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淑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對於本院110 年度
金訴字第107 號於中華民國111 年3 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淑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定有明文。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鍾淑婷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 110 年度金訴字第107 號於民國111 年3 月15日第一審判決 而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於111 年4 月12日送交本院之上訴狀 ,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上訴人 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