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35號
ULDV,109,訴,335,2022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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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5號
原 告 蔣國全
被 告 梁妙娟林澄機之繼承人

林文次林澄機之繼承人

林文川林澄機之繼承人

林文相林澄機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梁妙娟林文次林文川林文相為被告林澄機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 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 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 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9年2月13日向被告林進國等起訴請求分割 共有物,被告林澄機於訴訟繫屬中之110年6月24日死亡,其 繼承人為其配偶梁妙娟、子女林文相林文次林文川等4 人(下稱梁妙娟等4人),且均未拋棄繼承等情,有林澄機梁妙娟等4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家事事件(繼承事 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據上說明,原告聲明命由梁妙 娟等4人就被告林澄機部分承受訴訟,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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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