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緝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維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5429
號、104年度偵字第494號、第447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
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檢察官
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
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曾維俊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附表二編號1至(共三罪【編號1至部分一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附表二編號至(共二十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 事 實
一、「豬寮機房㈢」:
緣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麥可」、「朱哥」之成年男 子於民國103 年8 月1 日起,共同謀議欲向中國大陸地區民 眾詐欺取財,而經營電信詐欺機房,並由汪俊成負責管理帳 務及發放薪水,張維欣則負責人員管理,林宥達、陳文成則 負責現場管理,其等復承租位在桃園市○鎮區○○路0 段000 號房屋作為電信詐欺機房據點(下稱「豬寮機房㈢」),及 購買電信詐欺機房運作所需設備,另邀集舒孝桓、李辰彥( 已歿,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參與電信詐欺機房之運作 (上開人等加入之時間及擔任之職務、工作如附表一、三所 示),陳舜鵬則擔任電腦手,以處理機房內之電腦及網路問 題。嗣謝得偉、陳建宏、楊國華、蔡汶哲、鄭博文、黃冠維 、陳俊宏、林琨閎、「曾維俊」、魏秝葶、廖星翰、徐明君 、陳品豪、胡文龍、范懷民、初善仁、黃宗任、李祥佳、王 為平、彭紘笛、黃美嘉、謝仁哲、王怡婷、曾柏樺、王靖威 、陳綵柔、黃志傑、于博安,藉由張維欣、汪俊成、陳文成 、林宥達或相互引介方式加入而組成詐欺集團(其等加入電 信詐欺機房之時間詳如附表一、三所示,本件僅審理「曾維 俊」部分,其餘共犯不在本件審理範圍內),並由該集團提 供食宿,而集中住宿於上址「豬寮機房㈢」內。「麥可」、 「朱哥」、張維欣、汪俊成、林宥達、陳文成、陳舜鵬、舒 孝桓、謝得偉、陳建宏、李辰彥、楊國華、蔡汶哲、鄭博文 、黃冠維、陳俊宏、林琨閎、「曾維俊」、魏秝葶、廖星翰
、徐明君、陳品豪、胡文龍、范懷民、初善仁、黃宗任、李 祥佳、王為平、彭紘笛、黃美嘉、謝仁哲、王怡婷、曾柏樺 、王靖威、陳綵柔、黃志傑、于博安與姓名年籍不詳之車手 ,分別自其等各自加入電信詐欺機房時起,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之各別犯意聯絡,分別擔任如 附表一、三所示之分工,自每日上午8 時許至下午3 時許間 ,進行三人以上共同對大陸地區民眾實行詐欺取財行為。其 等之詐騙方式為每日早上先由張維欣將購買之「條子」傳送 給電腦手,再由電腦手在機房內,將「條子」列印出交給現 場人員,而由機房內一線機手假冒大陸地區當地之公安人員 ,依照「條子」上記載之個資,撥打電話向大陸地區民眾佯 稱其涉及「毒品」、「洗錢」等案件為由,必須儘快向所屬 公安局說明以釐清涉案程度,若該等大陸地區民眾受騙,即 由機房內二線機手假冒係中國大陸地區上海市楊浦公安局公 安顧國慶,由二線機手在電話中對被害人製作筆錄,藉機了 解被害人所有之銀行帳戶及其內之存款情形,並告知當天下 午會有人持「刑事拘捕令」將被害人拘捕到案,並執行「凍 結管制命令」,將被害人之帳戶凍結1 年6 個月進行調查, 若欲縮短調查時間為1 至3 天,則需取得上級領導即經濟犯 罪調查科科長同意後,以分案調查方式單獨優先處理,俟取 得被害人信任後,二線機手即將電話轉接給假冒上海市楊浦 公安局科長張思偉之三線機手,由三線機手以須監管被害人 帳戶為由,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後,三線機手再依轉帳機房( 俗稱「馬仔」、「車行」)提供之中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名 冊(俗稱「車單」)指示被害人操作提款機,將金錢(人民 幣)匯入上開人頭帳戶內,被害人匯款之後,機房成員隨即 聯繫轉帳機房(車行),藉由網路轉帳方式,將詐得贓款匯 至其他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再由轉帳機房旗下不詳車手持提 款卡在臺灣地區透過具通匯功能之提款機將被害人匯入之款 項提領一空。每日結束後,由電腦手與車行對帳,然後依比 例分配,每筆詐得款項由一線機手分得7 % ,二、三線機手 分得8 % ,一線機手每期另可領2 萬元底薪,電腦手每月可 領取10萬元薪水,林宥達、陳文成擔任機房現場負責人每月 可領取5 萬元,剩餘款項扣除電信詐欺機房所應支付費用及 車行費用即詐騙所得之8 % 後,由汪俊成、張維欣各分得10 % ,餘則由「麥可」、「朱哥」朋分,而以此方式接續詐騙 如附表二編號1 至22所示真實姓名不詳之中國大陸地區民眾 ,共得款1,231,800 元人民幣,又分別詐騙如附表二編號23 、24所示之中國大陸地區民眾余夏貞、胡偉玲各得款如附表 八編號23、24所示之金額,合計1,750,600 元人民幣,復又
分別著手詐騙如附表二編號25至46所示之中國大陸地區民眾 ,惟均未得逞。本案於尚未朋分犯罪所得前即遭破獲,「曾 維俊」因此尚未取得犯罪所得。
二、嗣經警於103 年8 月11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豬寮 機房㈢」等地執行搜索,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曾維俊所犯之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 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認無 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規定,裁定本件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 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條 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條 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有關「豬寮機房㈢」之成立起迄時間、各機房陸續參與 之人員及分工、對大陸地區民眾實施詐騙之運作模式、時間 、對象、金額及由不詳車行取款等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 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訴緝卷第339、340頁)均坦承不諱,並 就其參與上開電信詐欺機房而成立詐欺集團、擔任之角色分 工,及本案詐欺集團係假冒大陸地區公安人員以一般電話詐 騙大陸地區被害人之詐欺取財犯行供述甚詳,核與證人即同 案被告温珺涵、張維欣、謝得偉、魏秝葶、廖星翰、初善仁 、黃宗任、李祥佳、王為平、彭紘笛、黃美嘉、王怡婷、曾 柏樺、王靖崴、陳綵柔、陳建宏、鄭博文、陳舜鵬、林宥達 、陳文成、黃冠維、黃志傑、徐明君、陳品豪、胡文龍、謝 仁哲、蔡汶哲、于博安、舒孝桓、藍敏文、黃若扉、鍾旻珍 、馮凱倫、王宥峻、徐藝恩、曾子瑄、曾一峰、鍾欣妤、王 松博、王暉勝、蔡佳倛、李柏信分別於警詢、偵查之證述情 節相符,復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甲、人證部分:
㈠證人即被害人胡偉玲於103年8月11日之公安詢問筆錄(警卷 第3至7頁)
㈡證人即被害人余夏貞於103年8月11日之公安詢問筆錄(警卷 第35至36頁)
㈢證人唐尚文於103年8月22日之警詢筆錄(警卷第40至4 1 頁)
㈣證人張奷媃:
⒈證人張奷媃於104年1月13日之警詢筆錄(偵494號卷㈠第77至8 0頁)
⒉證人張奷媃於104年1月13日之偵訊筆錄(偵494號卷㈠第101至 103頁)
㈤證人即同案被告汪俊成:
⒈證人即同案被告汪俊成於104年1月13日之警詢筆錄(偵494號 卷㈠第119至121頁反面)
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汪俊成於104年1月13日之偵訊筆錄(偵494號 卷㈠第148至150頁)
⒊證人即同案被告汪俊成於104年1月13日之本院羈押訊問筆錄 (聲羈5號卷第6至11頁)
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汪俊成於104年3月5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 嫌疑人紀錄表2份(偵494號卷㈡第5至17頁反面) ⒌證人即同案被告汪俊成於104年3月5日之第一次偵訊筆錄(偵 494號卷㈡第19至21頁)
⒍證人即同案被告汪俊成於104年3月5日之第二次偵訊筆錄(偵 494號卷㈡第22至23頁)
⒎證人即同案被告汪俊成於104年3月9日之本院延押訊問筆錄( 偵聲19號卷第14至17頁)
⒏證人即同案被告汪俊成於104年5月6日之法官面前訊問筆錄( 偵聲37號卷第5至6頁)
⒐證人即同案被告汪俊成於104年6月18日之偵訊筆錄(偵494號 卷㈡第69至70頁)
⒑證人即同案被告汪俊成於105年6月3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㈡第247至281頁) ⒒證人即同案被告汪俊成於105年7月15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㈢第184至209頁) ⒓證人即同案被告汪俊成於105年8月1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㈣第154至173頁) ⒔證人即同案被告汪俊成於107年1月12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第47至51頁) ⒕證人即同案被告汪俊成於107年1月12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 筆錄(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第55至118頁) ㈥證人即同案被告張維欣:
⒈證人即同案被告張維欣於103年12月26日之第一次警詢筆錄及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警卷㈠第2至12頁、第45至49頁 )
⒉證人即同案被告張維欣於103年12月26日之第二次警詢筆錄( 警卷㈠第14至16頁)
⒊證人即同案被告張維欣於104年1月26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2份(警卷㈠第50至68頁) ⒋證人即同案被告張維欣於104年3月19日之警詢筆錄(偵494號 卷㈠第50至52頁)
⒌證人即同案被告張維欣於104年3月19日之偵訊筆錄(偵494號 卷㈡第54至57頁;結文第58頁)
⒍證人即同案被告張維欣於105年6月3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㈡第247至281頁) ⒎證人即同案被告張維欣於105年7月15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㈢第184至209頁) ⒏證人即同案被告張維欣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㈦第27至35頁) ⒐證人即同案被告張維欣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 筆錄(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㈦第45至117頁) ㈦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宥達:(原名林泳旻)
⒈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宥達於103年8月12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偵5429號卷㈢第144至151頁反面、第15 4至156頁反面)
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宥達於103年8月12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 號卷㈢第176至178頁)
⒊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宥達於103年8月13日之本院羈押訊問筆錄 (聲羈123號卷第101至103頁反面)
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宥達於103年10月2日之警詢筆錄(偵5429 號卷㈥第138至141頁)
⒌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宥達於103年10月2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 號卷㈥第145至147頁)
⒍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宥達於103年10月8日之本院延押訊問筆錄 (偵聲114號卷㈠第79至81頁)
⒎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宥達於103年12月2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2份(偵5429號卷㈨第149至166頁、第184至1 90頁)
⒏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宥達於103年12月3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 號卷㈨第197至199頁;結文第200頁) ⒐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宥達於104年3月8日之警詢筆錄(偵5429號 卷第25至28頁)
⒑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宥達於104年3月8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 卷第33至39頁;結文第40頁)
⒒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宥達於104年3月11日之警詢筆錄(警卷㈠第
328頁)
⒓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宥達於104年3月11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 號卷第41至42頁)
⒔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宥達於105年6月16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㈢第62至101頁) ⒕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宥達於105年8月5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㈣第19至27頁) ⒖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宥達於106年8月10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 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㈨第29至107頁) ⒗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宥達於106年9月14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 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第13至21頁) ⒘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宥達於106年9月14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 筆錄(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第25至88頁) ㈧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文成:
⒈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文成於103年8月12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偵5429號卷㈢第179至184頁反面、第18 7至192頁)
⒉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文成於103年8月12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 號卷㈢第226至229頁;結文第230頁) ⒊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文成於103年8月13日之本院羈押訊問筆錄 (聲羈123號卷第85至88頁)
⒋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文成於103年9月17日之警詢筆錄(偵5429 號卷㈤第4至6頁)
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文成於103年9月17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 號卷㈤第9至10頁)
⒍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文成於103年10月8日之本院延押訊問筆錄 (偵聲114號卷㈠第166至167頁)
⒎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文成於103年12月3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2份(偵5429號卷㈩第62至76頁、第92至98頁 )
⒏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文成於103年12月4日之警詢筆錄(偵5429 號卷㈩第108至109頁)
⒐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文成於103年12月8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 號卷㈩第110至112頁;結文第113頁) ⒑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文成於105年6月16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㈢第62至101頁) ⒒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文成於105年8月5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㈣第19至27頁) ⒓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文成於106年8月10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 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㈨第29至107頁)
⒔證人陳文成於106年8月31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院105年度原 訴字第4號卷㈩第169至191頁;結文第207頁) ⒕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文成於106年9月14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 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第13至21頁) ⒖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文成於106年9月14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 筆錄(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第25至88頁) ㈨證人即同案被告李辰彥(已歿):
⒈證人即同案被告李辰彥於103年8月12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偵5429號卷㈡第159至163頁反面、第16 6至171頁)
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李辰彥於103年8月12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 號卷㈡第275至278頁)
⒊證人即同案被告李辰彥於103年8月12日之本院羈押訊問筆錄 (聲羈123號卷第58至61頁)
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李辰彥於103年9月17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偵5429號卷㈤第42至48頁、第55至62頁 )
⒌證人即同案被告李辰彥於103年9月17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 號卷㈤第63至65頁;結文第66頁)
⒍證人即同案被告李辰彥於103年12月9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偵5429號卷㈩第231至240頁反面) ⒎證人即同案被告李辰彥於103年12月9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 號卷㈩第246至250頁)
⒏證人即同案被告李辰彥於103年12月10日之本院羈押訊問筆錄 (聲羈211號卷第5至7頁)
⒐證人即同案被告李辰彥於104年2月3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號 卷㈩第269至271頁)
⒑證人即同案被告李辰彥於104年2月5日之本院延押訊問筆錄( 偵聲8號卷第9至11頁)
⒒證人即同案被告李辰彥於104年3月6日之警詢筆錄(偵5429號 卷第1至5頁)
⒓證人即同案被告李辰彥於104年3月6日之第一次偵訊筆錄(偵 5429號卷㈩第273至274頁)
⒔證人即同案被告李辰彥於104年3月6日之第二次偵訊筆錄(偵 5429號卷第11至23頁;結文第24頁) ⒕證人即同案被告李辰彥於104年3月27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 號卷第129至132頁;結文第133頁) ㈩證人即同案被告舒孝桓:
⒈證人即同案被告舒孝桓於104年3月26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偵5429號卷第64至75頁、第117至120
頁反面)
⒉證人即同案被告舒孝桓於104年3月27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 號卷第122至126頁;結文第127頁) ⒊證人即同案被告舒孝桓於105年11月4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㈤第365至403頁) ⒋證人即同案被告舒孝桓於106年7月28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㈧第247至249頁) ⒌證人即同案被告舒孝桓於106年7月28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 筆錄(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㈧第254至314頁) ⒍證人舒孝桓於106年8月10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院105年度原 訴字第4號卷㈨第33至69頁;結文第71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舜鵬:
⒈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舜鵬於103年8月12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偵5429號卷㈢第104至106頁、第109至1 11頁反面)
⒉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舜鵬於103年8月12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 號卷㈢第139至142頁)
⒊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舜鵬於103年8月13日之本院羈押訊問筆錄 (聲羈123號卷第96至97頁反面)
⒋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舜鵬於103年10月2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偵5429號卷㈥第114至120頁、第129至1 36頁)
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舜鵬於103年10月8日之本院延押訊問筆錄 (偵聲114號卷㈠第114至115頁)
⒍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舜鵬於103年12月5日之警詢筆錄(偵5429 號卷㈩第179至184頁)
⒎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舜鵬於103年12月9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 號卷㈩第197至200頁;結文第201頁) ⒏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舜鵬於105年6月3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㈡第247至281頁) ⒐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舜鵬於105年7月15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㈢第184至209頁) ⒑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舜鵬於105年8月1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㈣第154至173頁) ⒒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舜鵬於106年8月10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 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㈨第31至69頁、第77至109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蔡汶哲:
⒈證人即同案被告蔡汶哲於103年8月12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偵5429號卷㈣第168至173頁、第178至1 83頁)
⒉證人即同案被告蔡汶哲於103年8月12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 號卷㈣第216至218頁反面)
⒊證人即同案被告蔡汶哲於103年9月18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偵5429號卷㈥第76至85頁) ⒋證人即同案被告蔡汶哲於103年11月7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2份(偵5429號卷㈩第1至12頁、第30至36頁 )
⒌證人即同案被告蔡汶哲於103年12月8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 號卷㈩第46至48頁;結文第49頁)
⒍證人即同案被告蔡汶哲於106年11月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第160至187頁) ⒎證人即同案被告蔡汶哲於106年11月9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 筆錄(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第194至255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琨閎:
⒈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琨閎於103年8月12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偵5429號卷㈢第70至71頁反面、第75至 78頁)
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琨閎於103年8月12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 號卷㈢第139至142頁)
⒊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琨閎於103年8月13日之本院羈押訊問筆錄 (聲羈123號卷第89至91頁)
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琨閎於103年10月7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偵5429號卷㈧第100至109頁反面) ⒌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琨閎於103年10月7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 號卷㈧第119至121頁;結文第122頁) ⒍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琨閎於105年6月3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㈡第311至343頁) ⒎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琨閎於105年7月22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㈢第237至289頁) ⒏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琨閎於105年8月1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㈣第154至173頁) ⒐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琨閎於106年8月10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 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㈨第77至109頁) ⒑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琨閎於106年8月17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 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㈨第241至289頁、第303至342頁) ⒒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琨閎於106年8月24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 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㈩第19至54頁、第59至89頁) ⒓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琨閎於106年9月7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院 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㈩第353至420頁) ⒔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琨閎於106年9月14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
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第117至174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謝得偉:
⒈證人即同案被告謝得偉於103年8月12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偵5429號卷㈡第1至12頁) ⒉證人即同案被告謝得偉於103年8月12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 號卷㈡第137至140頁)
⒊證人即同案被告謝得偉於103年8月12日之本院羈押訊問筆錄 (聲羈123號卷第38至39頁反面)
⒋證人即同案被告謝得偉於103年10月2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偵5429號卷㈥第90至98頁、第106至111 頁)
⒌證人即同案被告謝得偉於103年10月8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 號卷㈨第4至8頁;結文第9頁)
⒍證人即同案被告謝得偉於103年10月8日之本院延押訊問筆錄 (偵聲114號卷㈠第24至25頁)
⒎證人即同案被告謝得偉於103年11月26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偵5429號卷㈩第154至162頁反面) ⒏證人即同案被告謝得偉於103年12月9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 號卷㈩第150至152頁;結文第153頁) ⒐證人即同案被告謝得偉於105年6月3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㈡第247至281頁) ⒑證人即同案被告謝得偉於105年7月15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㈢第184至209頁) ⒒證人即同案被告謝得偉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㈦第27至35頁) ⒓證人即同案被告謝得偉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 筆錄(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㈦第45至117頁) ⒔證人謝得偉於106年8月24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院105年度原 訴字第4號卷㈩第21至54頁;結文第55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建宏:
⒈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建宏於103年8月12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偵5429號卷㈢第20至24頁、第28至33頁 )
⒉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建宏於103年8月12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 號卷㈢第139至142頁)
⒊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建宏於103年10月8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2份(警㈣第43至61頁、第91至103頁) ⒋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建宏於104年2月15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2份(警㈣第114至138頁) 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建宏於105年6月3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㈡第311至343頁) ⒍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建宏於105年7月22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㈢第237至289頁) ⒎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建宏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㈦第27至35頁) ⒏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建宏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 筆錄(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㈦第45至117頁) ⒐證人陳建宏於106年8月17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院105年度原 訴字第4號卷㈨第328至342頁;結文第343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國華:
⒈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國華於103年8月12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偵5429號卷㈢第48至51頁反面、第55至 59頁)
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國華於103年8月12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 號卷㈢第139至142頁)
⒊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國華於103年8月13日之本院羈押訊問筆錄 (聲羈123號卷第83至84頁反面)
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國華於103年10月3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偵5429號卷㈥第175至178頁反面、第18 7至191頁)
⒌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國華於103年10月8日之本院延押訊問筆錄 (偵聲114號卷㈠第59至61頁)
⒍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國華於103年12月8日之警詢筆錄(偵5429 號卷㈩第50至53頁反面)
⒎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國華於103年12月8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 號卷㈩第59至60頁;結文第61頁)
⒏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國華於於105年6月3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㈡第311至343頁) ⒐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國華於105年7月22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㈢第237至289頁) ⒑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國華於105年8月1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㈣第154至173頁) ⒒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國華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㈦第27至35頁) ⒓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國華於106年8月17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 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㈨第241至289頁、第303至342頁; 結文第345頁)
⒔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國華於106年8月24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 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㈩第19至54頁、第59至89頁) ⒕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國華於106年9月7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院
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㈩第353至420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鄭博文:
⒈證人即同案被告鄭博文於103年8月12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偵5429號卷㈢第89至91頁、第94至99頁 )
⒉證人即同案被告鄭博文於103年8月12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 號卷㈢第139至142頁)
⒊證人即同案被告鄭博文於103年8月13日之本院羈押訊問筆錄 (聲羈123號卷第92至95頁反面)
⒋證人即同案被告鄭博文於103年10月3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偵5429號卷㈥第215至220頁、第229至2 37頁)
⒌證人即同案被告鄭博文於103年10月8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 號卷㈨第14至15頁;結文第16頁)
⒍證人即同案被告鄭博文於105年6月3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㈡第311至343頁) ⒎證人即同案被告鄭博文於105年7月22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㈢第237至289頁) ⒏證人即同案被告鄭博文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㈦第27至35頁) ⒐證人即同案被告鄭博文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 筆錄(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㈦第45至117頁) ⒑證人鄭博文於106年9月14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院105年度原 訴字第4號卷第142至158頁、第170頁;結文第177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冠維:
⒈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冠維於103年8月12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偵5429號卷㈣第1至5頁、第8至11頁) ⒉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冠維於103年8月12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 號卷㈣第48至50頁)
⒊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冠維於103年8月13日之本院羈押訊問筆錄 (聲羈123號卷第104至105頁反面)
⒋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冠維於103年8月29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 號卷㈣第226至228頁)
⒌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冠維於103年9月17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偵5429號卷㈤第11至24頁) ⒍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冠維於103年9月17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 號卷㈤第38至40頁;結文第41頁)
⒎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冠維於103年12月26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警卷㈤第119至124頁、第147至150頁) ⒏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冠維於104年2月15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2份(警卷㈤第151至172頁) ⒐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冠維於105年6月3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㈡第311至343頁) ⒑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冠維於105年7月22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㈢第237至289頁) ⒒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冠維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㈦第27至35頁) ⒓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冠維於106年6月29日之本院簡式審判程序 筆錄(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卷㈦第45至117頁) ⒔證人黃冠維於106年9月14日之本院審判筆錄(本院105年度原 訴字第4號卷第158至174頁;結文第179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魏秝葶:
⒈證人即同案被告魏秝葶於103年8月12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偵5429號卷㈡第19至24頁、第28至30頁 反面)
⒉證人即同案被告魏秝葶於103年8月12日之偵訊筆錄(偵5429 號卷㈡第137至140頁)
⒊證人即同案被告魏秝葶於103年8月12日之本院羈押訊問筆錄 (聲羈123號卷第40至42頁)
⒋證人即同案被告魏秝葶於103年10月6日之警詢筆錄及指認犯