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處理狀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398號
ULDV,110,司繼,398,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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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丁勇仁
上列聲請人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張清忠之遺產處理狀況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為:㈠編製遺產清冊。㈡為保存遺產必要 之處置。㈢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 年以上之期間 ,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 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 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㈣清償債權或交付 遺贈物。㈤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 移交,民法第117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按法院選任之遺產 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 提出有關文件。家事事件法第140 條亦有明文,是所謂遺產 管理人職務執行完畢,應係指經搜索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 權人、受遺贈人之公示催告期間均已屆滿,處理被繼承人相 關債權債務關係,並移交遺產予繼承人或國庫後,已無其他 遺產管理事務須待處理之情形而言。末按家事非訟事件,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 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06 年度繼字第48號裁 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張清忠(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鎮○○ 街00○0 號)之遺產管理人。又被繼承人張清忠遺有如附表 所示之遺產,經被繼承人張清忠之債權人向本院執行處以10 9 年度司執字第19076 號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強制執行,且聲 請人亦向本院聲請酌定報酬,經本院110 年度繼字第532 號 裁定其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下同)40,000 元 ,本件遺產管理人職務聲請人業已執行完畢,檢附相關文件 陳報被繼承人張清忠遺產處理狀況,聲請准予備查等語。三、經查:
 ㈠本件被繼承人張清忠係於民國96年8 月9 日死亡,聲請人經 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張清忠之遺產管理人等情,有106 年度 繼字第48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刊登報紙、本院民事執 行處函、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被繼承人遺



產清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證明書、 雲林縣稅務局稅籍證明書、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雲林縣稅 務局虎尾分局函等件影本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 院93年度繼字第401 號、96年度繼字第739 拋棄繼承事件、 106 年度繼字第48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107 年度家催字 第2 號公示催告事件、110 年度繼字第352 號酌定遺產管理 人報酬事件等案卷核閱無訛,堪予認定。
 ㈡又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之財產,除編號1 、2 、3 、4 經上 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程序拍定外,尚遺有附表4 、5 所示之 車牌號碼00-0000&0000; 號之汽車及雲林縣○○鎮○○街00○0 號房屋,上開汽車為動產,其行蹤不易查得,且經確認現車 籍資料為註銷,堪認信實。惟查上開房屋現尚存,且依卷附 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所示,被繼承人亦尚有 債務未清償完畢,是足徵本件聲請人執行被繼承人之遺產管 理人職務尚未執行完結,而仍有續行管理之必要,從而聲請 人所請於法有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鄭景徽
               
附表:               
編號 遺產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拍定金額 (新臺幣/ 元) 1 雲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330.19 全部 2,047,000元 2 雲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548.45 900分之75 171,000元 3 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 103.45 全部 642,000元 4 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 86.86 7分之1 47,000元 5 雲林縣○○鎮○○路00○0號房屋 10萬分之5萬 6 SF-0000-0000-DAIHATSU-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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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