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11年度,1號
ULDM,111,智簡,1,2022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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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智簡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瑋呈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888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
不經通常訴訟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
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知悉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係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向
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而指
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現均仍於商標權利期間,非經
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或類似之
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詎甲○○基於販賣仿冒商標
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10年1月初起至110年4月16日止,在其
所承租位於雲林縣○○市○○路00000號之娃娃機店內,將未經
商標權人授權或同意,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如附表所示商品
,陳列於夾娃娃機台內,供不特定多數之消費者投幣操作機
器手臂夾取選購(每次投幣新臺幣【下同】10元、每件保證
取物金額為200元至880元不等),以此方式陳列、販賣上開
仿冒商標商品,進而售出不詳數量之仿冒商品,得款共計約
3,000元。嗣經警持搜索票於110年4月16日11時35分許,在
上開夾娃娃機店內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扣案物品,
送鑑定後,確認均係仿冒商標商品,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現場及扣案物照片。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
之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
行為,均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自110年1月初起至110年4月16日遭警方搜索而查獲時止
之期間內,數次販賣仿冒商品之行為,係基於同一犯意,於
密接之時間、地點,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在刑法評價上
,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三)被告以上開一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權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非
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於所承租之夾娃娃
機陳列而販賣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商品,所為影響商
標權人之商譽及收益,行為誠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
犯行,已賠償如附表編號2、6、7所示商標權人而獲取其等
之原諒,犯後態度良好,而其餘商標權人均表示不提出告訴
,請依法處理之意見,復參酌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與父母同住、尚需撫
養2名未成年子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以上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 審酌上情,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警惕而無 再犯之虞,故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 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期勿 再犯。
四、沒收之說明:
(一)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均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前開鑑 定報告書在卷可憑,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 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二)被告於警詢中自承獲利3,000元,並已繳交扣案,此有臺灣 雲林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憑,自屬被告之本案犯 罪所得,惟被告本案既已賠償附表編號2、6、7所示商標權 人共9萬元及美金1,300元,有前開商標權人之陳報狀及被告 提出之匯款憑證附卷可憑,顯已超過其本案所獲之犯罪所得 3,000元,已滿足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之沒收原則,是本院認 為若再就本案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尚有過苛之虞,爰依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七、本案經檢察官莊珂惠提起公訴,檢察官魏偕峯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及數量 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審定號、商標圖樣 指定使用商品範圍 鑑定報告書 1 仿冒NIKE商標之背包41件 荷蘭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不提告) 00000000 冠帽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10年6月8日出具之產品鑑定書、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 仿冒NIKE商標之帽子1頂 00000000 背包 2 仿冒Puma商標之背包9件 德商飆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00000000 背袋 貞觀法律事務所110年5月3日鑑定報告書 00000000 3 仿冒CASIO G-SHOCK商標之手錶61支 日商.卡西歐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告) 00000000 各種鐘錶 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110年5月18日(110)林法字第66號函及檢附之鑑定書 00000000 4 仿冒PORSCHE商標之帽子15頂 德商.保時捷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告) 00000000 打火機(抽菸用) 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110年5月10日鑑定證明書、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 仿冒PORSCHE商標之打火機5個 00000000 冠帽 5 仿冒Champion 商標之背包15件 HBI品牌服裝公司(不提告) 00000000 背袋 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18日聲明書暨鑑定報告 6 仿冒FILA商標之背包16件 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 00000000 背包 斐樂有限公司110年4月22日函及檢附之檢視報告書、鑑定能力聲明書、聲明書 7 仿冒Supreme商標之背包13件 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背包 冠群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110年5月7日鑑定意見書 仿冒Supreme商標之帽子6頂 00000000 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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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