○路00巷00○0號 88 温新禧 住雲林縣○○鎮○○里000○0號 89 葉秀美 住雲林縣○○鎮○○里○○000號 居雲林縣○○鎮○○里○○路00號 90 劉許錦 住雲林縣○○鎮○○里○○000○0號 91 劉聰文 住嘉義縣○○市○○里○○路00巷00號3樓之7 92 劉鐘林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 93 蔣永發 住嘉義縣○○鄉○○村○○00號 94 蔡文祥 住雲林縣○○鎮○○里○○路000號 95 蔡坤樺 住雲林縣○○鄉○○村○○00號 96 蔡明賢 住雲林縣○○鄉○○村○○0號 居雲林縣○○鎮○○街00○0號 97 蔡明勳(即蔡武煙之承受訴訟人) 住雲林縣○○鎮○○路00○00號12樓 98 蔡建信 住雲林縣○○鄉○○村○○○路00號 99 蔡春榮 住雲林縣○○鎮○街里○○街00號 100 蔡秋凉 住雲林縣○○鎮○○里○○00號 101 蔡瑞豐 住雲林縣○○鎮○○里00○00號 102 蔡裕豐 住雲林縣○○鎮○○里○○路00巷00號 103 蔡嘉峰 住雲林縣○○鎮○○里○○路000號 104 蔡維德 住雲林縣○○鎮○○里○○路00號 居雲林縣○○鎮○○街00號 105 蔡銀常 住雲林縣○○鎮○街里○○街00號 106 蔡錦源 住雲林縣○○鄉○○村○○街0號 107 蘇麗蘭(即鄭俊雄之承受訴訟人) 住雲林縣○○鄉○○村○○○路00號 108 鄭啟吟(即鄭俊雄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109 鄭婉婷(即鄭俊雄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110 鄭婉如(即鄭俊雄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巷0號2樓 111 賴通海 住嘉義縣○○鄉○○村○○00號 112 蘇文俊 住雲林縣○○鎮○○里○○00號 居雲林縣○○鄉○○村○○路00號 113 蘇廷揚 住雲林縣○○鎮○○里○○路00巷00號 居嘉義縣○○鄉○○村00○00號 114 蘇宗榮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 115 蘇明男 住雲林縣○○鎮○○里○○街0巷0號 116 龔裕光 住雲林縣○○鎮○○街00號 117 李青殷 住雲林縣○○鄉○○村○○路000巷00號 118 王璧瑶 住彰化縣○○市○○里○○路000巷00號 居雲林縣○○鄉○○村○○路0段000號 119 吳紹威 住雲林縣○○鎮○○里○○路000號 居嘉義縣○○市○○路0段000巷00弄0號 120 林秀娟 住雲林縣○○鎮○○里○○路00號 居雲林縣○○鎮○○街00號 121 孫大琦 住雲林縣○○鎮○○里○○路000○0號 122 張仁智 住雲林縣○○鄉○○村○○路0○0號 居雲林縣○○鄉○○村○○路0號 123 張淑貞 住雲林縣○○鎮○○里00○0號 124 陳建榮 住嘉義縣○○鄉○○村○○路000巷0號 125 陳洽㨗 住雲林縣○○市○○里○○路000巷00號 126 黃浩然 住嘉義縣○○鄉○○村○○路00○00號 127 楊明峰 住雲林縣○○鎮○○里○○路000號 128 劉順治 住○○市○○區○○里○○00號 居嘉義縣○○市○○路00號 129 謝淑琪 住雲林縣○○鎮○○里○○路00號 130 謝復業 住雲林縣○○鄉○○村○○路00號 131 黃瑞汝(即林生根之承受訴訟人) 住嘉義縣○○市○○里○○○0號 132 林子珊(即林生根之承受訴訟人) 住雲林縣○○鎮○○里○○路000號 133 林聖豐(即林生根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134 林莉柔(即林生根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135 蔡志豪 住雲林縣○○鎮○○里000號 136 鄭敦仁 住雲林縣○○鎮○○里○○路00○0巷00號 137 蘇錦堂 住雲林縣○○鎮○○里○○街00巷0號 138 王世宏 住雲林縣○○鄉○○村○○路000號 139 汪景蘭(兼王子云、王聖鑫共同法定代理人)(即王科文之承受訴訟人) 住雲林縣○○鎮○○里○○街00巷0號 140 王子云(即王科文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141 王聖鑫(即王科文之承受訴訟人) 住金門縣○○鄉○○村○○路0號                  142 王清松 住雲林縣○○鎮○○里○○街00○0號 居雲林縣○○鎮○○里○○街00號 143 余昇奮 住雲林縣○○鎮○○里○○路000○0號 居雲林縣○○鎮○○路000號 144 余秋燕 住雲林縣○○鄉○○○路000號 145 余璧岑 住雲林縣○○鎮○○里○○00號 居雲林縣○○鎮○○街00號 146 吳志強 住雲林縣○○鎮○街里○○街00號 147 吳明義即吳尚宏 住雲林縣○○鎮○○里○○路000號 居雲林縣○○鄉○○村○○路00號 148 吳明興 住嘉義縣○○鄉○○村○○○00號 居嘉義縣○○鄉○○村000○00號 149 吳秉爵 住○○市○○鄉○○村○○○00號之63 居嘉義市○○路000巷00號 150 吳金定 住雲林縣○○鄉○○村0○0號 151 吳俊霖 住雲林縣○○鎮○○里○○街00號 152 吳建文 住雲林縣○○鄉○○○路00巷00號之3 居雲林縣○○鄉○○○路00巷00號 153 吳建泰 住雲林縣○○鄉○○村○○00○0號 154 吳政勳 住雲林縣○○鎮○○路000巷00號 155 吳茂源 住雲林縣○○鄉○○村○○○路00巷00號之1 居雲林縣○○鄉○○村○○○路00巷00號 156 吳淑貞 住雲林縣○○鎮○○里○○00號 157 吳勝樹 住雲林縣○○鄉○○村○○路00號 158 吳堯鴻 住雲林縣○○鄉○○村○○路00號 居雲林縣○○鎮○○路00○00號9樓 159 吳棍凉 住雲林縣○○鄉○○村0鄰○○路000號 居雲林縣○○鎮○○路00○0號 160 吳雅萍 住雲林縣○○鎮○○里○○00號 161 吳漢鍵 住雲林縣○○鄉○○村○○○0號 162 吳慶恩 住雲林縣○○鎮○○里○○路00○00號7樓 163 吳適欣 住雲林縣○○鎮○○街00巷00號 164 吳憲清 住雲林縣○○鄉○○村○○街00號 165 呂茂坤 住○○市○○區○○里○○路0段00巷00號 住○○市○○區○○里○○路0段00巷00號 166 呂麗雲 住雲林縣○○鎮○○路000號10樓 167 李月嬌 住嘉義縣○○鄉○○村00號 168 李四川 住雲林縣○○鄉○○村○○路000巷0號 居雲林縣○○鎮○街里○○路000○0號6樓 169 李位哲 住雲林縣○○鄉○○村○○路0號 170 李秀偵 住雲林縣○○鎮○街里○○路000巷00號 居雲林縣○○鎮○街里○○路000巷00號 171 李秀麗 住雲林縣○○鎮○○路000○0號7樓 172 李依芬 住雲林縣○○鎮○○里○○街00○0號 居雲林縣○○鎮○○街00○0號 173 李佩蓁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 174 李芳蓁 住雲林縣○○鎮○○里○○路000巷00號 175 李建國 住雲林縣○○鎮○○里○○路00號 176 李界亨 住雲林縣○○鄉○○村○○路0巷0號 177 李美秀 住雲林縣○○鄉○○村○○路00巷0○00號 178 李振明 住雲林縣○○鄉○○村○○路00號 179 李佳昱即李素美 住雲林縣○○鄉○○村○○0號 居雲林縣○○鄉○○村00○0號 180 蘇淑燕(即李國銪之繼承人) 住雲林縣○○鎮○街里00鄰○○路000巷0號 181 李智偉(即李國銪之繼承人) 住同上 182 李蓓雯(即李國銪之繼承人) 住同上 183 李安妮(即李國銪之繼承人) 住同上 184 李智富 住嘉義縣○○鄉○○村○○00號 185 李慧君 住嘉義縣○○鄉○○村○○○0○0號 186 李輝明 住雲林縣○○鎮○○里○○路000號6樓 187 李曉婷 住雲林縣○○鄉○○村00號 188 李蕙宜 住雲林縣○○鎮○○村00○00號 189 沈欽林 住雲林縣○○鎮○○里○○00號 190 沈欽斌 住雲林縣○○鎮○○路000號 191 周天郁 住○○市○區○○里○○○路00號 192 周明金 住雲林縣○○鎮○○路000號 193 林秀惠 住雲林縣○○鎮○街里○○街00號 居嘉義縣○○鄉○○村○○0○0號 194 林佳慧 住雲林縣○○鎮○○里○○00○0號 195 林明宏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 196 林芳志 住嘉義縣○○鄉○○村000○0號 197 林門成 住雲林縣○○鄉○○村○○街00○00號 198 林建賢 住雲林縣○○鎮○○里○○街00巷0號 199 林紫菀 住雲林縣○○鎮○○里○○街00號 居雲林縣○○鎮○○街00巷0號 200 林嘉玲 住雲林縣○○鎮○○路000號 201 林銘墻 住雲林縣○○鄉○○村○○00號 202 林耀崑 住雲林縣○○鎮○○里○○路00巷0號之2 203 侯信佑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 204 侯盈志 住嘉義縣○○鄉○○村000○0號 205 姚淑津 住雲林縣○○鎮○○街000號 206 姚許秋月 住雲林縣○○鎮○○里000○0號 207 施俊良 住雲林縣○○鎮○○里00○00號 208 施貴森 住嘉義縣○○鄉○○村000○00號 209 柯証元 住嘉義縣○○鄉○○村○○路00巷00號 210 段岱君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 211 洪建榮 住○○市○○里○○○路000號 212 孫兢優 住雲林縣○○鄉○○村○○00○0號 居雲林縣○○鄉○○村○○路000號 213 栗林宏 住雲林縣○○鎮○○里○○00○0號 214 高天助 住雲林縣○○鎮○街里○○街00巷0號 215 高崇欽 住雲林縣○○鎮○○里○○路00號 216 高嫦蘭 住雲林縣○○鎮○○里○里路00號 217 張世銘 住雲林縣○○鄉○○路000巷00弄00號 218 張國枬 住○○市○○里○○○村00號3樓1 219 張福吉 住雲林縣○○鄉○○村00號 220 張氶濃 住雲林縣○○鄉○○村○○路000號 221 許文仲 住雲林縣○○鎮○○里○○路00號 222 許東隆 住嘉義縣○○鄉○○村000○0號 223 許金敏 住雲林縣○○鎮○○里○○路000號 224 許財順 住嘉義縣○○鄉○○村○○街00巷00號 居嘉義縣○○鄉○○村○○○000○0號 225 許舜宇 住嘉義縣○○鄉○○村○○○00號 226 許榮吉 住雲林縣○○鎮○○里○○路000號 227 陳士傑 住嘉義縣○○鄉○○村00號 228 陳文選 住嘉義縣○○鄉○○村○○00號之1 229 陳王金花 住雲林縣○○鄉○○村○○○00號 230 陳明 住雲林縣○○鎮○街里○○路000號 231 陳明利 住雲林縣○○鎮○○里○○000○0號 232 陳明宏 住雲林縣○○鎮○○里○○路00○0號 233 陳明福 住雲林縣○○鄉○○路00號 234 陳明璜 住雲林縣○○鎮○○里○○路00○00號9樓 235 陳炎賜 住雲林縣○○鄉○○村00號 236 陳俊廷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 237 陳建瑶 住彰化縣○○鄉○○村○○路00號 238 陳建鵬 住雲林縣○○鎮○○里○○路00號4樓之2 239 陳政雄 住嘉義縣○○鄉○○村○○○00號 240 陳秋雅 住雲林縣○○鎮○○里○○00號 241 陳重文 住雲林縣○○鄉○○00○0號 242 陳崑玉 住嘉義縣○○鄉○○村○○路000巷00號 居嘉義縣○○鄉○○村000○0號 243 陳莉娜 住雲林縣○○鎮○○○路00巷00號 居雲林縣○○鎮○○路000號 244 陳連彰 住嘉義縣○○鄉○○村00號 245 陳嘉駿 住雲林縣○○鄉○○村○○路000號 246 陳榮堯 住雲林縣○○鄉○○村○○○0號 247 陳榮謀 住嘉義縣○○市○○里○○路0段000號 居嘉義縣○○鄉○○村000○0號 248 陳麗燕 住雲林縣○○鎮○○里○○路00號 居雲林縣○○鎮○○街00號 249 陳顯照 住雲林縣○○鎮○○里○○路00號 250 陸婉柔 住雲林縣○○鎮○街里○○街00號 251 曾逢俞 住雲林縣○○鎮○○里○○○路00號 252 曾進明 住○○市○○區○○里○○路000號 居高雄市○○區○○0街00號 253 曾寶源 住雲林縣○○鎮○○里○○00號 254 賁俊平 住雲林縣○○鎮○○里○○路00○0號 255 黃和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 256 黃川和 住雲林縣○○鎮○街里○○路000巷0號8樓 257 黃文洲 住雲林縣○○鎮○○里○○000號 258 黃正吉 住雲林縣○○鎮○○里○○路00號 259 黃正雄 住嘉義縣○○鄉○○村○○○00○00號 260 黃秀蘭 住雲林縣○○鎮○○里○○路000號8樓 261 黃信文 住嘉義縣○○市○○里○○○○000○00巷00弄0號 262 黃建民 住雲林縣○○鄉○○村○○○00號 263 黃純寶 住雲林縣○○鎮○○路000號8樓 264 黃基彰 住嘉義縣○○鄉○○村○○○00號 265 黃朝煦 住嘉義縣○○鄉○○村○○街0○0號 266 黃榮郁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 267 楊金龍 住嘉義縣○○市○○里○○00號 268 楊清溪 住雲林縣○○鎮○○街00巷00號 269 楊富美 住○○市○○里○○街000號7樓2 270 温錦賢 住○○市○○里○○街000號7樓之2 271 温釱旺 住雲林縣○○鎮○街里○○路000巷00號 272 廖健甫 住雲林縣○○鎮○○里○○路000號 居雲林縣○○鎮○○路00○00號5樓 273 廖經和 住雲林縣○○鄉○○村○○路0號 274 趙文巍 住雲林縣○○鎮○○里○○○路0○0號 275 劉佳玲 住雲林縣○○鎮○○里000○0號 276 蔣宗道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277 蔡仁義 住雲林縣○○鎮○○里○○000號 278 蔡秀娟 住雲林縣○○鎮○○里○○000號 279 蔡依穎 住○○市○區○○里○○街000巷00號 居雲林縣○○鎮○○里00號 280 蔡侑倫 住雲林縣○○鎮○○里000○0號 281 蔡忠霖 住雲林縣○○鄉○○村00○000號 282 蔡明凱 住雲林縣○○鎮○○里○○街0號 283 蔡炎山 住雲林縣○○鎮○○里○○00號 284 蔡金塗 住雲林縣○○鎮○○里000號 285 蔡俊華 住雲林縣○○鄉○○村○巷○00號 286 蔡守璿即蔡健華 住○○市○區○○里○○○路000巷00號 居雲林縣○○鄉○○村○○路00○0號 287 蔡莉莉 住雲林縣○○鎮○○路00號 288 蔡湘君 住雲林縣○○鎮○○里00號 289 蔡順良 住雲林縣○○鎮○○里○○路00○0號 居雲林縣○○鎮○○路000號7樓 290 蔡煌裕 住雲林縣○○鎮○街里○○路00巷00號 291 蔡爾塘 住雲林縣○○鎮○○里○○路00號 292 蔡爾豐 住雲林縣○○鎮○○里○○路00○0號 293 蔡福興 住雲林縣○○鎮○○里○○00號 294 蔡蒼義 住雲林縣○○鎮○街里○○路000號 295 蔡慶東 住雲林縣○○鎮○○里0鄰○○路000○00號 296 蔡耀賢 住雲林縣○○鎮○○里○○路00號 居雲林縣○○鎮○○里○○路00號 297 鄭宏暉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之11 居雲林縣○○鎮○街里○○路000號 298 鄭麗明 住雲林縣○○鎮○○里○○0號 299 蕭連興 住雲林縣○○鎮○街里○○路000巷00號 300 賴乙安 住嘉義縣○○鄉○○村○○00號 301 謝淑琴 住雲林縣○○鎮○○街00號 302 顏素芳 住○○市○○區○○里○○街00號6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303 魏秋蘭 住雲林縣○○鎮○○里○○路000○0號10樓 居雲林縣○○鎮○○里○○路00巷00號 304 蘇綉惟 住雲林縣○○鎮○○里○○路00號 居雲林縣○○鎮○○里000號 305 沈暖(即蘇火標之承受訴訟人) 住雲林縣○○鎮○○里○○路0號 306 蘇偉正(即蘇火標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段000巷00號2樓 307 蘇志強 住雲林縣○○鎮○○里○○00號 308 蘇宥如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309 蘇昭銘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 310 蘇玲虹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 311 蘇崑富 住雲林縣○○鄉○○村○○街00號 312 蘇清河 住雲林縣○○鎮○○里○○00○0號 居雲林縣○○鎮○○里000號 313 蘇惠絹 住雲林縣○○鎮○街里○○街000○0號 居雲林縣○○鎮○○里000○0號 314 蘇瑞祥 住雲林縣○○鎮○○里○○街00巷00號 315 許萬來 住○○市○○區○○路000巷00○00號 316 王郭錦雀(即王永順之承受訴訟人) 住雲林縣○○鎮○○里○○00號 317 王姿雁(即王永順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巷00號 318 王鑑維 住嘉義縣○○鎮○○里○○000號 居嘉義縣○○鄉○○村0○00號 319 林熿洽 住雲林縣○○鎮○○路000巷00弄0號 320 許行芳 住雲林縣○○鄉○○村○○00號 321 許金和 住雲林縣○○鎮○○里○○00號 居雲林縣○○鎮○○里000○0號 322 許金獅 住雲林縣○○鎮○○里○○路00號 323 許義男 住雲林縣○○鎮○○里○○00○0號 324 陳蘇碧月(即陳天泉之承受訴訟人) 住雲林縣○○鎮○○街0巷0號 325 陳彥宏(即陳天泉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號之69三樓2 326 陳薇惠(即陳天泉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327 陳美合(即陳天泉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鎮區○○路00巷0弄00號 328 陳志文 住嘉義縣○○鄉○○村○○○00號 329 陳春田 住○○市○○區○○里○○000號之15 330 陳鮑馥貞 住雲林縣○○鎮○○路000巷00號 331 陳耀輝 住嘉義縣○○鄉○○村○○000○0號 332 黃天來 住嘉義縣○○鄉○○村○○○00號之2 居嘉義縣○○鄉○○村00○0號 333 黃金象 住雲林縣○○鄉○○村○○路000號 334 黃偉峯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 335 黃順發 住嘉義縣○○鄉○○村○○000○00號 336 黃德義 住嘉義縣○○鄉○○村○○○000○0號 337 葉芳男 住雲林縣○○鄉○○村○○00號 居雲林縣○○鎮○○街000號 338 蔡山野 住雲林縣○○鎮○○里○○00號 339 賴永飛 住嘉義縣○○鄉○○村○○00號 340 陳俊宏(即陳明元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段00巷00號9樓之2 341 陳素春(即陳明元之繼承人) 住雲林縣○○鎮○○里○○路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號9樓之2 342 陳諭滿(即陳明元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號2樓 343 陳素野(即陳明元之繼承人) 住嘉義縣○○鄉○○村○○街0號 344 陳素玲(即陳明元之繼承人) 住嘉義縣○○鄉○○村○○00號 345 李黃簟(即李秋玉之繼承人) 住雲林縣○○鎮○○里○○路000號 346 許玉蕙(兼吳啟章之繼承人) 住雲林縣○○鄉○○村○○○00○0號 347 吳俊頴(即吳啟章之繼承人) 住同上 348 吳俊旻(即吳啟章之繼承人) 住同上 349 吳旆慈(即吳啟章之繼承人) 住同上 350 蔡和東(即蔡佩勳之繼承人) 住雲林縣○○鎮○街里○○街00號 351 蔡吳金滿(即蔡佩勳之繼承人) 住同上 352 許政次(即許義霖之繼承人) 住雲林縣○○鎮○○里○○00號 353 吳彩雲(即林富家及林妤明之繼承人) 住雲林縣○○鄉○○村○○街00巷0號 354 林淑女(即林富家及林妤明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巷0弄0號4樓 355 林惠明(兼林富家及林妤明之繼承人) 住雲林縣○○鄉○○村○○○路00號之11 356 林如玉(即林富家及林妤明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巷0弄0號4樓 357 林佳明(兼林富家及林妤明之繼承人) 住雲林縣○○鄉○○村○○街00巷0號 358 陳慧敏(即何侹傑之繼承人) 住雲林縣○○鎮○街里○○路00巷0號 359 何東和(即何侹傑之繼承人) 住同上 360 何依蓮(即何侹傑之繼承人) 住同上 361 何依香(即何侹傑之繼承人) 住同上 362 陳世賢 住○○市○○區○○里00鄰○○路○段0號 居雲林縣○○鎮○○路000巷0號 居雲林縣○○鎮○○路000巷0號 363 蔡勝富 住雲林縣○○鎮○○里○○路00號 364 施月琴(即吳鴻祥之繼承人) 住雲林縣○○鄉○○村○○路0號 365 吳媖媜(即吳鴻祥之繼承人) 住同上 366 吳婉綾(即吳鴻祥之繼承人) 住同上 367 蔡麗香(即鄭成春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段00號5樓之7 368 鄭彗伶(即鄭成春之繼承人) 住同上 369 鄭凱謙(即鄭成春之繼承人) 住同上 370 鄭婷文(即鄭成春之繼承人) 住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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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